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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以及他《国家篇》和《法律篇》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上的价值可以说就是上述命题的另一个证据。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这就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他并不是一位非常深刻
2015年11月24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民法典》,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义务与合同”“继承”“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执行条款”六编,共689条。本书为越南2015年《民法典》中译本,由中越两国法律专家与语言专家合作译成。2015年《民法典》不仅在结构和内容上进行了优化和精简,还将越南传统的道德价值、交易习惯与现代社会的新事物、新观念相结合,既保留
《中国法制史概要》是认可的法制史名著,堪称以近代部门法理论研究法制史的经典性著作。本书与传统法制史研究重考据不同,着重按照法律门类系统梳理史料,其关于中华法系演进的理论独成一家。本书为作者数部著作中影响优选的一部,被法学界誉为开专题史研究之先的著作。几十年来,这部著作影响着海峡两岸的几代法律学人...
本书共分为“为教篇”“为学篇”“为政篇”“书信笔墨篇”和“附录”五部分。全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排,力图全景式展现夏勤在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增订版)着眼于近代法律人群体,关注晚清民国时期章宗祥、董康、汪荣宝、瞿同祖、何炳棣、燕树棠、徐道隣、邵循恪、端木正、潘汉典、康有为等多位被人们遗忘的法律人,展示出他们多姿多彩、不为人知的一面。相对于制度变迁的冰冷无情,这些法律故事有血有肉,见证了法治中国的百年历程。 ...
中国古代立法语言是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载体与标识,也是法律文化传播与延续、发展的媒介。本书以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之作《唐律疏议》中的立法语言为切入,通过对唐律中的“情”“理”“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罪名”“枉法”等典型概念进行梳理、归纳,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通过数据展示其出现于法典中的频次与分布,并结合相关的出土文献与其他传世文献,从教义学与规范分析的立场对唐律中典型法律术语的功能、地位及其在法典中的影响进行系统梳理,进而对唐律立
《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被视为享有最广泛国际影响力的苏联法哲学代表作。该书自出版以来,始终构成相关学术探讨和论争的不竭源泉。帕舒卡尼斯在书中凭借极具想象力的方式,巧妙地融通和发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零散思想,将主要由马克思示范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迁移至法学研究领域,在基本经济概念和基本法律概念、商品形式和法的形式、商品拜物教和法权拜物教之间建立起分析上的对应性,由此努力将法律学合理地提升为法的一般理论。摆在读者面前的是译自1927年俄
本书是西塞罗在政治法律方面最重要的两部著作。他试图用希腊的政治理论术语解释罗马的历史。他鄙弃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主张由这三者结合而成的混和政体。阅读此书,对于我们了解古罗马和古希腊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介入道德生活的限度问题在近几十年来不断引发争议,给立法和司法造成困难,亟需进行理论上的反思和澄清。本书对法律介入道德生活的限度这一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全新定位,综合学说发展历程分析该议题的传统面向与现代争论,以政治至善主义和个人自治作为分析框架,从规范视角探索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确立法律介入道德生活的基本原则;并从基本原则的提炼和实践结构两个宏观方面展开论证,为社会道德实践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价值框架和理论指引...
本书由马普法律史及法律理论研究所有名研究院海因茨?默恩豪普特(Heinz Mohnhaupt) 和世界知名宪法学家、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迪特?格林(Dieter Grimm)合著,已被翻译为多国文字。本书在丰富史料基础上考证“宪法”一词从古希腊到当代在不同时代用法的概念演变史,其中详细地阐述了从希腊词“Politeia”到拉丁词“Constitutio”, 从“Lex fundamentalis”到英、法文“Constitution
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是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国家转变的时期。在法学理论中,奥托·迈耶研究的目标在于克服极权国家或者警察国家的弊端以及建立法治国家。尽管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是他所确立的理论框架至今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他的代表作《德国行政法》奠定了奥托·迈耶在德国行政法学界的地位,不仅对德国、欧洲甚至对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书提出了“共选理论视角下的汉英法律翻译研究及扩展意义单位”这一语料库驱动的短语学工作模型,并对法律词汇化句干聚类分析及汉英翻译进行对应研究,形成了基于句对齐算法的研究成果;梳理了在美国司法领域应用语料库语言学分析的经典案例,探寻了利用语料库语言学方法在法律解释领域打破基于词典,法官常识判断之弊端路径;探讨了法律与语言、翻译结合的未来方案,并以法律知识图谱构建为例释,为法律解释学发展提供了一条新路径...
