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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今注今译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2
本类榜单:哲学/宗教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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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今注今译 版权信息

  • ISBN:9787010197159
  • 条形码:9787010197159 ; 978-7-01-019715-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孝经今注今译 本书特色

曾振宇注译的《孝经今注今译》注释主要依据孔安国“传”、郑玄“注”、邢呙“正义”、司马光“直解”,以及朱熹、杨简、罗汝芳、黄道周、胡时化、孙诒让、阮福、皮锡瑞、陆德明、山井鼎等人研究成果。反复比较,择善而从,在有些问题上,作出简略的考证。

孝经今注今译 内容简介

如果从浩瀚书海中选择一本字数很少、影响很大的经典,无疑应该是《孝经》。《孝经》仅仅只有一千八百多字,从汉代开始就成为启蒙读本,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后来又远播海外。《孝经》是很早称“经”的国学典籍,后来上升为“十三经”之一。 目前图书市场《孝经》注本不少,但是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汇校不够全面和深入,二是存在一些解释上的错误。本书以今文本为底本,参照敦煌遗书本、日本足利本等善本、珍本,对《孝经》深入校勘。同时立足现代学术高度,对《孝经》原文进行注释和解读,匡正目前图书市场有关图书的错漏。附有白话译文,有助于社会大众阅读。

孝经今注今译 目录

例言
开宗明义章**
天子章第二
诸侯章第三
卿、大夫章第四
士章第五
庶人章第六
三才章第七
孝治章第八
圣治章第九
纪孝行章第十
五刑章第十一
广要道章第十二
广至德章第十三
广扬名章第十四
谏诤章第十五
感应章第十六
事君章第十七
丧亲章第十八

附录
一、古文孝经
二、古文孝经序
三、重刻古文孝经序
四、孝经述议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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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今注今译 节选

  《孝经今注今译》:  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主要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就其任务而言,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就其效力而言,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问一般通用的法律。严格说来,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我们于此仍然使用“民法”这一概念,是从浩如炯海的史实中“选”(冯友兰语)出与现代民法相类似的内容,建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民法部分,目的在于从现代法学理论的高度观照与评价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  一、父母依法对子女拥有人身支配权  其一,父母具有卖子权。汉代法律规定,父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卖子。《汉书·食货志》载:“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虽然因为闹饥荒才有这一规定,但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卖子的合法性。汉武帝时,淮南王刘安上书说:“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赖陛下德泽振救之,得毋转死沟壑。”如淳注:“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颜师古注又说:“赘,质也。一说,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婿耳。”东汉初期,汉光武帝在13年中,连续九次颁布关于释放奴婢的诏令。例如,建武二年(公元26年)的诏令说:“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执拘,论如律。”由此可见,两汉时期卖子现象是比较普遍的。  其二,父母对子女有管教权。许慎《说文解字》说:“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白虎通·三纲六纪》又说:“父子者,何谓也?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者,孽孽无已也。”父是“矩”与“法度”,管教子女是父母尊长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权力,既合乎伦理又合乎法律。西汉匡衡说:“又以为孝莫大于严父,故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异子不敢同。”《后汉书·崔驷列传》记载,汉元帝时代公开卖官鬻爵,官场乌烟瘴气,崔烈“因傅母人钱五百万,得为司徒”。有一次崔烈之子崔钧在家议论卖官之事,对其父出身有所讥讽。“烈怒,举杖击之。”身为虎贲中郎将的崔钧吓得“狼狈而走”,其父在背后大骂:“死卒,父挝而走,孝乎?”父母尊长除了有权扑责子女之外,在法律上还享有送惩权。王尊兼任美阳令时,有一妇女上官府控告其“假子不孝”,王尊立即派吏收捕验问,审讯后发现事情属实,“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  其三,父母对子女握有生杀大权。程树德《九朝律考·晋律考》说:“法云,谓违反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欲杀,许之。”晋律源于汉律,父母杀子权在法律上得到了承认。秦末,赵高、李斯与胡亥篡改诏书,另立太子,派遣使者北上,威逼扶苏自杀。“使者至,发书,扶苏泣,人内舍,欲自杀。蒙恬止扶苏曰:‘陛下居外,未立太子,使臣将三十万众守边,公子为监,此天下重任也。今一使者来,即自杀,安知其非诈?请复请,复请而后死,未暮也。”’蒙恬提醒扶苏其中可能有阴谋,*好复核之后再作决断。扶苏是一位孝子,对蒙恬说:“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于是,扶苏自杀身亡。父命同于法令,违犯父命就是违背法律。汉代贫困人家杀子现象由来已久,逐渐形成一种社会风气。贾彪上任后对这一陋习进行了大力整改。“初仕州郡,举孝廉,补新息长。小民困贫,多不养子,彪严为其制,与杀人同罪。城南有盗劫杀人者,北有妇人杀子者,彪出案发,而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贼寇害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案验其罪。”从此之后,当地人不敢再抛弃甚至残杀子女。为了感激贾彪的仁政,民间生男孩,就起名“贾子”,生女孩取名为“贾女”。汉武帝时,匈奴人金日磾是出名的大孝子,其子弄儿见宠于汉武帝。“弄儿或自后拥上项,日磾在前,见而目之。弄儿走且啼曰:‘翁怒。’上谓日磾:‘何怒吾儿为?’其后弄儿壮大,不谨,自殿下与宫人戏,日磾适见之,恶其淫乱,遂杀弄儿。弄儿即日磾长子也。上闻之大怒,日磾顿首谢,具言所以杀弄儿状。上甚哀,为之泣,已而心敬日磾。”金日磾早已厌恶他儿子的这种无礼行径,*后终于找了一个机会,亲手宰杀他的儿子。奇怪的是,金日磾这种杀子行为不仅未受到法律制裁,反而使得汉武帝对他更加敬重。汉哀帝时,王莽的儿子王获因琐事杀死家中的一位奴婢,王莽斥责其儿行径不当,并且“令自杀”。值得注意的是,王莽的杀子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为他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声誉的提升,造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孝经今注今译 作者简介

  曾振宇,著名儒学专家,儒学研究领域“泰山学者”。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学博士,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原副院长、山东省第九、十、十一届政协委员。中国曾子研究会会长。美国康涅狄格大学访问学者(2006.6-2007.6)、台湾云林科技大学访问学者(2013.2-2013.4)、日本大东文化大学访问学者(2013.1)。国际儒联理事,国际儒联宣传出版委员会委员。韩国儒教学会理事,中国先秦史学会理事,中华孔子学会理事,中华孔子学会董仲舒学会副会长,中国孔子基金会学术委员,中国墨了学会常务理事等。曾了研究院院长,山东齐鲁文化促进会会长。专业为儒学与中国思想史。主要研究方向:孔孟苟先秦儒学、老子与庄子哲学、董仲舒与汉代思想、宋明理学、观念儒学。迄今已在《历史研究》《哲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OO余篇,出版学术著作《思想世界的概念系统》《春秋繁露新注》《四书新注》《二十世纪儒家伦理研究》等16部,合著11部,主编学术研究丛书5种。在美国、德国、日本、韩国、越南、新加坡、澳大利亚、秘鲁、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多次作儒学方面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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