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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6】金融纠纷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6】金融纠纷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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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6】金融纠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5288
  • 条形码:9787521625288 ; 978-7-5216-2528-8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6】金融纠纷 本书特色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1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新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规则、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6】金融纠纷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金融纠纷。内容包含银行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证券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信托纠纷、理财纠纷、保险合同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1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6】金融纠纷 目录

一、银行卡纠纷

(一)借记卡纠纷

1可疑交易下发卡行违反保障账户内资金安全义务的认定

——周某萍诉甲银行中南路支行借记卡案

2发卡行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义务的合理限度

——闫丽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兴支行借记卡案

3伪卡交易情形下持卡人过错的认定及责任负担

——高雪某诉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羊坊店支行借记卡案

4伪卡盗刷损失按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承担比例

——阮家某诉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人民西路支行借记卡案

(二)信用卡纠纷

5信用卡违约金未经协商不予支持

——甲信用社诉林育某信用卡案

6植物人的诉权保障

——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诉牛某信用卡案

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7储蓄存款合同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黄翠某、余丽某诉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8储蓄存款人有妥善保管身份证、存单和相应密码以确保存款安全的义务

——金某萍诉某银行咸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9质权人对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行权困境

——甲农商行诉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10金融借款中配偶方表达知悉同意借款事实不构成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甲银行温州分行诉李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11银行贷款“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法律性质分析

——甲银行诉李锦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12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不得据此收取利息

——田某、周某诉甲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13对金融机构采用通道形式发放贷款行为的效力认定

——鹤壁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14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违约责任过重处理分析

——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曾维某、陈嘉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15银行能否对借款人轻微的违约行为主张解除合同

——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刘素某、唐炜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四、票据纠纷

(一)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6汇票丢失后前手拒绝出具说明证明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应尽其所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合法持票人

——甲机械厂诉乙银行宜兴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17因质押合同持有票据,能否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

——富某公司诉中南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二)票据追索权纠纷

18票据追索权“被拒绝付款”要件认定

——浙江某立公司诉武汉新楚某公司等票据案

19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代签收”的电子票据的追索期限应从法院认定票据义务人的行为构成拒付时起算

——沃美某公司诉华某公司、精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20出票日期应为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后授权补记出票日期的支票无效

——泓某公司诉慧科某公司、李金某票据追索权案

21穿透原则在票据纠纷类案件审判中的适用与限制

——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22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宋家某诉甲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23电子汇票期前提示付款到期日后未获兑付时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司法审查

——兴某公司诉屹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案

24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承兑人期内以账户余额不足拒付的,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忆某公司诉感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25电子商业汇票通过特定载体提示付款可以产生票据追索效力

——怡某公司诉格林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26票据权利人利益及票据债务人利益的衡平保护

——李文某诉奥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27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航天研究所诉甲银行瑞安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案

28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的运行路径

——海某消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五、证券纠纷

29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中代表人特别授权与投资者诉讼权利的合理界定与平衡

——刘某某等诉上海飞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3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揭露日的认定问题

——顾华某等诉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3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中证券服务机构责任范围认定

——李某某、周某某诉中某科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32诱空型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因果关系之认定

——张怀某诉某技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33债券质押式回购中的融券方可直接通过诉讼主张交易本金和罚息并行使优先受偿权

——某信证券公司诉某源证券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案

34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正确认定

——刘某、赵某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案

35原油掉期交易中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应依约适用国际惯例予以认定

——渣某银行诉某石化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案

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6监管银行违约导致融资租赁资金流失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某富通公司诉某银行朝阳分行合同案

37租赁物部分真实情形下“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司法认定

——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某医院、某市城投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案

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38违反监管政策、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合同应属无效

——李晓某诉胡建某、九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案

39投资公司与投资人签署的赔偿协议是否属于保底条款

——王晓某诉谷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案

40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收益条款的效力

——贺某盛诉李某峰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

41聚合投资型委托理财关系中受托人的双重身份及其责任认定

——章某诉金某东、朱某委托理财合同案

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42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并不当然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43公益保险投保人不当然享有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

——某保财险上海分公司诉骏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44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