当代有名政治理论家、法哲学家卡尔?乔基姆?弗里德里希在本书中从经验哲学的立场出发,将思想原创性视为相对客观的选择标准,为我们逐次打开了一幅从古希伯来、古希腊和古罗马开始一直延伸至20世纪自然法在欧洲和美国复兴的法哲学画卷。在历史对话的基础上,作者力图阐明在当代处于前沿的某些特定的法哲学问题,其中包括正义、平等、权威、秩序等经典议题,也着重探讨了作为国内法律体系基础的宪法之意义,以及一种世界宪法秩序的可能框架...
法律演化是法律史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作为当代杰出的比较法和罗马法学者,艾伦?沃森在本书中通过五个章节研究了关于契约的罗马法、中世纪习惯法、17世纪苏格兰私法等具体法律的历史变迁,同时针对诸多“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进行批判,描绘了法律传统的本质及其表现,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法律变革与演化的观点。他认为,法律具有自主性;法律传统对于法律变革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变革独立于特定时间和空间;除非法律变革受到战争等影响,法律变革很少受到法律外部,比如
本书简明扼要地介绍了罗马法的产生、发展以及被西欧各国所继受的过程。本书按照时间顺序,从《十二表法》之前的原始时代和上古时代的“市民法”开始,分别重点介绍了《十二表法》时期的罗马法、共和国时期的罗马法和古典时期的罗马法,最后又概括介绍了罗马法在后古典时期至优士丁尼法的发展、优士丁尼法以及西欧各国对优士丁尼法的继受。这一以时间先后顺序为基础的体例安排使读者对罗马法的历史发展脉络有一个整体性认识,因此被德国法学专业的学生奉为推荐阅读之书...
本书收录了杰里米·沃尔德伦自2007年至2015年发表的六篇重要论文或演讲稿,集中反映了他关于人的尊严的哲学思想。与道德视角下的尊严观不同,沃尔德伦主张从法律视角对尊严作阐释,探究尊严的独特法理。在他看来,尊严首先是法律创设的概念,尊严的本义不是道德价值,而是地位或等级。现代社会中人的尊严是指所有人都处在同一等级,每个人拥有崇高的地位。法律哲学视角下的地位尊严理论是沃尔德伦的尊严哲学拥有原创性的部分,其避免了道德哲学中有关尊严的价值内
《论自然法》全名为《论自然法的科学探讨方式,它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实定法学的关系》。本书为青年黑格尔在耶拿时期发表在其与谢林合办的《哲学批判杂志》上面的一篇名文,全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二部分,黑格尔从自然法的研究方式的角度对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论中的经验主义路向(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自然法理论)和形式主义路向(康德和费希特的自然法理论)进行批判,第三部分,黑格尔基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阐发的)西方古典政治哲学,结合现代的社会
本文原为基尔克于1889年4月5日在维也纳法学家大会上所作的报告。在这篇报告中,基尔克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激烈批判,同时引发出“私法的社会性”这一命题。他扬弃了罗马法所创设的“公法-私法”二分法,指出了其在当代法律中的弊端和困境,同时阐述了日耳曼法的统一性法律思想和团体主义。基尔克由此成为拥有有代表性的德国民法典草案批判者之一...
本书的核心课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实证主义主张: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法律的概念以及法效力的概念都要以道德中立的方式来定义。阿列克西试图证明,法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是错误的。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其次,有规范性的理由支持,将道德的要素包含在法律的概念与法效力的概念之中。因此,法实证主义作为一种全面性的法理论必定是失败的。阿列克西运用正确性论据、不正义论据、原则论据来反驳法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很后提出一个非实证主义
本书是作者在牛津大学的一部讲稿,更具体地贯彻了《古代法》的基本思路,通过分析古爱尔兰法,即所谓的“布雷亨法律”,深入阐述了法律有其自身复杂的演化过程。作者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入手,把视野投向最原初的社会部落,考察从亲缘关系、部落机构中如何逐渐萌发出法律,最初的法律形态又是如何规定家庭关系、土地关系等;最后,再反过来看这些法律因素对帝国的影响。具体而言,前十一讲通过分析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爱尔兰“布雷亨法律”,深入阐述法律有其自身复杂演化过程
本书力求用多元复杂的史料来彰显和刻画明清时期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在庶民和精英的关系结构中进行互动的解释。首先,本书继续拓展明清时期司法文化研究的资料范围,例如关于谚语、笑话、竹枝词和地方志的专题讨论。这些资料不仅反映了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法律心态和法律诉求,也渗透了精英阶层的某些想法。其次,本书尝试利用传记资料来检讨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提示司法运作与司法裁判中被档案所遮蔽的若干“隐秘”问题...
