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文创礼盒,买2个减5元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

《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462
本类榜单:经济销量榜
中 图 价:¥40.7(7.4折) 定价  ¥5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本类五星书更多>

《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 版权信息

《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 内容简介

《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对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物权法》的实施确立了资本市场运行的制度框架,适用于证券法律关系的多个层面,同时也为证券业的金融创新提供了充分的制度基础。
  本书以“《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主题,旨在揭示《物权法》的颁布对证券市场的深远影响。其中,《物权法》的各种担保制度必将为证券市场带来更多的融资工具和金融产品,而《物权法》对市场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制度则将进一步改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机制与措施;本书还在《物权法》奠定的物权体系下,对证券交易中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新的探讨,并对发达国家的金融法制经验进行了借鉴。

《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 目录

《物权法》与证券市场
论《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弘扬和谐股权文化,构建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
物权与公司治理
《物权法》中的担保制度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紧急留置权——一个解释论的视角
《物权法》与有价证券质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论股权质权的善意取得
《物权法》对股权质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论《物权法》视野下票据设质背书的功能
试论担保物权实现的途径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与措施
投资者保护体制的结构性转变:口号、制度与战略
《物权法》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以证券交易所为视角
以股权为例浅析我国《物权法》对投资者
权益的保护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证券投资基金的共同治理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保护
论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关系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证券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法律解读——以股权为研究中心
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法释〔2007〕12号评析
“问题企业”托管制度研究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机制研究
吴智伟蔡云红马琳(266)
试论我国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为中心
日本投资者保护立法理念的*新发展
证券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研究
谈风险证券公司证券类资产的法律性质及处置
《物权法》与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分析与建议
论证券与本票的界限——来自美国证券法的考察
电子证券的基本法律问题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浅析我国国债回购制度的风险及防范
论国债回购信息披露制度
浅析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发展趋势
域外法制经验
日本证券金融法制的*新发展与课题
一个投资者保护的无缝隙立法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集团投资计划
中国企业日本上市指南
后记
展开全部

《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 节选

《物权法》与证券市场
论《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物权法》,这意味着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又迈进了重要的一步。《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的实施也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下面我就对此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物权法》的实施确立了资本市场运行的制度框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标,其中内涵丰富、富有新意。所谓财产性收入,是相对于工资收人而言的,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例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车辆、土地等,以及由此所获得的收入,凡是工资收入之外的收入都可以称之为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除了个人投资及其收益外,还包括其他丰富的形式,例如,公民所购买的房产在升值之后所得到的收入,也构成财产性收入。具体而言,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这就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仅是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老百姓的多元化收人,财产性收人与通过辛勤工作所获得的收入一样,都是国民增加财富收入的重要来源。……

《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