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文创礼盒,买2个减5元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南

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南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44
本类榜单:自然科学销量榜
中 图 价:¥77.4(7.9折) 定价  ¥9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本类五星书更多>

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南 版权信息

  • ISBN:9787030060914
  • 条形码:9787030060914 ; 978-7-03-006091-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南 内容简介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世界各国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地利用生物资源和公平地分享遗传资源所创效益的承诺。本《指南》除对公约作出解释外,还重点解释了制订公约所根据的某些科学、技术和法律问题。

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南 目录

目录
中译本序
编辑的话
前言
致谢
引言
序言 (1)
第1目标 (12)
第2条 用语 (13)
专栏1 物种与物种多样性 (14)
专栏2 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及其丧失的威胁 (15)
专栏3 关于生物技术 (16)
专栏4 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17)
专栏5 基因和遗传多样性的重要性 (18)
专栏6 IUCN保护区管理类型 (20)
第3条 原则 (22)
第4条 管辖范围 (23)
第5条 合作 (23)
专栏7 在国家管辖区内的地区 (24)
第6条 保护和持续利用方面的一般措施 (25)
专栏8 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 (26)
第7条 查明与监测 (29)
专栏9 生物多样性国别研究 (31)
专栏10 生物多样性——我们所知道的和不知道的 (33)
第8条 就地保护 (35)
专栏11 生物圈保护区 (39)
第9条 移地保护 (47)
笫10条 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持续利用 (51)
第11条 鼓励措施 (57)
第12条 研究和培训 (59)
第13条 公众教育和意识 (62)
第14条 影响评估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65)
专栏12何谓环境影响评估? (68)
第15条 、遗传资源的取得 (70)
专栏13 为保护和利用植物遗传资源FAO全球系统 (72)
第16条 技术的取得和转让 (78)
专栏14什么是技术转让? (79)
专栏15 与第16条 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 (81)
专栏16 关贸总协定和知识产权的贸易问题 (83)
专栏17 关于专利和技术转让的争论 (85)
第17条 信息交流 (86)
第18条 技术和科学合作 (87)
第19条 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的分配 (89)
第20条 资金 (93)
专栏18 第20、21和39条反映出的资金争论及妥协方案 (94)
专栏19 增加费用 (95)
第21条 财务机制 (98)
专栏20 全球环境基金是什么? (99)
第22条 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 (101)
专栏21 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国际条 约 (101)
第23条 缔约国会议 (102)
专栏22 缔约国会议采取的特别行动条 例选摘 (102)
专栏23 非政府组织在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能起的作用 (104)
第24条 秘书处 (105)
第25条 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事务附属机构 (106)
第26条 报告 (107)
第27条 争端的解决 (107)
第28条 议定书的通过 (109)
第29条 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109)
第30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10)
第31条 表决权 (111)
第32条 本公约与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111)
第33-42条 *后措施 (112)
第33条 签署 (112)
第34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 (112)
第35条 加入 (112)
第36条 生效 (113)
第37条 保留 (113)
第38条 退出 (114)
第39条 临时财务安排 (114)
第40条 秘书处临时安排 (114)
第41条 公约保管者 (114)
第42条 作准文本 (115)
附件Ⅰ (116)
附件 Ⅱ (116)
附录 (119)
决议1 (119)
决议2 (120)
决议3 (122)
参考文献 (123)
缩略词 (129)
译后记 (131)
展开全部

