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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8-01
开本: 24cm 页数: 10,406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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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508809
  • 条形码:9787302508809 ; 978-7-302-50880-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经济法 本书特色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为了适应高校财经类,管理类,以及其他非法律类专业的学生能更好地学习经济法,我们组织全国部分高等院校优秀的经济法教学骨干教师编写了这本经济法教材。  《经济法(第四版)》是按照教育部对本科生所要掌握的教学内容和学习要求编写。本教材构建起符合财经类和管理类专业特色和课程层次多样化需要的经济法体系结构,以达到教学功能。  本教材是第四版,根据**版出版多年来该经济法领域新的立法动态和研究成果,以及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会计法、公司法、财政法、预算法、票据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权法等。教材的每一个板块既形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系统,又与其他板块有机衔接,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经济法(第四版)》既适用高校财经类,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教学,也适合其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需求。

经济法 内容简介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经济法(第四版)》根据前三版出版多年来经济法领域新的立法动态和研究成果,以及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经济法基础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会计法、公司法、财政法、预算法、票据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权法等。 在逻辑结构上除了维持大的板块结构不变外,进行了微调。将国有资产法、银行法、财政法和审计会计法依次排列,其内在依据是现代国家审计已经具备了国家治理的宏观机能,国有资产、银行、财政和国有资产等均为审计监督的对象。   《经济法(第四版)》也适合其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需求。

经济法 目录

第1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1节 经济法概述
第2节 法律行为制度
第3节 法律关系制度
第4节 法律责任制度
第5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2章 物权法
第1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
第2节 所有权
第3节 用益物权
第4节 担保物权
第5节 占有

第3章 知识产权法
第1节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
第2节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3节 商标权法律制度
第4节 专利权法律制度

第4章 合同法
第1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2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第3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4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5节 合同的效力
第6节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第7节 合同的履行
第8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9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解除
第10节 合同责任

第5章 企业法
第1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2节 合伙企业法
第3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6章 公司法
第1节 公司法总论
第2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3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7章 票据法
第1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2节 票据行为
第3节 票据权利与抗辩
第4节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5节 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6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与票据法律责任

第8章 证券法
第1节 证券法概述
第2节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3节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4节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5节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9章 破产法
第1节 破产法概述
第2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3节 管理人
第4节 债务人财产
第5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6节 破产债权
第7节 债权人会议
第8节 重整
第9节 和解
第10节 破产清算
……
第10章 竞争法
第11章 产品质量法
第12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3章 财政法
第14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15章 税法
第16章 银行法
第17章 会计审计法
第18章 对外贸易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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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节选

  《经济法(第四版)》:  5.诉讼时效的延长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于时效期间届满后,向法院要求保护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间。是否构成必须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特殊情况,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属于民事诉讼的保障制度,财产保全之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先予执行之目的在于在紧急情况下,使权利人的权利提前实现或部分提前实现。这两项制度,对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树立司法救济的权威,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开始前,因具备法定事由,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或者抽逃资金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所谓“其他原因”,是指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自然因素,如物品变质腐烂等。诉讼财产保全的时间,是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作出判决以前。具体包括**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案件之前,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审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尚未起诉,为了及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对争议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如果等到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诉前保全强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第三,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是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申请人是否提起诉讼,是否真正享有实体权利,都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防止诉前财产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应当驳回申请。2.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制度。先予执行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实质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中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2)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确实困难,迫切需要先予执行。否则,就会影响其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要求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客观上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为基础。如果被申请人没有给付能力,即使裁定先予执行,也没有实际意义。  (四)审判回避制度  审判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可以采取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的方式。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在法定范围内的审判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章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六)民事案件的管辖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是划定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和划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两个方面。法院主管指法院受理、审判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称为管辖权。  ……

经济法 作者简介

  胡智强,教授、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发展规划处处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港台澳法律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会、江苏省工程法学会和江苏省审计法学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评审专家。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专家,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一一“法学理论”方向带头人。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咨询专家。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立法工作。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等省部级项目7项。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译著2部。主编高等学校教材2部。在《法律科学》《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获得2013年江苏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类)一等奖、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江苏省高校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经济法概论》获选2013年江苏省高等学校一类优秀多媒体教学课件。    颜运秋,法学博士后,管理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公益诉讼网学术委员会特聘专家,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法学会检察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湖南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出版学术专著4部;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主编、副主编、参编高校教材等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和司法部等省部级以上课题7项。代表作《公益诉讼理念研究》获2005年湘潭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胡智强,颜运秋为该书主编。    王艳丽,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书记,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在《法学》《学海》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参编高校教材4部;参加国家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以上课题5项。    赵建国,铜陵学院教授,院长,安徽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总干事。在《行政法学研究》《税务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1部;主持并参与教育部、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省部级以上课题4项。王艳丽,赵建国为该书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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