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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5301513
- 条形码:9787565301513 ; 978-7-5653-0151-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学概论 本书特色
《法学概论》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出版的。
法学概论 目录
法学概论 节选
《法学概论》编写人员为长期从事各部门法教学和专门从事《法学概论》教学的教师,书中融入了他们多年的教学经验,吸收了法学科研领域中较重要的成果和*新信息,较系统而概括地阐明了法的基本理论和各部门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本教材体现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的宗旨和目的,突出了时代感、现实性和知识性,反映了国家新制定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内容,结合了*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法学概论》在编写上注意深入浅出,简明扼要,有助于全面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增加了可读性,开阔学生的知识面和法律专业视野。
法学概论 相关资料
插图:法定清算又可分为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两种情况。破产清算是依照我国有关破产的立法规定所进行的清算,而解散清算则是依照我国公司立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解散清算又有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形式。普通清算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清算,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清算则是在公司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所进行的清算。这两种清算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由公司从内部产生清算组,后者则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3.清算组的设立及职责(1)清算组的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破产立法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则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由此可见,清算组的成立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法院组织成立;二是由公司自己成立;三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成立。(2)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职责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有下列职责:其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其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算组必须依法将公司终止的事实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以便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组成立之后,应尽快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但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其四,清缴所欠税款。由于税款涉及国家财政收入,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公司原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由清算组缴纳,一并清结纳税事宜。其五,清理债权、债务。如果公司享有债权,清算组应要求债务人履行。清算组应在公告申报债权期限届满后清偿公司债务。在申报期限内,不得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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