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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

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

作者:刘建国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34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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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 版权信息

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 本书特色

刘建国、胡建信、余立风、丁琼、陈海君等编著的《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所涉及的POPs管理法规涵盖了2012年6月前中国POPs污染防治以及风险控制相关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内容包含了POPs类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进出口、污染排放、废物处置和污染场地等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有关产业调整、清洁生产、流通贸易、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以及公共健康等各项基本规定,并以附录形式汇编了上述法规原文供读者参阅。

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 内容简介

  《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所涉及的POPs管理法规涵盖了2012年6月前中国POPs污染防治以及风险控制相关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内容包含了POPs类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进出口、污染排放、废物处置和污染场地等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有关产业调整、清洁生产、流通贸易、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以及公共健康等各项基本规定,并以附录形式汇编了上述法规原文供读者参阅。

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 目录

1 《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国家履约实施计划
1.1 《斯德哥尔摩公约》基本规定
1.2 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

2 中国POPs管理通用性法律法规
2.1 经济产业管理规定
2.2 环境污染预防管理规定
2.3 环境污染控制管理规定
2.4 污染排放信息公开规定
2.5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
2.6 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3 杀虫剂类POPs管理相关法律规章
3.1 农药管理基本制度规定
3.2 杀虫剂类POPs特定管理规定

4 工业化学品类POPs管理法律规章
4.1 危险化学品管理
4.2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
4.3 新化学物质管理
4.4 多氯联苯的特定管理规定

5 二噁英类POPs污染排放控制法规
5.1 二噁英污染防治指导意见
5.2 二噁英污染控制标准及规范

6 中国POPs废物和污染场地管理
6.1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6.2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
后记
附录:与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相关的法规原文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 部门规章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关于加强对废弃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管理的通知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含多氯联苯( PCBs)电力装置运行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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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规指南 节选

  第八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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