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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卫生法规/张波/高职十三五规划

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卫生法规/张波/高职十三五规划

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7-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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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卫生法规/张波/高职十三五规划 版权信息

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卫生法规/张波/高职十三五规划 本书特色

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

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卫生法规/张波/高职十三五规划 内容简介

《卫生法律法规》是一门法律学科课程,它运用一般的法学理论和方法阐释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现实社会意义,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是生物学、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相互结合、渗透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卫生法律法规是涵盖一切调整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障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卫生法规/张波/高职十三五规划 目录

模块一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
项目一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渊源
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项目二 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与实施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卫生法的适用
项目三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项目四 卫生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模块二 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
项目一 中医的管理
一、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和原则
二、中医药管理机构
三、中医医疗机构管理
四、中医技术人员的管理
项目二 中药的管理
一、中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
三、中药现代化
项目三 民族医药的管理
一、我国少数民族医药的发展概况
二、四大民族医药
三、民族医药法规
……

模块三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模块四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法规
模块五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模块六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法规
模块七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法规
模块八 药品食品管理法律法规
模块九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模块十 血液管理法律法规
模块十一 医学科学新技术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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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卫生法规/张波/高职十三五规划 节选

  《卫生法规(供中医学、中药学、临床医学、针灸推拿、中医骨伤、护理、康复治疗技术等专业用)》:(一)一般血站的设置与执业登记1.一般血站的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2.一般血站的执业登记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二)特殊血站的设置与执业登记1.特殊血站的设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2.特殊血站的执业登记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二、采血管理与供血管理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为医疗机构提供合格的血液,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一)采血管理1.血站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免费健康检查;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2.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3.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L,*多不得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严格禁止超量频繁采集血液。4.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至少保存10年;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5.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6.血站采集血液后,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无偿献血证。(二)供血管理1.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2.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日期及时间和储存条件。3.血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4.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卫生法规/张波/高职十三五规划 作者简介

张波,男,山西职工医学院院长,政治教研室副教授。 张琳琳,女,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中药系副教授,广东医学院儿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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