生物多样性公约指南 节选

引言   《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5月22日在内罗毕讨论通过,同年6月5日,150多个国家在巳西的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了这份文件。大约18个月后的1993年12月29日,该公约付诸实施。   该条约是环境与发展领域中的里程碑,因为它**次综合地提出了地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出于道德、经济利益,更确切地说人类生存等原因,条约认识到了《世界自然保护纲要》0980年)、《关心地球》0991年)、《全球生物多样性策略》(1992年)以及其他国际文件提出的重要观点,即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应当得到保护。对我们的后代来说,我们这个时代*大的遗憾或许就是生物多样性丧失所带来的环境压力,因为大多数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如物种的绝灭是不可挽回的,这一点《公约》已明确接受。   然而,《公约》超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范畴,它还涉及遗传资源的获取、遗传资源惠益的分享以及包括生物技术在内的技术获取等问题。   《公约》承认生物多样性在全球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发达国家生物资源贫乏,生物多样性储备在过去己消耗殆尽,而这一储备仍可兑于生物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如果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势必会给发展中国家施加沉重的压力,因为利用生物资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是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重要条件。《公约》也承认,工业化发达国家的捐助(不仅是财政上的)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伙伴关系的加强,反过来能缓和这种压力。   《公约》的特点   《生物多样性公约》从两种意义上来说是个框架性协议文件。**,大部分条款的履行方式由各成员国来决定,因为它的规定大多以总体目标和方针的形式体现,而不像有些公约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那样具体。本《公约》也未趋同制定目标的方式,如近期出台的“欧洲理事会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天然及半天然生境法令”列出了应恢复到“令人满意的水平”的数百个物种。相反,它把主要的决策权放在国家水平,这同其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条约有别,不列名录,没有承认地点或应保护物种的附录。   有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条款,《公约》着重在国家*的行动并为下列两个关键条款所强调。第1条规定了《公约》要达到的目标,包括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第6条要求每个缔约国都要制定本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策略、计划或纲要。这样,各缔约国不得不充分发挥后面各条款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以实现第1条中的总体目标。   后面的几项条款制定了应执行的政策。第8条提出了有效实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主要政策,并向各缔约国提出了一系列的目标,以便与各国的法律和政策相匹配。有关迁地保护的第9条、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第10条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的第14条都提出了类似的要求。这些目标还跟有一些不尽明确的承诺,包括研究、培训(第12条)、教育及科普宣传(第13条)等。   有关遗传资糠的获取(第15条)及技术的获取和转让(第16条)的条款既复杂又不明确,各缔约国在执行方面便有了许多余地。有关财政的条款(第20、21和39条)在某种程度上有意留出含糊的地方让缔约国大会去澄清。《公约》的这部分仅仅给出了有关标准,使得该条约在1992年6月5日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上的签字*后期限到来之际得以按时完成。   从第二种意义上说,该《公约》是个框架协议是很明显的,它强调的是缔约国大会要进一步协商附录和草案的可能性。   起源和历史   在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的对该《公约》的起草和进行的政府间谈判开始之前,国际上已有许多专家提出了拟定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想法,并积极促进该《公约》的形成。   在联合国大会的建议下,世界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OUCN)始终致力于《公约》的起草工作,特别是在1984至1987年间,该联盟探索了形成 这一《公约》的可能性,并于1984至1989年间多次起草和修改《公约》所包括的条款。这份由世界自然与自然资摞保护联盟环境法中心起草的《公约》草案得到了元数专家特别是IUCN/WWF植物咨询组的帮助。该草案旨在提出在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水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所需的行动,并强调保护区内或保护区外的就地保护。它还包括提出财政资助机制,以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合理分配保护的负担。同时也反映出如果没有新的追加资金,《公约》将无法继续。   198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执行委员会认识到需要加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努力。因此,由该组织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调查“统一本领域活动的框架公约的愿望及形式,同时也针对属于该公约范畴的其他领域”[UNEP执行委员会,14/260987年)]。   该小组于1988年底举行的**次会议认为,已制定的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约只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某些特定的问题,由于涉及面局限,不能满足全球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需要。就全球而言,己形成的公约仅仅涉及了诸如具有全球意义的自然地点(世界遗产公约)、贸易对濒危物种造成的威胁(CITES)和特定生态系统(拉姆萨尔或混地公约)。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公约。总而言之,这些国际公约不能保证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此,该组织认为需要制定一个全球性的法律文件。   人们很快认识到,制定一个包括或整理已有公约的框架公约的想法在法律和技术上都是行不通的。到1990年初,该特别工作组形成共识,制定一个新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势在必行。该公约是一个建立在已有公约基础上的框架文件。   在讨论公约的范围时,人们很快发现许多国家未料到仅仅考虑严格的保护,同时也有一些国家不准备把讨论仅局限于野生资源。因此,公约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生物多样性的各个方面,即野生与家养物种的就地和迁地保护、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遗传资源及相应技术的获取如生物技术的获取、利用以上技术得到的惠益的分配、与经遗传修饰的生物(即转基因生物)有关的各种活动的安全、新的财政支持的渠道等。   