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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万志前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8-01
开本: 16开 页数: 27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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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365181
  • 条形码:9787302365181 ; 978-7-302-36518-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内容简介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应用型系列教材》结合我国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介绍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的历史、劳动力市场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工资法律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律制度、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障法概述、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共16章。每章首由引例导入,列明要点,以引起学生的兴趣与思考;章末对引例做简要分析,精选适量复习与思考题,以巩固所学知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应用型系列教材》适合法学专业和人力资源专业本、专科学生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作为普通读者了解、学习和运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知识的参考书。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目录

第1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
1.1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1.1 劳动法的概念
1.1.2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2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2.1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2.2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2.3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3 劳动法的渊源
1.3.1 我国劳动法的正式渊源
1.3.2 我国劳动法的非正式渊源
1.4 劳动法律关系
1.4.1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1.4.2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4.3 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
复习与思考题

第2章 劳动法的历史
2.1 劳动法的起源
2.1.1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2.1.2 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2.1.3 劳动法的产生原因
2.2 外国劳动法的历史
2.2.1 外国劳动法的产生阶段
2.2.2 外国劳动法的发展阶段
2.2.3 外国劳动法的成熟阶段
2.3 中国劳动法的历史
2.3.1 旧中国劳动法的历史
2.3.2 新中国劳动法的历史
2.4 国际劳动法的历史
2.4.1 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立法的历史
2.4.2 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历史
2.4.3 核心劳工标准的主要内容
复习与思考题

第3章 劳动力市场法律制度
3.1 劳动就业概述
3.1.1 劳动就业与就业权
3.1.2 劳动就业形式
3.1.3 劳动力市场法律
3.2 就业服务与管理
3.2.1 就业服务
3.2.2 就业管理
3.3 职业指导、教育和培训
3.3.1 职业指导
3.3.2 职业教育和培训
3.4 就业援助
3.4.1 就业援助的概念
3.4.2 就业援助措施
复习与思考题

第4章 劳动合同制度
4.1 劳动合同概述
4.1.1 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4.1.2 劳动合同的种类
4.2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4.2.1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4.2.2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4.2.3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义务
4.2.4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4.3 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与期限
4.3.1 劳动合同的内容
4.3.2 劳动合同的形式
4.3.3 劳动合同的期限
4.4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4.4.1 劳动合同的履行
4.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4.5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4.5.1 劳动合同的解除
4.5.2 劳动合同的终止
4.5.3 解约经济补偿与法律责任
4.6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4.6.1 劳务派遣
4.6.2 非全日制用工
复习与思考题
……

第5章 集体合同制度
第6章 工资法律制度
第7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8章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第9章 劳动监察制度
第10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11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12章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13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14章 社会救助制度
第15章 社会福利制度
第16章 社会优抚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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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节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应用型系列教材》:  3.2 就业服务与管理  3.2.1 就业服务  为公民提供的就业服务从性质上看,包括公共就业服务和商业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公民提供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订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免费和收费两类。  (1)免费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公民提供以下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收费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代理招聘服务;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服务收费,提供拓展服务确需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当地物价、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2.商业就业服务  商业就业服务又称职业中介服务,是由职业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招聘和公民求职提供的经营性(营利性)中介服务或其他相关服务。公民就业需求的种类、内容、层次存在差异,需要多方面、多形式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主要保障公民的基本就业权利,商业就业服务则在前者基础上为公民和用人单位提供更丰富、特定、灵活的就业服务商品。商业就业服务和公共就业服务一样,都是就业服务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同时,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对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给予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3.2.2 就业管理  各级政府除了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基本就业权利外,还应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以培育和完善竞争有序的就业市场,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下面主要讨论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和就业状况登记的管理问题。  1.职业中介机构  (1)设立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②有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③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①申请。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场所使用权证明;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②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③登记。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3)经营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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