——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九、其他

45议付行的独立审单义务与善意议付的认定

——普某公司诉传某公司等信用证欺诈案

46涉外独立保函不符合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情形下应依法驳回止付申请

——上海某研究所与B国某能源公司、某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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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6】金融纠纷 节选

1可疑交易下发卡行违反保障账户内资金安全义务的认定——周某萍诉甲银行中南路支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4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萍 被告(上诉人):甲银行中南路支行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13日,经原告申请,被告为原告开通银行借记卡账户,并向原告发放了相应借记卡。其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8月19日、2016年4月7日、2017年7月2日向被告申请挂失及补发新卡。2017年8月10日16时47分至18时14分之间,涉案银行卡账户发生了283笔交易,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总计283000元),交易方式均为发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的对方账号均一致。诉讼中,原告称前述283笔交易均为他人盗刷。前述交易发生后,该银行卡除利息存入外未发生过交易。2017年8月16日,原告将涉案银行卡永久挂失成功。2017年9月4日,原告拨打电话报警并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反映情况。2017年11月27日,原告将该银行卡剩余款项取出,并将该银行卡销户。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银行卡开通了短信提醒服务,原告称其未收到被告关于涉案交易的短信通知;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妥善保管原告交付的货币资金,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本金283000元及利息损失1000元,暂共计284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被告作为发卡行是否适当履行了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被告受理该申请后,为原告开立涉案账户,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作为原告涉案账户的开户行,负有保障原告账户内资金安全、不被盗用的义务。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就大额支付、可疑支付及时通知客户。对开通短信或其他方式即时通知功能的客户,应就每一笔支付交易即时通知客户。通知信息中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全行业务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对其中的商户和客户在本行的账户资金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达到风险标准的应组织核查。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应做到逐笔监测、认真核查、及时预警、及时控制”;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交易建立自动化的交易监控机制和风险监控模型,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行为、套现或欺诈事件”。据此,在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交易,尤其在进行大额、可疑交易时,商业银行的相应通知、审慎义务等亦为其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 本案中,涉案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交易,且自**笔交易发生至*后一笔交易结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90分钟,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的对方账户亦相同,与日常消费模式不符,明显为异常、可疑交易。同时,原告称其未收到被告关于涉案283笔交易的通知,被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其在认可涉案银行卡已开通短信提醒服务的情况下,未就原告的前述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反证据,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原告涉案银行卡账户的开户行,其银行交易系统未能准确识别该异常交易,在前述交易发生时以及交易发生后,均未对前述交易进行风险识别,亦未就前述交易向原告发送提醒通知或进行核实,未适当履行其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账户资金损失283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本书收录的部分案例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第五条、第八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百零七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修改,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本书收录案例均裁判于该法修改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条文,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第六十四条**款,《*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作出如下判决: 甲银行中南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萍支付283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不被盗用是银行卡开户行作为储蓄合同当事人的义务。银行卡盗刷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了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义务。 在有卡交易中,是否存在伪卡是查明事实的关键。在争议交易发生前后的短时间内,一旦出现持卡人在其他位置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再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间隔及空间距离,通常可认定是否存在伪卡。 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越来越普及,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也越来越紧密,通过支付宝等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银行账户交易均为无卡交易。无卡交易背景下不存在伪卡盗刷的情形,此时,认定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义务主要在于审查银行是否做到了相应的审慎、通知义务。《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审慎、通知义务。具体可参照该通知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本案中,涉案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交易,且全部交易发生的时间前后不足90分钟,每笔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的对方账户亦相同,与日常消费模式不符,明显为异常、可疑交易。该银行卡开通了短信提醒,而甲银行中南路支行作为专业的商业银行,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就涉案交易进行了通知,因此,应当认定甲银行中南路支行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 本案的裁判思路,与*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旨、理念也是一致的。另外,应当注意的是,交易是否为他人盗刷与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不能等同。在我们审理的另一案件中,案涉交易亦为无卡交易,但在案证据表明,持卡人曾收到诈骗短信,并点击了短信中的链接,将收到的验证码输入至该链接。因此,在该案中,虽然相应交易为他人盗刷,但不能因此认定银行没有适当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刘雨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6】金融纠纷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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