依据IUCN起草的公约草案和后来由世界粮农组织(FAO)起草的草案以及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进行的一系列研究,该特别工作组提出了大量可以包括在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条款。UNEP秘书处在这些条款的基础上得到了一个法律专家小组的协助,起草了《公约》的**梢。   正式的谈判过程始于1991年2月。此时,该特别小组被指定为《生物多样性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   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将主要有争议的问题分为两组,连条进行讨论。**组处理概括性的问题,如基本原则、承担的义务、就地和迁地保护的措施以及与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第二组处理有关遗传资晾与技术的获得、技术转让、技术援助、财政援助机制和国际合作。两项工作的进展十分缓慢,谈判也艰难,尤其是在*后的协商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距离1992年6月签署《公约》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日期己经接近,时间十分紧迫。   谈判经常于拂晓结束,就在内罗毕5月22日这*后一天,甚至在*后的时刻,该《公约》能否被通过,仍然没有把握。如果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的日期没有确定的话,该《公约》是不可能在那一天被通过的。尽管如此,6月5日在里约热内卢署这项公约的国家数目还是空前的。《公约》通过后只有18个月便进入实施,也同样令人吃惊。   《公约》包括的议题   从几个方面来说,《公约》不量为一个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里程碑。它**次系统地阐释了生物多样性,**次把遗传多样性包括在附有义务的全球性条约中,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人类共同关心的话题也是**次得到正式承认。   《公约》不但包括技术转让及生物安全,而且还包括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等诸多问题,由此说明了它想涉及生物多样性所有方面的愿望。通过制定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财政支持的机制,来帮助它们履行《公主悦。据此,提出了需要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的新增财力问题。   下面以概括的形式讨论了《公约》中的主要问题,并且详细阐述了对个别条款的评注。   A.国家主权与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生物多样性应视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提法.在早期就遭到反对。因为生物多样性的大多数组分都分布在国家管辖的区域内。相反,它首先强调对生物资源的主权,然后在认为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共同关心”的议题。“共同关心”意味着对议题共同承担着责任,而不意味着自由的或无限制的获取,该议题对于整个国际社会是至关重要的。   国家对于其自然资糠的主权权力的观点不仅在序言中提出,在正文中又两次提到。第3条原原本本地引用了斯德哥尔摩宣言的第21条原则,即国家拥有按照其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力。有关遗传资源获取的第15条再一次申明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力,并有权决定对遗传资源的获取。   然而,对于国家主权的强调通过两项义务得到平衡,即主权本身应承担的义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心这一事实。的确,序言首先强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人类共同关心的议题,接着又一次重申国家拥有对其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力。   缔约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生物资摞所负有的责任也相应作了强调。序言清楚地阐明,缔约国有责任保护其生物多样性,有责任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组成这一生物多样性的生物资源。这一点在有关这些问题的责任和义务的接受方面也进行了强调,如第6条(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措施)、第8条(就地保护)和第10条(生物多样性组分的可持续利用)。   B.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   《公约》包括一系列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其组分的持续利用的长远义务。   如前所述,在战略规划方面,《公约》规定了众多的义务,包括制定国家策略和规划,把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融合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计划、项目和政策当中,并融合到国家决策当中(第6、第10条)。   为使各种行为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每个缔约成员国都应确定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分,确定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或具有*大持续利用潜力的优先部分。对于极不利于保护和利用的行为,其过程及类别亦应进行确定和监测(第7条)。   《公约》强调就地保护的重要性。其涉猎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保护区系统的建立,还包括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濒危物种的拯救、自然生境的保护及自然生境中物种*小存活种群的维持(第8条)。迁地保护主要用以弥补就地保护的不足(第9条)。   有关生物资源持续利用的义务在若干条款中都有所体现,其中第10条进行了集中表述。《公约》缔约国承担协调和管理生物资惊的保护和持续利用以及鼓励创造持续利用途径的责任。   土著民族或地方居民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中具有重要作用,与此相关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得到保护。这是公平地分享他们的知识和创新的需要〔第8条(j)款和第10条(c)款]。   *后,《公约》要求各缔约国不仅要采取研究、培训、教育和宣传措施,而且要利用有关的技术,如影响评估【第14条(1)(a)和(b),应付突发情况的措施等以支持国家的决策[第14条(l)(c)-(e)]。   关于上述义务有四点需要说明。**,《公约》对把保护和持续利用两个概念明确区分开来这个问题还存在争议。有些人认为广义的保护应该包括持续利用在内。《世界自然保护纲要》就这样认为。但为了叙述方便,还是把持续利用作为一个独立概念在第2条中予以定义,以强调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珍惜他们对生物资源的利用的至关重要性。相反,《公约》中没有对保护进行定义,有时用其广义的概念,有时用其狭义的概念。   总体而言,尽管《公约》中有关保护的概念有些含糊,但还是基本上反映了当前的保护概念。《公约》不仅一直认为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持续利用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而且阐明了生物多样性的某些组分应给予特殊考虑的必要性。因此,有关保护和持续利用的规定反映了《公约》总体目标的各个方面。   第二,《公约》的义务通常是关于具体的生物资源,而不是多样性本身。虽然全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浏览历史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