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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研究(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王建文商法学研究系列)

证券法研究(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王建文商法学研究系列)

作者:王建文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57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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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研究(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王建文商法学研究系列)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98399
  • 条形码:9787300298399 ; 978-7-300-29839-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证券法研究(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王建文商法学研究系列) 内容简介

我国《证券法》经2019年修订后,中国证监会又于2020年、2021年先后修订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入规定》等规章,从而形成了全新的证券法律体系。本书以此为主要依据,结合境外立法例与我国证券市场实践,对证券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诠释。全书共十六章,分述了证券法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承销和保荐制度、证券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制度、证券法律责任等内容。本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证券法制度与理论体系,对目前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必要探讨,从而兼顾了理论学习与实务工作需求。

证券法研究(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王建文商法学研究系列) 目录

**章 证券与证券市场 1
**节 证券的内涵与外延 1
第二节 证券市场发展概况 12
第三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概况 22
第四节 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沿革 33
第二章 证券法的内涵与中国证券法的沿革 53
**节 证券法的内涵界定 53
第二节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65
第三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78
第四节 中国证券法的制定与修订 85
第三章 证券发行制度 98
**节 证券发行的内涵与外延 98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 107
第三节 股票发行的程序 120
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与程序 130
第五节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34
第四章 证券承销和保荐制度 144
**节 证券承销概述 144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权利、义务的特殊规制 151
第三节 证券发行方式与发行价格 159
第四节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168
第五章 证券交易制度 180
**节 证券交易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180
第二节 证券交易方式 190
第三节 证券持有、交易的限制规则 201
第四节 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 212
第六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 221
**节 证券上市的内涵与外延 221
第二节 证券上市条件 227
第三节 证券上市程序 231
第四节 上市证券的交易程序 234
第七章 信息披露制度 242
**节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242
第二节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249
第八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254
**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内涵与外延 254
第二节 持股预警披露制度 276
第三节 要约收购制度 283
第四节 协议收购制度 309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其他制度 317
第九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 324
**节 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内涵与立法政策 324
第二节 防御性反收购策略 337
第三节 抵抗性反收购策略 358
第十章 投资者保护制度 365
**节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365
第二节 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其他内容 374
第十一章 证券交易所 386
**节 证券交易所概述 386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394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397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权 402
第五节 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410
第十二章 证券公司 413
**节 证券公司概述 413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设立 424
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432
第四节 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438
第五节 证券公司的监管规则 444
第十三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50
**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概述 450
第二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456
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规则 466
第四节 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473
第十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 478
**节 证券服务机构 478
第二节 证券业协会 482
第十五章 证券监管制度 485
**节 证券监管制度概述 485
第二节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 490
第三节 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权的约束和保障 495
第十六章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502
**节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502
第二节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508
第三节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522
第四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536
第五节 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550
参考文献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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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研究(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王建文商法学研究系列) 节选

