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文创礼盒,买2个减5元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刑法总论(第四版)

作者:周光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8-01
开本: 16开 页数: 520
本类榜单:教材销量榜
¥62.5(8.0折)?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中 图 价:¥69.4(8.9折)定价  ¥7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全场折上9折期间 满39元包邮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本类五星书更多>

刑法总论(第四版) 版权信息

刑法总论(第四版) 内容简介

本书的基本立场是,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本书依次论述了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成立理论、未遂论、正犯与共犯、犯罪竞合论以及刑罚论等问题,全面展示了现代刑法学的基本原理。本书的特色在于:(1)按照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讨论犯罪成立的主观、客观要件和犯罪排除事由,实现体系上的创新,在“体系的思考”上迈出了关键步伐。(2)反思现行的刑法学研究方法,对于刑法总论的关键问题都提出了独到、深入的见解,在建构“精巧的刑法解释学”方面进行了尝试,在“体系的思考”中凸现“问题的思考”。(3)重视社会发展和刑法制度变迁之间的紧密关联性,强调刑罚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促进公众认同与刑法制度之间的互动。(4)提倡学派论争,对刑法诸问题的解释与作者一直坚持的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保持紧密关联,尤其是结合现代刑法学的前沿研究成果对客观归责、事实认识错误、过失犯、未遂犯、不能犯、义务犯等进行了全面阐释,*大限度地保持了刑法学立场和方法的一贯性。第四版序

