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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财政法规及优惠政策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财政法规及优惠政策汇编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4-01
开本: 16开 页数: 661
本类榜单:经济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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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财政法规及优惠政策汇编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财政法规及优惠政策汇编 内容简介

本书对现行有效的财政法规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法的逻辑体系进行汇编,便于读者查找和使用,本书分为财政促进法和财政优惠政策,财政专项基金管理政策,产业法与产业优惠政策,贸易法与贸易优惠政策,进出口法与进出口优惠政策,关税法与关税优惠政策,金融资产管理法与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关税法与关税优惠政策,金融资产管理法语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投资政策,财政监督法与财政法律责任等分十章进行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财政法规及优惠政策汇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章 财政促进法与财政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四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第二章 财政专项基金管理政策
第三章 产业法与产业优惠政策
第四章 贸易法与贸易优惠政策
第五章 进出口法与进出口优惠政策
第六章 关税法与关税优惠政策
第七章 金融资产管理法与优惠政策
第八章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第九章 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投资政策
第十章 财政监督法与财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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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财政法规及优惠政策汇编 节选

**章 财政促进法与财政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主席令[1994]第21号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章 总 则
 **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五条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八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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