**章 证券与证券市场 **节 证券的内涵与外延 一、证券的定义 证券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在不同学科与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一般来说,证券是指以特定的专用纸单或电子记录,借助于文字、图形或电子技术,记载并代表特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它是权利与权利载体的结合物。该权利载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一般来说没有实际价值。不过,在特定情形下证券作为权利载体也具有超出其所记载或代表的权利的价值,如珍稀邮票就因其稀缺性而具有收藏价值。但这属于证券价值的例外情形,不影响对证券价值的定性。 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有特定含义,因各国立法及实践对证券的界定有较大差异,故理论界对此缺乏统一认识。我国2015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在对证券范围进行列举的同时,将证券定义为:“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① 但令人遗憾的是,*终通过的2019年《证券法》未保留该条款。二、广义证券的分类 从广义上讲,可将证券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金券 金券又称金额券,是指券面标明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其典型形式为邮票与印花。 金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金券是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例如,邮票用于邮寄信件,印花用于缴纳印花税。除基于收藏价值而在特定市场上具有一定价值甚至巨大价值外,它们本身没有其他价值。 (2)金券在形式上具有特定性。它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制作,其形式与所记载的内容都具有标准化和统一化的特点。任何其他机关、组织与个人非经授权均无权制作与更改金券所记载的内容。 (3)金券的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行使证券上的权利必须持有证券,丧失证券则失去证券上的权利。例如,遗失的邮票,无法用来寄信;遗失了印花,无法证明已缴纳了印花税。(二)资格证券 资格证券,又称凭证证券、免责证券,是指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资格证券持有人可凭所持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权利,义务人向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后即免除法律责任,但义务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向非权利人履行义务者除外。其典型形式为车船票、电影票、行李票、存车票、银行存折、存单①等。一般来说,资格证券持有人即可被推定为权利人;证券义务人无须审查持券人是否为权利人,拒绝向持券人履行义务必须提供确切证据。但由于资格证券不能流通,因而权利人丧失对证券的占有,并不绝对导致其丧失该证券表明的权利,若能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则仍应满足其权利行使要求,义务人仍应向其履行义务。例如,如果存折、存单遗失,可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正式挂失手续7天后,若该存款在挂失前未被冒领,则由金融机构办理补领新存折、存单或支取手续。 (三)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记载和表明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由于证券上所表明的财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与价格,并且该证券可以自由转让,故其被称为有价证券。① 有价证券是一种信用凭证或金融工具,它是商品经济和信用经济发展的产物。有价证券的正常交易能起到自发地分配货币资金的作用。通过有价证券,可以吸收闲置的社会资金,作为长期投资分配到国民经济各部门,从而优化资源配置。②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代表财产权利。 (2)原则上有价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分离,持券人即被推定为权利人,义务人向持券人履行义务即可免责。与资格证券不同,有价证券的权利人若不持有证券,即使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只有严格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确认权利人的身份之后才能行使权利。如票据遗失,权利人应及时通知银行挂失止付,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公示催告或诉讼期间届满,如无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即可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款。这与存折挂失手续相比,显然程序 更为复杂与严格。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除以上典型分类外,另有学者将证券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与有价证券① ,还有学者将证券分为证书、资格证券与有价证券。② 这两种分类基本上相同,凭证证券即资格证券,证据证券与证书均指记载一定法律事实的一种文书,如毕业证、结婚证、借用证、证据(书面证明)等。由于证据证券超出了通常意义上广义证券的范畴,并且该分类使金券无从归属,因而该分类方法不可取。三、有价证券的基本类型 (一)商品证券与价值证券 按照所代表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商品证券与价值证券。 商品证券,又称实物证券、货物证券、财物证券,是指在商品流通中发行的、代表一定量商品请求权的实物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可凭证券提取该证券上所列明的货物。商品证券主要有海运提单、陆运提单和水运提单等,此外还包括仓单、提货单等。 价值证券,是指直接代表一定财产价值或权利的证券。价值证券又可分为货币证券与资本证券。(1)货币证券是替代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的有价证券,是商业信用工具。货币证券在范围和功能上与商业票据基本相同:其范围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其功能主要用于单位之 间的商品交易、劳务报酬的支付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算等经济往来。现在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在其透支功能被行使时实质上也构成了一种货币证券。(2)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它是指资金需求者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从资金供应者那里直接获得资金后,向资金供应者签发的证券。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权证券和债权证券:股权证券主要表现为股票,债权证券表现为各种债券。资本证券与作为货币替代物的货币证券不同,它具有筹集资金和获取利益的双重功能,具有资本的性质与功能,故名之。但资本证券并非实际资本,而是虚拟资本。它虽然也有价格,自身却无价值,形成的价格实为资本化了的收入。资本证券是独立于实际资本的一种资本存在形式,仅间接反映实际资本的运作状况。此外,资本证券与实际资本在量上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资本证券的价格总额总是大于实际资本额,因而它的变化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资本额的变化。① 狭义上的证券特指资本证券,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也特指资本证券。除非特别说明,本书所称“证券”,均指资本证券。 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具有下述特征:(1)证券的收益性。证券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其目的是获得一定的收益。当然,证券的收益性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必然能够获得预期收益。(2)证券的风险性。任何证券均可能因证券投资者投资不善或者证券市场的跌落而难以达到预期收益的目的。(3)证券的变现性。证券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将其持有的证券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其投资。(4)证券的参与性。它是指证券持有人可以根据持有的证券参与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等证券持有人大会进行投票表决。(5)证券的价悖性。证券的票面价格和证券市场上的价格往往并不一致。 (二)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 …… ……

证券法研究(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王建文商法学研究系列) 作者简介

王建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兼任江苏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决策咨询专家、江苏省政协法律顾问、江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南京市秦淮区委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等学术职务。获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20年度商法人物(2021年入选)、第三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2013年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2011年入选)、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2010年入选)、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004年入选)等荣誉称号。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专著、专著型教材三十余部,参编“马工程”教材《商法学》等***教材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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