刑法总论(第四版) 目录

**编 导 论
**章 刑法学基本范畴 3
**节 犯 罪 3
一、犯罪的概念 3
二、犯罪的本质 6
三、犯罪的分类 8
第二节 刑 罚 10
一、刑罚的概念 10
二、刑罚权 10
三、刑罚功能 11
四、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关系 12
第三节 刑 法 12
一、刑法的概念 12
二、刑法的演变 13
三、刑法的性质 20
四、刑法的任务 22
五、刑法的社会功能 22
第四节 刑法学 23
一、刑法学思维的独特性 23
二、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 24
三、刑法学研究方法 24
第二章 刑法学派之争 27
**节 刑法客观主义 28
一、刑法客观主义的代表人物 28
二、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理念 29
第二节 刑法主观主义 30
一、刑法主观主义的代表人物 30
二、刑法主观主义的基本观念 31
第三节 刑法理论对立的意义 33
一、误解的澄清 33
二、刑法理论论争的关键点 33
三、刑法理论论争的意义 34
第四节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 34
一、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基本立场 35
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德日的不同命运 36
三、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当代中国的意义 38
第三章 刑法基本原则 40
**节 罪刑法定原则 40
一、发展历程 40
二、思想渊源 43
三、基本内容 43
四、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者的约束 48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48
第二节 罪刑均衡原则 56
一、观念基础 56
二、立法体现 57
三、司法适用 58
第三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59
一、含义 59
二、适用 60
第四章 刑法适用范围 63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63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63
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63
三、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特殊问题 65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66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66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66
三、刑法的溯及力 67
第二编 犯罪论
第五章 犯罪论体系 73
**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73
一、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 73
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78
三、苏联、中国的平面式构成要件论 79
四、导致犯罪论差异的内在原因 80
第二节 阶层犯罪论的合理性 82
一、体系思考的含义与意义 82
二、只有阶层论才能实现司法上的体系性思考 84
三、阶层论能够为防止错案提供实体法上的支撑 86
第三节 阶层论的司法运用 87
一、阶层论的应有逻辑 87
二、实务上如何运用阶层论 88
第六章 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92
**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92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92
二、国外的构成要件概念 92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机能 93
四、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94
第二节 主 体 94
一、身份 94
二、单位 95
第三节 构成要件行为 99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 99
二、关于行为的一般理论 100
三、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概念 102
四、构成要件行为的类型 103
五、构成要件行为的方式 103
第四节 不作为 103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概说 103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05
三、作为义务的来源 106
第五节 结 果 117
一、结果的概念 117
二、结果的地位 117
三、结果的种类 118
第六节 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论 119
一、因果关系说 119
二、客观归责论 128
第七章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 141
**节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概述 141
一、关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违法要素)的理论对立 141
二、承认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违法要素)的理由 143
三、违法故意和责任故意的差别 150
四、承认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与坚持客观违法性论 151
第二节 犯罪故意 152
一、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52
二、故意的分类 153
三、关于间接故意的若干问题 154
第三节 犯罪过失 160
一、过失论的历史 160
二、客观归责与过失论 165
三、过失的种类 171
四、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72
第四节 事实认识错误 174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174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83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 184
一、无罪过事件 184
二、动机与目的 185
第八章 犯罪排除事由Ⅰ:违法排除事由 186
**节 犯罪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186
一、违法性论的比较 186
二、区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理由 186
三、犯罪客观要件与违法排除要件 189
第二节 违法性的一般理论 190
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 190
二、客观的违法性论与主观的违法性论 193
三、违法性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196
第三节 违法排除事由的一般理论 199
一、违法排除的一般根据 199
二、违法排除事由的分类 200
第四节 正当防卫 200
一、概说 200
二、成立条件 204
三、特殊防卫 218
第五节 紧急避险 225
一、紧急避险概述 225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225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228
第六节 其他违法排除要件 228
一、执行职务行为 228
二、被害人承诺 229
三、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234
四、义务冲突 235
五、自救行为 236
第九章 犯罪排除事由Ⅱ:责任阻却事由 237
**节 责任概述 237
一、责任的概念 237
二、责任的意义 240
三、犯罪主观要件与责任排除要件 241
第二节 责任能力 241
