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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政文献资料丛编夏勤论学集

中国近代法政文献资料丛编夏勤论学集

作者:夏勤 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8-03-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7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45.4(8.1折) 定价  ¥56.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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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政文献资料丛编夏勤论学集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172103
  • 条形码:9787100172103 ; 978-7-100-17210-3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近代法政文献资料丛编夏勤论学集 本书特色

全景式展现夏勤在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本书收录了夏勤在担任司法公职之余撰写的大量时评、论文及教材,可为我们了解当时的时政热点、司法制度的现状、制定宪法的工作以及重要的部门法立法事项等提供重要的史料和学术价值。

中国近代法政文献资料丛编夏勤论学集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为教篇”“为学篇”“为政篇”“书信笔墨篇”和“附录”五部分。全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排,力图全景式展现夏勤在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中国近代法政文献资料丛编夏勤论学集 目录

学仕交资知行合一
——记民国法学家、朝阳大学创办人夏勤

为教篇
欢送朝大本届毕业生词
《朝阳同学录》序言
夏董事勤祝词
正阳法学院创造二周年纪念

为学篇
犯罪与气候之关系
论判例
对于本刊之感想
工厂法私案
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论
《物权法专号》序言
论新民法之法源
刑法之沿革
本刊出版满十周年之感想
论公设辩护人制度
审判笔录之研究
宪草与权能划分
由现行刑法联想及唐律
刑事诉讼法之原则
司法权的统一与独立
《法学方法论专辑》序言
今后的本刊
宪法中司法制度之研究
法律时评:宪法之使命
指纹法
刑事政策学

为政篇
视察四川司法报告书

书信笔墨篇
夏勤致胡适
夏勤致蒋慰祖
夏勤题词
夏勤墨迹
《夏氏宗谱》序七
夏勤先生年表

附录
《自然律与衡平律》识
介绍夏勤氏刑诉新著二种
夏勤与朝阳大学
展开全部

中国近代法政文献资料丛编夏勤论学集 节选

  《夏勤论学集/中国近代法政文献资料丛编》:  *近政治协商会通过《宪草修改原则》十二项,并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根据修正原则,参酌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的修正案,宪政实施协进会研讨结果,及各方面提出之意见,汇综整理,拟定“五五宪草”修正案,提供国民大会采纳。现宪审会正开始工作,作者不敏,愿就司法权的统一与独立问题,略申管见,以就正于时贤。  所谓司法权,就广义言,则凡司法审判、司法行政、行政审判以及解释法令等职权皆属之,狭义的司法权乃专指民事及刑事的审判而言。“五五宪草”第七十六条规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司法行政”与**四二条“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即司法院掌理广义的司法权,使司法权的统一性完满无缺,意义极为深长,政治协商会《宪草修改原则》第四项以司法院即为国家*高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组织之。此项原则果为国民大会所采纳,而规定于宪法中,则司法院所职掌者仅有*狭义的司法权,良以现制*高法院司民事刑事的审判,将来司法院既改为国家*高法院,其权限亦不过有民刑事的审判权耳,即令宪法解释权由若干大法官行使之,但司法行政权、行政审判权,既非司法院之所有,对于“五五宪草”所规定的司法权统一的完整性,实已造成分崩离析之势,其中尤以司法行政权不隶属于司法院,对于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有妨害与危险,请申论之。**,国家行使司法权时,常有相关的行政事务,如任免司法人员,调整司法机构,监督审判权的行使,以及审判结果之执行,此等事务皆为辅助行使司法权的行政事务,办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即为司法行政权,司法行政权既为辅助司法权行使的一种权限,当然应该隶属于司法院。考国父手订的《建国大纲》,内列举行政院各部,并无司法行政部,此并非遗漏,证以在粤省设立的*高法院,司法行政即由该院掌理,可见司法行政应归属司法院,乃是国父的本意。  第二,历次《国民政府组织法》,司法行政部有时隶属司法院,有时隶属行政院,其理由无非以司法院应专司审判,司法行政应隶属行政院,不知行政院以外之各院,亦各有其相关的行政事务,例如:考试院行使考试权外,尚有其相关的铨叙行使;监察院除行使弹劾权外,亦有其相关的审计行政;与司法院除行使审判权外,有其相关的司法行政,同出一理。所不幸者,司法行政部,其号称既有“司法”又有“行政”,颇似性质两属,模棱两可,以致反复改隶,毫无定见,实属憾事。查司法行政部隶属于行政院,在一党政治之下,本已不无流弊,纵观大势,盱衡世局,今后中国必为多党政治,行政院亦必为各党派竞争的目标,如果司法行政部,仍隶于行政院,而由行政院任免司法人员,实际上等于附庸,欲求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盖亦难矣。譬如甲党主持行政院,有违法情事,为乙党所告发,甲党之司法行政部长,可滥用其职权干涉审判,袒护同党,纵令司法官独立不羁,未为所动,但司法行政部事后尽可用种种冠冕堂皇的手段(如调往边区法院任职之类)使该司法官不安于位。况政治协商会《宪草修改原则》第四项既规定今后“各级法官须超出于党派以外”,而行政院本身又系富有党性的机关,由富有党性机关任免超出于党派以外的各级法官,在理论上亦不能自圆其说。  第三,关于司法行政的监督,由于司法行政部隶属行政院的结果,发生一种极奇特极矛盾的现象,即在现制中,司法院原为司法权*高机关,但并不能监督各省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而司法行政部亦不能监督*高法院、行政法院。叉*高法院检察署,顾名思义与*高法院同受司法院的监督,方为合理,乃*高法院检察署,竟又隶属于司法行政部,同一的司法行政的监督权,其行使的机关,一则属于司法院,一则属于司法行政部,识者多传为笑谈,为使将来司法行政的监督权统一行使起见,司法行政部亦应隶属于司法院,俾司法院对于各级法院均有监督之权,然后司法院之为行使司法权的*高机关,始得名符其实。  ……

中国近代法政文献资料丛编夏勤论学集 作者简介

夏勤(1892-1950),原名夏惟勤,字敬民,亦字竞民,江苏泰州人,近代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朝阳大学创办人和奠基人之一。夏勤先生早年负笈东渡,研习律法;学成归国后,终其余生都缘法而行、缘法而治,在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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