本书为当代英美法哲学的开创者、英国者名法学家H.L.A.哈特的一部论战性作品。在法律道德王义“死灰复燃”的时代背景下,作者有力地重申了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有名的伤害原则:“只有意在阻止对他人的伤害时,以违背文明共同体中任何成员之意志的万式运用权力才算是正当的。”本书是对法律道德主义的沉重一击,在“道德的法津强制”这一议题上,它已经成为绕不过去的里程碑作品。后世学者若想提出不同主张,都必须先对哈特的观点做出严肃的回应...
本书是黑克在其1932年所做学术演讲的基础上增订而成。作者以利益法学与概念法学的对比为主线,精当地阐述了利益法学的基本立场,指出利益法学是实用法学的方法论,目的在于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帮助。该书为黑克晚年所写,是其对自身学术思想的总结,对于理解德国现代民法方法论的变迁具有重要价值...
本书是李长栓教授探讨中西法律术语翻译的文集。李教授从事法律翻译二十多年,对国内外法律有深入的了解。他站在译员的角度,从重要的法律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和比较,揭示中外法律制度的差异,探讨相关法律概念的翻译方法。本书有助于外语学习者了解法律、法律工作者学习外语、翻译工作者拓展知识领域...
本书的基本主旨是,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经常是作为主体的西方观察者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于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可能不对其进行反抗,但反思甚至反抗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否定,而只是意在否定偏狭的原旨主义式的法治观念。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本质上是在现有体制构造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与法治国家的问题。当下中国学人既要接续后现代法学的批判精神,确立一种明确的自省意识,重新审视自己的法治观
《法律的性质与渊源(法哲学名著译丛)》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约翰奇普曼格雷具影响力的著作。 作者在书中至少提出了两套影响深远的理论:其一是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律概念理论,即主张法律是法院为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发布的一般性规则;其二是法律渊源理论,即在明确区分法律和法律渊源的基础上,在学术史上首次系统讨论了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司法先例、习惯法等法源的基本理论问题。 格雷在书中讨论了权利义务、法律主体、法律的概念、司法机构、国
本书讲述的是美国家庭法和隐私法的演变,考察了近一个世纪以家庭衰落和个人崛起为特征的法律文化转型。第一章综述性地提出了本书的核心命题,即个人选择至上的新型法律文化成为美国现代婚姻家庭私人生活的主导话语。第二、第三章描绘了一幅婚姻法与离婚法的演变图景:普通法婚姻渐被废除,政府加大了干预私人生活的力度;婚姻观和性伦理的变迁导致了违诺等特殊的诉讼类型;离婚法发生了一场“无声的革命”,无过错离婚原则得以确立;在大众传媒的助推下,亲密关系多元化渐
立法法理学是一门“从法律理论的角度研究立法问题”的学问,也是一种研究立法问题的新路径。本书收录了在第四届比荷卢-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理论研讨会上发表的十篇有关立法法理学的论文以及一篇导读性质的文章。这些文章主要探讨了立法与理性、法律的数量与质量、法律的可预见性与灵活性、立法中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等学理性问题,以及如何制定欧盟法、如何利用信息技术完善立法、如何评估立法等实践性问题,呈现了立法法理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唐法史源》享誉西方史学界与法史学界,至今已约八十载。作为上世纪西方世界非常具影响力的汉学家和唐代法律史学家之一,宾格尔用德国法学家特有的“评注注释”工作方法,对新旧《唐书》的《刑法志》和《唐会要》进行了深入注解考证,完整揭示了唐代《刑法志》的立法体例、法律形式及刑案判决。作者从法学内部探讨了唐代法的渊源与解释,更凭借其对中国文化的热爱,跳出法学教条探索中华法文化根基,展示了作者在说明唐代与法律有关相关史料时如何进行“评注注释”。这些
本书主要以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文献作为基础材料,并结合传世文献记载,注重挖掘不同性质材料之间的线索与联系,进而对秦汉刑事法制的相关问题展开细致研究。本书主要围绕秦汉刑法文本的载体及其特征、刑法文本的体例与结构形态、刑法文本中体现的法律原则、刑法的传播及其实效、刑事法制的实施程序、刑事法制实施中的特别程序等问题展开讨论,既着重梳理刑事法制的静态文本规定,也注意从动态、立体的维度研究秦汉刑事法制