一、责任能力概说 241
二、责任年龄 241
三、精神障碍 244
四、原因自由行为 245
第三节 违法性认识 247
一、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及其问题 247
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主要理论 248
三、违法性认识作为责任要素的进一步讨论 250
四、违法性认识错误 254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256
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256
二、判断标准 258
三、体系性位置 258
第十章 客观处罚条件 260
**节 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 260
一、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 260
二、客观处罚条件和事实的处罚排除事由 260
三、我国刑法学关于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相关争论 261
第二节 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 263
一、国外的争论 263
二、我国学者的主张 265
第三节 客观附加条件 266
一、客观附加条件的含义 266
二、客观附加条件的性质:违法要素说 267
三、客观附加条件的范围 269
四、客观附加条件的理解 270
第四节 客观处罚条件 272
一、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根据 272
二、我国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274
第十一章 犯罪特殊形态Ⅰ:未完成形态 278
**节 未完成形态概说 278
一、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 278
二、未完成形态的范围 278
第二节 犯罪预备形态 279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279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279
三、犯罪预备的类型 280
四、犯罪预备的认定 281
五、犯罪预备的处罚 281
第三节 犯罪未遂形态 282
一、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282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289
三、偶然防卫与犯罪未遂 292
四、犯罪未遂的处罚 298
五、未遂犯与不能犯 298
第四节 犯罪中止形态 310
一、概念 310
二、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310
三、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313
四、中止犯的处罚 324
第十二章 犯罪特殊形态Ⅱ:正犯与共犯 327
**节 共同犯罪概说 328
一、概念 328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331
三、正犯和共犯的区分 334
第二节 正 犯 340
一、正犯概说 340
二、直接正犯 343
三、间接正犯 343
四、共同正犯 346
第三节 狭义的共犯 356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356
二、共犯从属性 360
三、教唆犯 363
四、帮助犯 368
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的处罚 373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373
二、主犯 374
三、从犯 375
四、胁从犯 376
五、教唆犯 377
第五节 共犯论的其他问题 378
一、共犯的中止 378
二、共犯与身份 380
三、共犯与不作为 386
四、共犯与错误 388
第十三章 犯罪特殊形态Ⅲ:犯罪竞合 390
**节 犯罪竞合概说 391
一、区分罪数的标准 391
二、一行为 391
三、多行为 394
第二节 一行为的犯罪竞合 394
一、形式竞合:法条竞合 394
二、实质竞合:想象竞合犯 402
第三节 多行为的犯罪竞合 405
一、形式竞合:事前、事后行为 405
二、实质竞合:数罪 406
第四节 罪数论的实务问题 409
一、主要偏差:人为地减少被告人的犯罪数 409
二、纠偏路径 410
第十四章 刑罚根据 415
**节 报应刑论 415
一、报应刑的含义 415
二、报应刑的实现 416
第二节 目的刑论 418
一、目的刑的含义 418
二、目的刑论的实现 419
第三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论 420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提出 420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意义 423
第十五章 刑罚种类 426
**节 主 刑 426
一、管制 426
二、拘役 428
三、有期徒刑 429
四、无期徒刑 429
五、死刑 430
第二节 附加刑 434
一、罚金 434
二、剥夺政治权利 436
三、没收财产 437
四、驱逐出境 438
第三节 非刑罚处罚措施 439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 439
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439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442
**节 量刑概述 442
一、量刑的特征 442
二、量刑的意义 443
三、量刑情节及其适用 444
第二节 量刑的基本原理 445
一、量刑失衡现象值得关注 445
二、目前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意义有限 446
三、量刑的关键:区分责任刑和预防刑 447
第三节 累 犯 451
一、累犯的概念 451
二、累犯的成立条件 451
三、累犯的其他问题 452
四、累犯的法律效果 453
第四节 自 首 454
一、自首的概念 454
二、自首的种类及成立条件 454
三、自首认定中的特殊问题 460
四、自首犯的处罚 462
第五节 坦 白 463
一、坦白的概念 463
二、坦白的认定 463
三、坦白与自首的区别 463
四、坦白的处罚 463
第六节 立 功 464
一、立功的概念和条件 464
二、立功的表现形式 464
三、职务犯罪的立功 465
四、立功的法律效果 465
第七节 数罪并罚 466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466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467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 468
第十七章 刑罚执行 472
**节 刑罚执行概述 472
一、刑罚执行的特征 472
二、刑罚执行的内容 473
第二节 缓 刑 474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474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475
三、缓刑的考验期 475
四、缓刑考察 476
五、禁止令 476
六、缓刑撤销 477
第三节 减 刑 477
一、减刑的概念 477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477
三、减刑的程序 480
第四节 假 释 480
一、假释的概念 480
二、假释的条件 480
三、假释考验 482
四、假释撤销 482
第十八章 刑罚消灭 484
**节 刑罚消灭概述 484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484
二、刑罚消灭的特征 484
第二节 时 效 485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485
二、时效制度的根据 485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486
四、追诉时效的计算 487
五、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488
第三节 赦 免 491
一、赦免的概念和种类 491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及其特点 491
展开全部

