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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

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

作者:魏光奇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0-09-01
开本: 16 页数: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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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069748
  • 条形码:9787100069748 ; 978-7-100-06974-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 本书特色

《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探讨清代州县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州县行政的治理结构、衙署组织及其各种职能;深入考察清代州县财政的制度设计、实际运作情况及其家产制性质等。

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 目录

自序序论一、主要概念二、理论关注三、学术史述评四、所取得的突破和不足五、所使用的资料六、方法**章 清代的地方体制**节 地方行政层次一、清代以前的地方行政层次二、清代的地方行政层次第二节 州县的行政等级一、清代以前的县等制度二、清代州县的行政等级第三节 各级上司对于州县的统辖权责一、概说二、督抚权责三、两司权责四、道员权责五、知府权责第二章 清代州县的治理结构**节 清代以前的(州)县治理结构一、概说二、主管官员三、佐贰官员四、掾史和吏员第二节 清代州县的正印官“独任制第三节 清代州县的佐贰杂职一、州县佐杂的设置二、任用和监察三、职责四、分防制度第三章 清代州县的正印官**节 州县官任职制度一、任用资格二、官缺分类三、任用程序四、分发试用人员候补制度五、任职回避制度第二节 州县官任职制度在运作中的紊乱一、督抚对于州县官任用定制的破坏二、滥开捐例、滥行保举的恶果三、州县官委署、补用运作的腐败第三节 州县官任职制度的缺陷一、选官制度导致州县官人选素质低劣二、未能找到“选材”与“防弊”兼顾的两全之法三、制度不切实际导致州县官更调频繁四、州县官缺乏正常的保障制度和升迁渠道第四节 州县官的思想理念与作风一、群体价值观二、个人操守三、施政理念与特点四、州县官场的恶劣风气五、官场“风气”是怎样形成的第四章 清代州县的衙署组织**节 州县官幕友一、制度起源二、种类和职能三、出身和素质四、地位、收入和生活状况五、人事管理第二节 州县官长随一、长随在州县行政系统中的地位二、名目和职责三、招募与管理四、长随制度的弊病第三节 州县房科一、设置与人员二、人事管理三、职能四、房科制度的弊端第四节 州县差役一、职务性质与社会身份二、种类与数额三、人事制度四、职能与分工五、日常管理六、差役制度的弊端附:州县官差传诉讼人证的信票第五章 清代州县政府的职能**节 赋税征收一、清代州县经征的赋税科目二、地丁的征解三、杂税的征收第二节 司法职能一、州县衙门的司法职能二、刑事审判程序三、民事审判程序四、清代州县司法的弊端附:清代州县诉讼中的代书制度第三节 治安捕盗一、州县的治安机制二、防盗、捕盗职能的运作三、盗案办理的弊病第四节 监狱管理一、监禁与监押二、监狱管理三、班管押禁制度四、州县监狱制度的黑暗第五节 驿站与铺递一、清代驿站的职能与人员设施二、驿站的管理三、驿站的运作四、州县铺递第六节 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一、牙户、牙行的管理二、行户、行会的管理……第六章 清代州县的财政第七章 有法与无法:清代州县制度的总体特征与缺陷(上)第八章 有法与无法:清代州县制度的总体特征与缺陷(下)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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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 节选

《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主要探讨清代州县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州县行政的治理结构、衙署组织及其各种职能,深入考察清代州县财政的制度设计、实际运作情况及其家产制性质;从现代政治的角度对于清代州县制度的缺陷进行实证研究,进而透视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与行政制度的基本特征。

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 相关资料

插图:(1)署缺、实缺官员调任其他简缺(一般为留缺),几乎没有资格限制,“其未经到任或历俸未满、试俸未满及试署未满并试署已满未请实授者,仍准一律拣调”。①而调任要缺(一般为调缺),则调补者必须是实缺知县,且必须在拟补缺位出缺时已经到任,还须在调补时历俸已满三年(连同署缺时间在内),否则往往会遭吏部议驳。试举一例:道光二十九年,闽浙总督刘韵珂、福建巡抚徐继畲奏请以邵武县知县来锡蕃调补闽县知县,被吏部议驳。吏部提出的理由是,来锡蕃虽然此时已经是邵武县实缺知县,但闽县出缺时,他还是署理而不是实缺。因此尽管他署理、实任邵武县知县已经历俸三年有余,但于例仍不能调补闽县知县。④(2)无论简缺、要缺,所调之员如有“降革留任、例有展参及督催分数钱粮、承追亏空赃罚”等处分在身,则不准调补。③(3)督抚题请升补、升署州县官,止准以应升之职题补,不得越级保题。④(三)州县官委署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由于州县官正式补授须履行相关手续,颇费时日,所以不论题、调、留、选各缺,出缺后均须由督抚委员暂时署理,称委署。清代关于州县官的委署,有一系列具体制度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州县官之委署,其权力本在布政使司,但实际上早已落入督抚之手。雍正元年的一道上谕说:“属员缺出,委署虽由两司详请,其实巡抚操其权。⑤”各省布政使司表面上仍履行建议权,但实际上只是秉承督抚旨意例行公事而已。例如,咸丰间张集馨任甘肃布政使,总督乐斌、臬司明×以及督署幕僚彭×通同作弊,把持州县官委署权,张集馨自称“忝任藩司,反如登场傀儡,尸位素餐”。礼县缺出,总督乐斌欲违例委署笔帖式长祥,“难于启口”,托臬司明×向张集馨“致意”,张集馨乃秉承乐斌旨意,提名以长祥署礼县知县。⑥不过,委署人选的提出和委署命令的发布,仍在形式上由布政使司履行。

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 作者简介

魏光奇,河北易县人,1950年6月出生,1981年山西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史学会理事。主要学术论著有《天人之际:中西文化观念比较》、《清代后期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瓦解》、《直隶地方自治中的县财政》、《地方自治与直隶“四局”》、《清代直隶的里社与乡地》等。先后主持199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世纪前期中国县乡行政制度研究》、200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州县乡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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