1942年的1月,庞德受圣母大学法学院之邀,依次发表了题为《何谓自然法》《理性与强力》《法制目前的自然法》及《哲理法学派的未来》的四篇系列演讲。后来,这四篇演讲以《自然法的复兴》的名义予以出版。该书围绕“自然法”这一核心概念,细致梳理从古希腊到现代政治哲学有关自然法的哲学阐释。庞德从社会学法学的学术立场出发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进行了客观中立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补救。另外,庞德还吸收了多种法学流
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本书为“第二届法治传统与创新发展”前沿论坛的论文集,收录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法学学者的十二篇研究成果,聚焦“中国古代法制考辩”“法律史研究新思路与新方法”“文化资源与法律史研究”“法律思想的传承与演变”“法史人才培养与学科展望”等主题,深入探讨了法律史学新的研究成果、理论方法和创新路径等问题...
本书由克拉克父子合著,旨在论证控制托拉斯公司的一系列措施与近期新发展趋势相一致,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公众所需、稳定价格、持续推动生产力的提升及改善劳动条件。克拉克父子认为,通过在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保障措施,有可能将托拉斯用作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今人见到的法律行为制度来自德国学者的创制,但罗马法学家为他们提供了出发点。本书把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关于法律行为的法言集成一册,客观揭示罗马人对建构法律行为制度的贡献。本书的框架结构工具是现代人的,例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样态、代理等,但内容是罗马人的。罗马法从个案处理起步,法学家们在希腊哲学的支持下塑造一般规范,由此开启了后人型构民法总则甚至编纂民法典的道路。本书收录了一些罗马人建构得很好的一般规范,例如关于纯粹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关于
《古代法》一书是英国有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去梅因的成名作,其中的名言“从身份到契约”,更是被法学界耳熟能详。梅因在书中主要论述了主权、集体财产的早期形式、封建制度化的过程、各种古代法典、法学家在制定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土地所有权、长子继承权、原始诉讼程序等问题。梅因否定自然法的产生和存在,认为“人生而平等”是“教条”,“自然状态”是“幻想”,“社会契约”是“梦呓”,也否认主权的必要。《古代法》被认为是梅因毕生研究工作的一个
本书从概念-价值、方法和制度模式三方面详尽论述了“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一命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我们主张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的时候,其中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是何种意义上的,以及为什么应该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其次,如何平衡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最后,为了把握平衡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机理,需要考察“平衡”在真实世界的法律实践中是如何展现的,总结提炼代表性的“平衡模式”,分析它们的制度文化成因,并
在全球化、信息化、监管缓和的趋势下,社会依赖“契约”的领域愈发趋向扩张。而如何理解“契约”,又与我们用何种理论去把握社会的这个问题息息相关。本书作者曾批判传统契约概念,并倡导符合日本现实的新契约观(关系契约理论),以此向学界抛砖引玉。在进一步发展这一理论的基础上,本书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讨论了当今现代契约法中的问题。本书系内田贵在1990年至2000年十年间就契约法如何改变自身,以便更好地融入日本社会所形成的思考成果。1990年内田贵撰写
本书旨在从理论上梳理中国人权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理论,论证了中国人权法学的“人的存在”面相、基础论证范式、概念与话语关联互构,并对中国人权法学的人权话语体系从范式演进、逻辑构成,到体系表达、法理阐释、合作权构造与优选人权问题进行了全面演绎。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人权法学一系列基本内容进行反思与重构,以揭示中国人权法学内在逻辑结构,从而构建出新时代中国人权法学“三个基本”知识体系...
梁实秋
汪曾祺
(美)艾玛·克莱因(EmmaCline
宋瑞祥
[日]熊田千佳慕著,张勇译
老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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