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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
¥15.4(5.5折)定价:¥28.03.土改前的华北农村,在财产继承和分家方式等重要家庭事务上,起支配作用的是传统民俗而不是新式法律虽然1929年生效的新民法赋予男女同等的继承权,但它对农村社会继承行为并没有产生明显影响。费孝通在1936年江村调查研究中指出:就这个村子而论,虽然新法律已颁布七年,我尚未发现向这一方向发生任何实际变化的迹象。实际上岂止是江村,华北农村也基本上沿袭着父系单系继承原则。根据黄宗智的研究,在华北地区,直到40年代(20世纪一笔者注),村庄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