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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

作者:黑格尔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1961-06-01
开本: 32开 页数: 409
本类榜单:哲学/宗教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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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019101
  • 条形码:9787100019101 ; 978-7-100-01910-1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哲学原理 内容简介

《法哲学原理》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就表现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赞助中等阶级”,亦郎赞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的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贵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
作者:(德国)黑格尔 译者:范扬 张企泰

法哲学原理 目录

序言导論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書的划分 第33节**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 三 所有权的轉讓 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約的过渡 第71节 第二章 契約 第72-80节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 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 二 詐欺 第87-89节 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 **章 故意和責任 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119一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論善 善的意图 信念 諷刺 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倫理的过渡 第141节第三篇 倫理 第142-360节 **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 ** 婚姻 第161-169节 第二 家庭財富 第170-172节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 **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 一 需要及其滿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 二 劳动的方式 第工96-198节 三 財富 第199-293节 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 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 三 法院 第219-229节 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 一 警察 第231-249节 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 ** 国家法 第260-329节 一 內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 一 王权 第275-286节 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 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 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 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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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 节选

对主观意志说来,善同样是绝对本质的东西,而主观意志仅仅以在见解和意图上符合于善为限,才具有价值和尊严。由于善在这里仍然是善的抽象理念,所以主观意志尚未被接纳于善中,也未被设定为符合善的东西。所以主观意志对善是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中,即善对主观意志说应该是实体性的东西,也就是说主观意志应以善为目的并使之全部实现,至于从善的方面说,善也只有以主观意志为中介,才进入到现实。
补充(善的理念的各个环节) 善是特殊意志的真理,而意志只是它对善来设定自己的东西。意志不是本来就是善的,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才能变成它的本来面貌。从另一方面说,善缺乏主观意志本身就是没有实在性的抽象,只有通过主观意志,善才能得到这种实在性。所以善的发展包括三个阶段:(1)善对我作为一个希求者说来,是特殊意志,而这是我应该知道的;(2)我应该自己说出什么是善的,并发展善的特殊规定;(3)*后,规定善本身,即把作为无限的自为地存在的主观性的善,予以特殊化。这种内部的规定活动就是良心。
第132节
主观意志的法在于,凡是意志应该认为有效的东西,在它看来都是善的;又一种行为,作为出现于外在客观性中的目的,按照主观意志是否知道其行为在这种客观性中所具有的价值,分别作为合法或不合法,善或恶,合乎法律或不合乎法律,而归责于主观意志。
附释 一般说来,善就是意志在它的实体性和普遍性中的本质,也就是在它的真理中的意志;因之它绝对地只有在思维中并只有通过思维而存在。所以,主张人不能认识真理,而只能与现象打交道,又说思维有害于善良的意志,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成见,都从精神中取去了一切理智的伦理性的价值和尊严。
凡是我的判断不合乎理性的东西,我一概不给予承认,这种法是主体的*高的法,但是由于它的主观规定,它同时又是形式法;相反地,理性作为客观的东西对主体所具有的法,则依然屹立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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