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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

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

作者:王跃生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时间:2006-07-01
开本: 32开
本类榜单:社会科学销量榜
中 图 价:¥15.4(5.5折) 定价  ¥2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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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 版权信息

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 内容简介

3.土改前的华北农村,在财产继承和分家方式等重要家庭事务上,起
支配作用的是传统民俗而不是新式法律
虽然1929年生效的新民法赋予男女同等的继承权,但它对农村社会继承
行为并没有产生明显影响。费孝通在1936年江村调查研究中指出:就这个村
子而论,虽然新法律已颁布七年,我尚未发现向这一方向发生任何实际变化
的迹象。实际上岂止是江村,华北农村也基本上沿袭着父系单系继承原则。
根据黄宗智的研究,在华北地区,直到40年代(20世纪一笔者注),村庄里财
产继承的原则还是原来的一套。这一原则适用于土地和几乎所有其他的不动
产,特别是住宅,以及所有的动产和农具、家具和耕畜,只有明确属于个人
所有物的东西除外,如妇女的嫁妆和她个人的零花钱,夫妇的卧房用品和个
人的衣物。或者说,农村社会中真正的分家仍是诸个兄弟按“股”分割祖遗
财产,姐妹无论出嫁与否,均不能作为一股参与分配。这些都表明,法律对
家庭男女成员继承权的普遍维护并没有被农村民众所接受,习俗的力量仍占
主导地位。
4.农村社会的管理仍以传统方式为主
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治理方式同清朝一样,乡村社会基本上是自我管理
,或者至多是政府指导下的民间管理——乡村自治。宋代以降,中国的村庄
曾设有保甲组织,它主要负责社会治安、清查户口等工作,并不参加经济管
理活动。明清时期还在村落中建立里甲组织,负责调查田粮丁口,编制赋役
册等。
P11

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 目录

**章绪论
一、研究对象的基本说明
二、20世纪30—90年代农村社会变革刍议
三、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研究评述
四、冀南农村自然和人文环境
五、本项研究所用资料
第二章婚姻年龄
一、初婚年龄
二、夫妻婚龄差
三、初婚与初育间隔
四、结语
第三章婚姻范围
一、土改前通婚圈
二、土改后不同时期通婚圈
三、通婚的社会范围
四、通婚的阶级差异与阶级人口变动
五、讨论
六、结语
第四章生育行为
一、土改前家庭成年子女数量
二、土改后不同时期妇女生育子女数量
三、不同时期结婚妇女生育延续时间
四、村落家庭子女性别构成
五、讨论
六、结语
第五章家庭结构
一、家庭结构研究概述
二、土改前的家庭结构
三、土改后不同时期的家庭结构
四、讨论
五、结语
第六章家庭规模
一、土改前家庭规模
二、土改后不同时期家庭规模
三、“五口之家”与“八口之家”
四、单人户
五、家庭类型与家庭规模
六、家庭规模与家庭人口构成
七、结语
第七章分家行为
一、私有制下的分家方式
二、社会变革对分家的推动
三、集体经济下的分家
四、讨论
五、结语
第八章家庭同居代际
一、不同时期家庭代际构成
二、家庭代际与家庭结构
三、家庭传承的中断
四、代际关系与老年照料
五、结语
第九章家庭人口生存条件
一、土改前家庭人口生存状况
二、土改后集体化之前农民生存条件
三、集体经济时代农民家庭生存方式
四、集体经济组织解体之后的农民生活
五、结语
第十章总体认识和结论
一、不同时期农民的婚育和家庭环境特征
二、社会变革对农民婚育和家庭的影响
三、社会变革环境下的人口
四、农民婚育和家庭行为的“不变”
后记
主要参考文献
出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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