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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

作者:李晓明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3-01
开本: 32开 页数: 636
本类榜单:教材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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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 版权信息

刑法学分论 本书特色

《中国刑法学分则》的编写特色与具体安排如下: 一是以打造理论兼实用教材为核心。教材的内容和案例选择一定要精当,既不可堆积也不能沉长,一定要字斟句酌、精炼有致。不仅要考虑其理论性,更要讲求其实用性,包括司法解释及其观点的介绍,也要简繁得当,不长篇累牍,以降低教材厚度,减少阅读时间,并打开教材销路。另外,编写教材要考虑其永久力和生命力,甚至追求经典和"传世"之效果,也为译成外文和外销创造条件。 二是以创制教材与司法考试结合为出路。考虑到各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的微妙关系,在覆盖我国刑法典内容为基础的框架体系下,充分考虑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考试的实际需求,并以两者的有机结合为编写思路,融注释刑法、理论刑法和司法考试为一体,甚至大量采用司考中的经典案例为训练内容,促使教材内容与司法考试完美接轨,不仅减少学生负担,而且有助于打开教材销路。

刑法学分论 内容简介

《刑法学分论》是“十二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项目(编号为:2013-1-161),是一部适合于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司法实务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用书。本书不仅研究了劳教制度取消后我国刑法犯罪化的趋势,而且认真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裁量。

刑法学分论 目录

罪刑适用导言 一、 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二、 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 三、 罪刑适用与刑法适用的关系四、 罪刑适用与刑法解释的关系**编 罪刑适用基础理论**章 刑法分论概述**节 刑法分论及其体系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修订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解释方法第二章 法条结构**节 罪名第二节 罪状第三节 法定刑第三章 法条竞合**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第二节 法条竞合的分类第三节 竞合法条的适用原则第二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节 故意杀人罪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第四节 强奸罪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罪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第七节 绑架罪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九节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节 诬告陷害罪第十一节 非法搜查罪第十二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十三节 侮辱罪第十四节 诽谤罪第十五节 刑讯逼供罪第十六节 暴力取证罪第十七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十八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十九节 报复陷害罪第二十节 破坏选举罪第二十一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十二节 重婚罪第二十三节 虐待罪第二十四节 遗弃罪第二十五节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 过失致人重伤罪3. 猥亵儿童罪4.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5. 强迫劳动罪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9.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10.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11. 侵犯通信自由罪12.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3.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14. 破坏军婚罪15.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16. 拐骗儿童罪17.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18.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二十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节 抢劫罪第二节 盗窃罪第三节 诈骗罪第四节 抢夺罪第五节 侵占罪第六节 职务侵占罪第七节 挪用资金罪第八节 敲诈勒索罪第九节 其他侵犯财产罪(1. 聚众哄抢罪2. 挪用特定款物罪3. 故意毁坏财物罪4. 破坏生产经营罪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十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三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第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节 放火罪第二节 爆炸罪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六节 劫持航空器罪第七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八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九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十节 交通肇事罪第十一节 危险驾驶罪第十二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十三节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1. 决水罪2. 投放危险物质罪3. 失火罪4. 过失决水罪5. 过失爆炸罪6.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7.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 破坏交通设施罪9. 破坏电力设备罪10.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2.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3.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4.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5. 帮助恐怖活动罪16.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7.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8.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9.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20.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21. 劫持船只、汽车罪22.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2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4.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6.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7.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8.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9.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30. 丢失枪支不报罪31.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2.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3.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5.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36. 危险物品肇事罪37.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8.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39. 消防责任事故罪40.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第三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五节 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 生产、销售假药罪2. 生产、销售劣药罪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5.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三节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四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五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六节 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3. 妨害清算罪4. 虚假破产罪5.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6.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8.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1.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2.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节 伪造货币罪第二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第四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五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六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七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八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九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十节 逃汇罪第十一节 骗购外汇罪第十二节 洗钱罪第十三节 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3. 变造货币罪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5.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6.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7.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8.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9.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0.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1.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2.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3.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4.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5.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6. 违法运用资金罪17.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8.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金融诈骗罪**节 集资诈骗罪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第六节 其他金融诈骗罪(1. 金融凭证诈骗罪2. 信用证诈骗罪3. 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侵犯知识产权罪**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节 假冒专利罪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罪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五节 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扰乱市场秩序罪**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第四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五节 非法经营罪第六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七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八节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罪(1. 串通投标罪2. 强迫交易罪3.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4. 倒卖车票、船票罪5.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6. 逃避商检罪)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节 妨害公务罪第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节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四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五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六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七节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八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九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十节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十一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十二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十三节 聚众斗殴罪第十四节 寻衅滋事罪第十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六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七节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十八节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十九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二十节 聚众淫乱罪第二十一节 赌博罪第二十二节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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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 作者简介

李晓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博士点负责人。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科研30余年,先后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已出版《中国刑法基本原理》《行政刑法学导论》等教材和专著3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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