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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覃晚萍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1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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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2768
  • 条形码:9787521622768 ; 978-7-5216-2276-8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本书特色

详细对比中越两国婚姻法律制度 为完善中越涉外婚姻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研究中越涉外婚姻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我国民法典公布之前,中越两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相似,均独立于民法之外,特别是 21世纪以来,中越两国对本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修改时间也相近。本书以 2015年1月越南新修订的婚姻家庭法和我国民法典为依据,对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予以比较研究,对两国涉外婚姻适用的程序法也进行了比较研究,同时运用实证研究法对中越边境婚姻存在的状况、原因、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婚姻纠纷的解决等方面问题进行详细研究。

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绪 论 001

**章?? 中越涉外婚姻的历史与现状研究 009

**节 涉外婚姻的含义 / 009

一、婚姻的含义 / 009

二、涉外婚姻的含义 / 010

第二节 中越涉外婚姻的历史概况 / 011

一、新中国成立前 / 011

二、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 / 012

三、我国改革开放之后 / 012

第三节 中越涉外婚姻的现状及特点 / 013

一、中越涉外婚姻的现状 / 013

二、中越涉外婚姻的特点 / 021

第二章?? 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的比较研究 024

**节 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的比较 / 024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概述 / 025

二、越南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概述 / 026

三、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的比较 / 027

第二节 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对比的启示 / 032

一、立法技术方面 / 033

二、法律原则方面 / 034

三、总则保护婚姻家庭具体制度方面 / 035

第三章?? 中越两国结婚、离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037

**节 中越两国结婚制度的比较 / 037

一、两国结婚实质要件的比较 / 037

二、两国结婚形式要件的比较 / 041

三、两国对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认定的比较 / 043

第二节 中越两国离婚制度的比较 / 046

一、两国离婚方式的比较 / 047

二、两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比较 / 051

三、两国离婚法律后果的比较 / 053

第四章?? 中越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059

**节 中越两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比较 / 060

一、两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比较 / 060

二、两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比较 / 063

三、两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比较 / 065

第二节 两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比较 / 068

一、越南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内容 / 069

二、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内容 / 070

三、两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对比 / 071

第三节 两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较 / 073

一、越南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 073

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 074

三、两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较 / 075

第五章?? 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制度比较研究 078

**节 中越涉外结婚法律适用比较 / 078

一、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制度 / 079

二、越南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制度 / 081

……

第六章?? 中越涉外婚姻程序制度研究 095

**节 中越涉外结婚程序制度的内容 / 096

一、中越涉外结婚程序制度的法律适用 / 096

二、中越涉外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 097

三、外国人入境、入籍的程序 / 097

第二节 中越涉外结婚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 / 098

一、中越边民涉外婚姻缔结程序不够人性化 / 098

二、涉外婚姻缔结所需的证明材料多、手续复杂 / 100

三、涉外婚姻缔结后入籍周期过长 / 101

……

第九章 中越涉外婚姻纠纷问题研究 136

**节 中越涉外婚姻纠纷的现状 / 136

一、家庭暴力和虐待纠纷突显 / 137

二、子女抚养纠纷较为复杂 / 137

三、因骗婚而产生的财物纠纷增多 / 138

第二节 中越涉外婚姻纠纷出现的原因 / 139

一、未经合法登记的婚姻,缺乏法律保障 / 139

二、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双方沟通出现障碍 / 140

三、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容易引发各种矛盾 / 141

四、缔结婚姻的目的不纯,动机不良 / 142

第三节 中越涉外婚姻纠纷解决的法律困境 / 143

一、部分当事人没有明确被告身份而导致法院立案困难 / 143

二、离婚诉讼文书不能及时送达导致涉诉周期长 / 144

三、部分问题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 145

第四节 解决中越涉外婚姻纠纷的对策 / 146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 147

二、严格审查涉外婚姻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 147

三、充分保护国内涉外婚姻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48

四、完善相关涉外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 / 149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152

二、《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164

三、《越南婚姻家庭法》(2015 年)/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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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节选