刑法总论(第四版) 节选

第四版序本书第三版于2016年面世,转眼已过去五年。其实早就到了修订再版的时候,不过,写作者的天然惰性再加上敝帚自珍的本能,使修订计划一拖再拖。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使修订本书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再往下拖延的任何借口都难以获得他人认同。法律的修改是修订本书的直接动因,不过,这次修订并不满足于阐释*新刑法立法,而是借此机会对上一版的许多内容做了大幅修改。对此,需要略作交代。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共有48条,是近十年来*大规模的刑法修改,其中既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的微调,也涉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药品安全的维护,以及对金融领域、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生物安全等领域罪刑关系的建构等问题。围绕上述修改,本版对总论部分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各论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诸多补充、修改,尤其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10余个新罪,如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做出尽可能详尽的阐述,对立法意图、犯罪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犯罪之间的交叉和竞合关系等着墨较多。首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轻罪做出详尽阐述,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本次立法中的有些规定,事实上明确否定了之前司法实务中的某些做法,如果不对新增的轻罪作出详细解读,就既难以“纠偏”,也无法为未来的司法实务提供有效指导。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而对类似行为,在之前的司法实务中大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019年10月2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由于高空抛物不可能像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那样危害公共安全,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会导致法官放弃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性要件进行实质和具体的审查。《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增设高空抛物罪,等于不认可高空抛物行为在通常情形下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基于此,本书对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实行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等给予了充分关注。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犯罪的定罪标准做出了重大修改,其中对骗取贷款罪提高了定罪门槛,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降低了定罪门槛。基于此,本书对这些犯罪的成立要件等进行了细致探究,对新规定的准确适用进行了重点提示。*后,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仅作微调的内容,就其在解释论上可能带来的影响也结合司法解释、判决等进行详细分析,以厘清犯罪之间的界限。例如,依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2018年12月2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第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也指出:“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实,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原本就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也没有干扰计算机信息提供的“功能”本身,而只是伪造了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上述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的规定有类推解释的疑问,并不合适。针对这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提供了解决方案,其第25条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要件,立法所揭示的行为主体明确包括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并且在加重构成要件中增加了“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法定刑升格的相关内容。在解释论上,如果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5条的相关规定,就能够准确全面地处理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危害行为,不需要将被告人的行为类推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上述内容,在本书各论的相关位置进行了深入分析。二将体系思考和问题思考熔于一炉,增强本书对司法实务的指导价值,是本次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就各论问题的修改而言,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未做出直接修改,但近年来司法适用中问题较多的犯罪,我也基于回应实践需要的考虑,对许多章节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对许多问题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解答。这一点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贿赂罪等罪的分析中表现得特别充分。就总论的修订而言,本版更加注重体系思考和问题思考的统一,特别重视相关理论对于实务的指导意义。首先,在犯罪论体系一章中,增加了阶层犯罪论的司法运用的内容。刑法理论必须要照顾到体系,离开体系思考的刑法学难以有创造性贡献。刑法体系思考的核心是犯罪论体系,如果没有体系性思考,犯罪论体系的大厦不可能搭建起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很困难;只有体系性思考才能使被告人受到公正待遇,防止偶然和专断,避免法律适用停留在“业余水平”;也使刑法判断有很清晰的推理步骤,结论更为明确。基于此,本书对阶层体系“对接”司法实务的相关逻辑、思考方法等进行了全面分析,以降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复杂度,使之成为司法工作人员易于掌握的工具。其次,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本次修订按照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相统一、问题解决与体系建构相协调的思路进行了探索。不作为犯的相关理论非常复杂,关于作为义务的“形式四分说”、实质的机能二分说、支配领域性说(因果进程的排他性支配理论)、结果原因支配理论等令人眼花缭乱,本次修订不纠结于理论上的抽象讨论,而是立足于实践难题的解决,试图以规范思考为基础兼顾事实判断,就作为义务来源提出自己的见解。*后,在共犯论部分,对部分对向犯不受处罚的理由、共犯处罚根据、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共犯的中止等,都朝着有助于司法适用、便于实务人员理解的方向进行了大幅修改。面向实务修改教科书,可能给人一种本书不再重视体系思考的误解。其实,在成文法国家研究和适用刑法,不可能离开体系性思考。法学是追求精细化解释的科学,是应当不断改善的一种系统性研究。本次修订始终立足于罪刑法定理念的实现,注重体系思考、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大限度顾及了体系问题,对阶层犯罪论的讨论,对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的共犯论、未遂论的分析,对犯罪论与刑罚论之关系的协调的思考等,无不是在体系思考方面持续发力。三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我对于“理想的教科书”的要素产生了一些思考。**,无矛盾。和一般专著相比,教科书所接受的追问和考验更多更持久。以此为标尺,理想的教科书应该是无矛盾、具有创新性且能够在几乎所有的问题上都照顾到各方面关切的。但是,遗憾的是,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难以避免各种各样的“纰漏”。例如,日本刑法通说的教科书都反对将故意和过失归入不法阶层,坚持对不法与责任进行古典式区分,将故意和过失仅作为责任要素。这种区分方法立足于结果无价值论的存在论视角,试图对犯罪行为从脉络清晰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予以把握,以确保违法是纯客观的。但是根据日本的通说,在具体的判断上,对故意、过失要在违法阻却事由之前就进行检验,而不是迟至*后环节的责任判断中才去考察。这种自相矛盾其实在体系上很难解释。我深知,本书成为“理想的教科书”的“期待可能性”并不高,但我会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就无矛盾这一点而言,留给本书下一版的重要修订还有:学派论争的缓和对于当代刑法理论体系建构究竟有何影响,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如何与学派立场保持一致;如何避免刑罚论和犯罪论之间的不协调;对具体犯罪的解释如何不与法益论相矛盾;如何在总论和各论中对犯罪之间的交叉和竞合关系的分析保持一致;等等。第二,实用性。“理想的教科书”必须对实务有指导价值,如果实务中所发生的难题都能够在刑法教科书中找到对应解决方案,那是*好不过的。但是,放眼望去,很多刑法教科书的“用户体验”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好。“为了体系而体系”的理论定位、绕着问题走的写作方式都使大量教科书的实务指导性大打折扣。本书的修订虽然试图以具体问题为中心展开思考,通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来说服司法工作人员做出合理的判断,以实现个案正义,但是,要彻底实现这一目标的难度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留给下一版的修订任务是:根据犯罪认定和处罚的司法难题的性质,以体系思考为主,兼顾问题思考的方法论,结合司法裁判的动向,灵活回应社会治理的法治需求,进一步对犯罪论、刑罚论和具体罪名进行精巧解释。第三,批判精神。前已述及,“理想的教科书”必须密切关注司法动向,重视判决,在活生生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法律人的本土智慧,寻找刑法学发展的契机。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教科书必须绝对依赖于或屈从于判决,尤其是在判决的公正性存疑以及说理并不透彻,或者对大致相同的情形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时,如果教科书仍然对判决予以认同,就是值得商榷的。理论上对所有判决的结论都照单全收,固然能够用法官的思考替代自己的思考,坐收“不假思索”的便利,但是,这对刑法学研究的长足发展并无益处。对于那些明显不合适的判决必须予以批评,而不是全面认同法律实务。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对实务的批判性精神的衰退。因此,未来值得考虑的是,在教科书中需要更多地关注那些明显不合理的判决何以“出错”的内在机理,并就防止司法偏差,形成合理的解释方法,正确适用刑法,提出自己的相对更为讲得通的说法。如此说来,对于教科书的修订始终“在路上”。我自己“理想的教科书”,永远是下一版!周光权2021年6月16日

刑法总论(第四版) 作者简介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出版《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第2卷)、《刑法学习定律》、《刑法公开课》(第1卷)、《刑法公开课》(第2卷)等专著13部;合著、主编、参编刑法学著作3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40余篇,获得省部级奖励10余项。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