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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

什么是所有权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1963-05-01
开本: 其他 页数: 52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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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011754
  • 条形码:9787100011754 ; 978-7-100-01175-4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什么是所有权 内容简介

本书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1809—1865)的一部成名作,发表于1840年。作者从小资产阶级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私有制和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各种论点给予了尖锐的批判,认为根据人是生而平等的原则,每个人有权享有自己的劳动产品,地主和资本家的地租和利息都是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一种盗窃行为,所以他说“财产就是盗窃”!但是他极力主张小资产阶级私有财产,认为它是消灭资本主义祸害的条件。

什么是所有权 目录

**篇 论文
序言
前言
**章 这本著作所采用的方法。——一次革命的想法
第二章 被当作天然权利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有效基础的占用和民法
**节 作为天然权利的所有权
第二节 作为所有权的基础的占用
第三节 作为对所有权的承认和它的基础的民法
第三章 劳动是所有权的动因
**节 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
第二节 普遍的承认不能证明所有权是合乎正义的
第三节 所有权永远不能因时效而取得
第四节 劳动。——劳动没有使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
第五节 劳动导致所有权的平等
第六节 社会上的一切工资都是平等的
第七节 才能的不平等是财富平等的必要条件
第八节 从正义的观点来看,劳动破坏所有权
第四章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说明——定理
**个论题——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想无中生有
第二个论题——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哪里存在着所有权那里的生产品的生产成本就会高过于它的价值
第三个论题——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有了一定的资本生产是随劳动而不是随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第四个论题——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是杀人的行为
第五个论题——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如果它存在,社会就将自趋灭亡
第五个论题的附录:关于劳动的组织、工资的不平等和穷困现象
第六个论题——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是暴政的根源
第七个论题——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在消费它的收益时,它丧失了它们;在把它们储蓄起来时,它消灭了它们;在把它们用作资本时,它使它们转过来反对生产
第八个论题——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的积累力量是无限的,并且这种力量只能施展在一些有限的数量上
第九个论题——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没有反对所有权的力量
第十个论题——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否定平等
……
第二篇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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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 节选

  “4.我合法地占有了;所以我就有权随意去使用我的财产。我也有权把它送给别人。我也有权把它遗传下去;因为,既然一个自由的行为可以使我的赠与行为成为神圣的,所以在我死后,这个赠与行为仍然像我活着的时候一样是神圣的。”  总之,按照古尚先生的说法,要成为所有人,你就必须通过占用和劳动而取得占有:我再补充一句,还必须来得及时,因为如果先占者已占用了一切,新来的人还有什么可以占用的呢?他们虽然有着用以工作的工具,却没有施工的材料,怎么办?难道他们之间必须互相吞噬吗?这是谨慎的哲学家所料想不到的可怕的极端;因为伟大的天才总是不大理会小事的。  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古尚先生不承认占用或劳动能够独自产生所有权,他认为这是从两者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这就是古尚先生所爱好的折衷主义的手法的一种;古尚先生比任何人都更加不应当采用这种手法。  他不是从分析、比较、淘汰和缩减的方法(在形形色色的思想和古怪的见解中去发现真理的唯一手段)人手,而是把所有的体系杂凑在一起,然后宣称每个体系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并且说:那就是真理。  但是我曾声明在先,我将不予驳斥;相反地,我将从一切想象出来的有利于所有权的假设中找出那种不利于所有权的平等原则。我已经说过,我的整个的论证方法是这样:指出一切理论实质都无可避免地具有平等这个大前提;同时我希望有一天能够指出,所有权的原则正在损害着经济学、法律学和政治学的原理,从而把它们引入歧途。  好吧!如果人的自由是神圣的,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它对于所有的人应该同样是神圣的;如果它为了能够在外界活动、即为了生活而需要一份财产,那么物品的这种私有化对于所有的人也同样是必要的;如果我想使我的私有权受到尊重,那么我也就必须尊重别人的这种权利;因此,在无限的范围内,一个人的私有化的权力只受他本身的限制,而在有限的范围内,这个同样的权力却将按照人数和他们所占用的空间之间的数学关系而受到限制,这些,依照古尚先生的观点来说,不都是正确的吗?因此,是不是由此可以推论,一个人不能阻止与他同时代的另一个人去把相等于他自己的东西据为私有,他更不能剥夺将来的人去行使这个权能,因为个人固然会死亡,全体却是继续存在下去的,并且永恒的规律是不能由一种对于它们的现象的局部观察来决定的呢?*后,人们不就可以由此得出下列的结论:每逢出生一个享有自由的人,别人就必须挤得更紧一些,并且,按照义务的相互性来说,如果这个新来的人后来被指定为继承人,那么继承权就不能使他享有兼有权而只能给他选择权呢?  我在上面分析古尚先生的思想时,甚至连他的语调也照样采用了;我因此感到羞惭。难道我们要用这样华丽的文字和这样动听的话语来说明这样一些简单的事情么?人为了生活,需要劳动;因此他需要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这个从事生产的需要造成他的生产权利。这个权利是由他的同类给他保证的;他对他们也负有同样的保证责任。举例说,如果在一处像法国这样大的、空无居民的土地上安置十万个人,每个人就享有十万分之一的土地权。如果占有者的人数增加,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因而就要相应地减少,所以如果居民的人数增高到三千四百万,那么每个人的权利就将是三千四百万分之一。现在,如果你把警察系统和政府、劳动、交换、继承等等作这样的安排,使劳动工具能够永远由所有的人平分,并且使每个人都自由,那么这将是一个完善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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