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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

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

作者:胡云腾等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7-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61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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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3943
  • 条形码:9787510933943 ; 978-7-5109-3394-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 内容简介

《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在第四版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经修订,本书具有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容新。将2012年至2020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 和《刑法修正案(十)》刑法的立法解释都吸收到本书中去。二是重点突出。不仅对已确定的469个罪名全部进行了研究、撰写,而且坚持新增设的罪、修改的罪、常用的罪重点写。三是注重阐明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凡涉及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条文的,都讲明为什么要增设某种犯罪,或者为什么要修改某种犯罪的罪状或者法定刑,或者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立法解释,以便读者掌握立法的基本精神。四是针对性、实用性强。

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 目录

上册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过失决水罪
八、过失爆炸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十、帮助恐怖活动罪
二十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十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十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十四、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二十五、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二十六、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七、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十八、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二十九、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三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下册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二、盗窃罪
三、诈骗罪
四、抢夺罪
五、聚众哄抢罪
六、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八、挪用资金罪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十、敲诈勒索罪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十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二、袭警罪
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四、招摇撞骗罪
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六、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七、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八、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九、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十、冒名顶替罪
十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十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三、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十四、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五、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六、组织考试作弊罪
十七、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十八、代替考试罪
十九、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十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十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十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十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二十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十六、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二十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十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二十九、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三十、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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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 节选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20条对本罪的罪状作了修改,删除了对资助对象身份的限制性规定,但罪名未作修改。刑法原第107条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百零二条、**百零三条、**百零四条、**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或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危害的犯罪,特别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尤甚。进行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无疑需要物质上的支持。可以说,拥有物资、经费等是实施这些犯罪的重要条件。因此,如果对实施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予以物质上的资助,实际上就是帮助犯,其帮助行为与其帮助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侵害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犯罪。  鉴于这几种犯罪对国家安全*具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原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即“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这样被资助者不再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外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相关犯罪的行为,同样可以根据《刑法》第107条规定定罪处罚。“资助”,是指向实施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金钱、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例如,为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提供金钱,使其得以在国外到处游说、宣传,进行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又如,为进行武装叛乱、暴乱的犯罪分子提供枪炮、弹药、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资助可以是事后提供帮助,包括提供场所。超出资助范围而直接参与者按《刑法》第107条所列相关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实际上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不仅包括境内机构、组织、个人,而且包括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无论资助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但因资助的结果肯定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所以应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中国刑法。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或者准备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却故意加以资助,目的是想通过资助行为,便利境内外组织、人员实施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二)认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在进行背叛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予以资助。如果不知道他人进行的是犯罪活动,更不知道进行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予以物质方面的资助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有特定的资助对象,仅限于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如果资助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资助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但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构成上述犯罪的共犯,即帮助犯,应当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作为共犯处理。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因此,尽管本罪可具体表现为对背叛国家的资助,对分裂国家的资助,对武装叛乱、暴乱的资助,对颠覆国家政权的资助等,也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对这几种犯罪都予以资助,但在罪名上都只能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个罪,既不能单独定资助背叛国家罪、资助分裂国家罪等,也不能因其同时或者先后资助了数种犯罪,就按数罪实行并罚,而仍应以一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论处。

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 作者简介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博士、教授)    熊选国(司法部副部长、法学博士)    高憬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法学博士)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检察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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