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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3-01
开本: 26cm 页数: 803页
本类榜单:考试销量榜
中 图 价:¥70.8(6.0折) 定价  ¥11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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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89182
  • 条形码:9787300289182 ; 978-7-300-28918-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为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深度解析。本书综合考虑了考试指南和考试分析这两本复习教材的不足, 编写要求是简略得当, 深入浅出, 目的是解决考生复习瓶颈。主要是对考试大纲进行逐条分析, 对考试要点进行深入分析, 综合比较真题或者命题思路, 找出出题方向和命题角度, 帮助考生把握疑难点, 获取高分。

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目录

**部分 刑法学
**章 绪论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七章 罪数形态
第八章 刑事责任
第九章 刑罚概述
第十章 量刑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二章 刑法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一章 渎职罪

第二部分 民法学
**章 绪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九章 物权通则
第十章 所有权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三章 占有
第十四章 合同通则
第十五章 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 准合同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
第十八章 人格权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章 继承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

第三部分 法理学
**章 绪论
第二章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五章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七章 立法
第八章 法律实施
第九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二章 法治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

第四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五部分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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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节选

  《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三、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2)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3)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所以,没有它就不可能有犯罪。犯罪的客观事实具有可观察、描述的特征,因此刑事立法都是以描述客观方面的方式(罪状)来规定犯罪的,刑事司法也主要是以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来认定犯罪、评价犯罪的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  2.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都不能缺少的客观构成要素,无行为则无犯罪、无行为则无刑罚。特征:①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由于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故思想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此外,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可能是行为,发表有害于社会的言论,意在实现其思想时,则符合危害行为的特征,可能构成犯罪。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或是意识和意志的外在表现。这是行为的客观要素。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非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动作,无意识行为以及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无法履行其义务等等,都不能成为危害行为。③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内容)。没有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2)危害行为的分类。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1)作为。作为是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规范。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该身体动作并非仅指以身体的特定部位作用于犯罪对象,以身体动作操纵各种工具实施的行为仍然属于作为。作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①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例如,拳打脚踢的伤人、杀人。②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例如,用毒药杀人。③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例如,放火、决水。④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例如,用恶犬咬死人。⑤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例如,医生令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2)不作为。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没有特定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形式。行为人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或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基于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或者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发生的救助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因此对于不作为犯罪来说,是否违反作为义务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标准和前提。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的来源(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法律不仅包括刑法,还包括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但对于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只有经过刑法的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如果只有其他法律的规定而没有刑法的认可或要求,行为人即使不履行这种义务,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违反该义务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相应的业务为前提,且必须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并非行为人应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便不可能产生义务。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的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侵害法益的危险发生的义务。如果基于法律地位或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以至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因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自己的先前行为具有一定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若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即行为人有可能和能力履行其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这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关键条件。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实施他有义务实行的行为,并且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非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情况下的不作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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