一、两国结婚实质要件的比较 中越两国关于结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体现在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2015 年 1 月生效的《越南婚姻家庭法》中。法律概念是人们理解法律内涵的基础和前提,对于“结婚”的含义,中越两国的理解基本相同,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我国《民法典》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界 定“结婚”这一法律概念的含义,但在法学理论中通常这样理解结婚的含义:“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a《越南婚姻家庭法》第 3 条第 5 款则对结婚的定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结婚是指男女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和登记手续确定夫妻关系。”由上可见,越南法律对于“结婚”的界定和我国法学理论界的理解基本相同。对于结婚的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分类。 法学理论界通常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将结婚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包括**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和形式要件两大方面,只有同时具备此两要件的婚姻才是法律认可的婚姻。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对于公民结婚的实质要件均采用法条列举的形式,从**条件和禁止性条件两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一)结婚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 1046 条、第 1047 条分别从公民结婚的意愿、结婚的年龄等方面对结婚**条件作了规定,而《越南婚姻家庭法》第 8 条第 1、2 款对此也有规定,它规定公民结婚必须遵守以下条件:“男年满 20 岁,女年满 18岁”“男女双方自愿决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a 我国《民法典》第 1048 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越南婚姻家庭法》第 8 条第 1 款第 4 项则规定,属于本法第 5 条第 2 款规定的禁止结婚之各种情形的,不能结婚。具体来说,《越南婚姻家庭法》第 5 条第 2 款规定禁止以下行为:虚假结婚、虚假离婚;早婚、强迫结婚、欺骗结婚、干涉结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或者是无配偶的人与有配偶的人结婚或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曾经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公公与儿媳之间、岳母与女婿之间、继父与继女之间、继母与继子之间结婚或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 (三)结婚实质要件的比较及启示 中越两国有着相似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两国婚姻家庭法在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当然,客观上由于两国立法技术和具体国情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两国法律在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上难免会有所不同。 1. 相似之处 两国婚姻家庭法律都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现代世界除部分国家因宗教信仰而有特别规定外,绝大多数国家均遵循一夫一妻的婚姻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第 1041 条的法律原则性条款对此作了规定,而《越南婚姻家庭法》不仅在第 2 条的法律原则中予以规定,还在第 5 条中进一步细化了此规定。 两国法律均规定公民结婚应符合法定婚龄。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定婚龄立法情况并不一致。如果以 18 周岁为界限,大体可分为高、中、低三个婚龄层次,高法定婚龄为男 20 周岁、女 18 周岁左右,如澳大利亚、美国部分州等等;中等法定婚龄为男女各 18 周岁左右,如德国、英国、俄罗斯等等;低法定婚龄为男女均在 16 周岁以下,如希腊、阿根廷、西班牙等等。a 中越两国根据本国的实际状况,在立法上均对公民结婚的年龄予以明确规定。 两国法律都规定结婚必须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都不得强迫或干涉。这是对结婚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予以明确规定,是现代社会尊重个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对历史上存在的包办、买卖婚姻的否定。 两国法律都规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在各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立法中,绝大多数都有禁止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结婚的规定,只是基于各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具体存在的差异性,对禁止一定亲属间结婚的范围和程度有所不同。《越南婚姻家庭法》和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规定禁止亲属关系中*亲近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 差异之处 法定婚龄规定不一样。《越南婚姻家庭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结婚的法定年龄为男年满 20 岁,女年满 18 岁,而我国《民法典》第 1047 条规定男女公民结婚的法定年龄,均比越南大两周岁。我国法律对公民结婚的年龄规定,属于较高的法定婚龄范畴。目前世界上,只有我国法律规定女子 20 周岁以上才能结婚,而规定男子 22 周岁以上才可以结婚的国家,也是微乎其微。 违反结婚的意愿情形有所不同。越南法律在公民结婚的意愿方面除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还规定不得“欺骗”或“虚假结婚”;而我国法律对于违反公民结婚意愿的情形,仅仅规定不得强迫或干涉,不得胁迫。对于违背对方当事人意愿的“欺骗”结婚或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虚假结婚”情形均没有规定。 禁止结婚的条件和范围不同。《越南婚姻家庭法》第 5 条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四种,其范围和内容均比我国规定得更为详细,更为贴近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它明确禁止假结婚和欺骗结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结婚或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而我国《民法典》第 1048 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对其他内容均没有规定。 3. 立法比较的相关启示 比较出真知,比较有启迪。通过上述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公民结婚的实质要件中,仍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之处。 一是关于我国结婚的法定年龄方面。一个国家法律对于公民结婚法定婚龄的规定,主要从本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公民的生理发展特点因素两方面考虑。越南婚姻家庭法律中关于公民结婚年龄的规定,体现了它与该国社会发展的传统和民族精神的结合。我国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是沿用 1980 年《婚姻法》的规定,1980 年《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除考虑公民生理因素外,更多的是受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人口过快增长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因素影响,将法定婚龄由 1950 年《婚姻法》规定的男 20 周岁、女 18 周岁修改为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关于我国法定婚龄问题,一直以来社会各界都有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以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都曾提出过修改法定婚龄的建议,但均没有推动此条法律的修改。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譬如,我国已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它将成为我国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较高法定婚龄的限定将进一步加深劳动力匮乏之困境。又如,我国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法履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法律未能起到保护弱势一方权益的作用。一国法律不可能兼顾所有的个体,但应综合考虑它对一国社会人口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绝大多数主体的影响。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公民可以结婚的*低年龄,是法律赋予公民结婚的一种权利, 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属于成年人,其身心发展已达到结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规定人人必须在此年龄结婚,公民何时行使这一结婚权,由公民依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因此,本书建议在综合考虑我国当前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它国法律和我国 1950 年《婚姻法》的规定,对公民结婚的法定年龄修改为:男子年满 20 周岁,女子年满 18 周岁。 二是禁婚条件方面。越南法律在禁止结婚的立法规定上,一方面体现了其发扬和尊重本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立法目的,具有较为明显的伦理道德特性;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出其立法技术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完备性。越南法律明确禁止假结婚,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曾经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姻亲中的公公与儿媳之间、岳母与女婿之间结婚。立法通过详细列举的方式把社会中存在的禁婚情形予以细化规定,这值得我们参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上述禁止性规定,并不代表我国社会实践中没有出现此类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公民为了个人私利而假结婚或假离婚的现象频频出现,a 从而挑战我国传统的伦理价值观,一定程度上也给法律带来了挑战。前些年,针对社会上存在种种借结婚这一合法形式行获取不法利益之实的现象,理论界曾有不少学者提出建议我国法律增加禁止直系姻亲间结婚的规定,但没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和采纳。禁止直系姻亲间结婚,既是社会伦理的要求,也是为了防范某些公民为个人私利而利用特定亲属间的关系“假”结婚,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到公共的利益,颠覆社会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基于此,建议在禁婚亲的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我国的法律,增加禁止直系姻亲中的公公和儿媳之间,岳母与女婿之间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规定,同时增加禁止假结婚的相关规定。

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覃晚萍,女,壮族,广西柳州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法理学的教学和研究,在《理论导刊》《广西民族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30多篇,合著专著《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法人类学为视角》,参与编写教材多部,研究成果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等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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