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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房地产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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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版权信息

房地产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本书从房地产法的相关概念入手,较为深入地分析和阐述了房地产、房地产业、房地产法、房地产法体系和不动产登记等基本理论和相关基础知识;较为全面、详细地阐述了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税收制度、物业管理制度和房地产征收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的法律规则;根据房地产纠纷的特殊性,阐述了房地产纠纷的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本书以房地产业的内容及管理为主线,简明扼要地展现了我国房地产法的完整内容。

房地产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目录

**章 房地产法概述
**节 房地产与房地产业 001
第二节 房地产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014
第三节 房地产法律关系 016
第四节 房地产法的渊源 022
第五节 房地产法的体系 026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制度
**节 房地产权属概述 029
第二节 土地权属制度 031
第三节 房屋权属制度 042
第四节 房地产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047
第五节 房地产登记制度 051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节 土地使用权概述 059
第二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 065
第三节 出让土地使用权 071
第四节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081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 086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 091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 094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100
第五节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的施工管理制度 102
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交易概述 115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120
第三节 商品房预售 131
第四节 房屋租赁 137
第五节 房地产抵押 154
第六章 房地产税、费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税概述 160
第二节 土地税法律制度 164
第三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170
第四节 房地产费 179
第七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节 物业管理概述 185
第二节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191
第三节 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199
第四节 物业管理服务费 203
第八章 房地产征收法律制度
**节 财产征收法律制度概述 209
第二节 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218
第三节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制度 228
第四节 拆迁纠纷裁决 237
第九章 房地产纠纷的处理
**节 房地产纠纷概述 242
第二节 房地产纠纷的行政处理 246
第三节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 250
第四节 房地产纠纷诉讼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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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节选

**章 房地产法概述 常考知识点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 ●房地产法的渊源 ●房地产法的体系 **节房地产与房地产业 一、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即房产和地产的通称。物质形态的房屋、土地被赋予法律上的财产意义,即被称为“房产”和“地产”。房地产一词目前在国内外均无确定的法律定义,在什么是房产、什么是地产以及二者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上,同样没有严格的法律定论。对房地产概念的分析,是正确理解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前提。 (一)房地产概念的产生 在内地,房地产往往被理解为与不动产是同一语义的另一种表述;在我国香港地区的经济生活中,房地产一词虽被广泛使用,但在正式的立法条文中这一概念并不多见,而往往代之以地产、物业的概念;在我国澳门地区,葡文中的imobiliaria(等于英文的immovable或拉丁文的resinmobles)既可被译为不动产,也可被译为房地产,它在严格意义上与大陆法的不动产的概念基本一致,房地产不过是中文的引申。不动产与房地产概念的产生有两个显著区别。一是概念产生的时间不同。不动产概念自罗马法以来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我国房地产一词源于何时何地难以准确地考证,但可以肯定,这个概念是我国现代城市社会的产物。我国古代对房地产相关概念的称谓主要有“田产”“宅业”,二者合称为“田宅产业”。从中文的语法规则来看,重要的概念在前,次要者居后。在我国古代农业经济为主的法律中,田地比房屋重要得多,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古代社会也不会有“房地产”的提法,而*相近似的当属“田宅产业”的概念。二是产生的法律要求不同,或利益的重心不同。传统不动产利益对个人私有财产予以*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保护的重心是土地利益,性质是私有。而房地产以房屋为重心。只有在城市中,不动产才以房屋为主要表现形式,只有城市的土地才不再被称为“田”而被称为“地”。房地产概念本身体现了城市不动产特别法律规范的属性,它追求的是一种特殊的利益格局,即城市商业利益优势的格局,它的产生必然对传统不动产制度造成冲击。基于以上分析,应着重从现代不动产意义上把握我国房地产的含义。 (二)房产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上曾长期使用房产的概念。一般认为,所谓房产,是指在法律上有明确所有权权属关系的房屋财产。“具体包括:住宅、厂房、仓库,以及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办公、医疗、体育等多方面的用房。”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不存在房产的概念。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在处理土地与建筑物关系上采取分别主义,使建筑物得以作为独立的不动产,但不动产制度并未分裂为房产与地产,亦不存在独立于物权法之外的房产制度。普通法中更不存在与地产并列的所谓房产概念。因此,房产是我国房地产制度中的一个特有的概念,它的产生和存在主要有三个原因。**,中国历史上的民法受日本民法的影响较大,在土地与建筑物关系问题上采纳了分别主义原则,且我国香港地区房地产制度实行的一物多权原则,亦对内地房地产法有较大的影响,故房屋财产权利与土地财产权利分离具有法律传统。第二,新中国房地产制度特殊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颁布的一些政策和法规中经常使用房产一词,其含义较宽泛,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特指城市房屋,有时也泛指城市和农村的一切房屋。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全国普遍成立房产管理局后,我国的房产基本特指城市房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家颁布的房地产政策法规中,房产均特定在城市范围,而不再包括农村的房屋。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以及一切地产权利不作为商品,不能买卖或出租。而同时,国家又承认房屋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因而把房屋和土地分离开来,相应地将房产与房地产分离开来,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房产概念代替房地产概念。目前,我国的政策法规中已很少见到孤立的房产的提法。第三,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所有权往往是不一致的,房地产权利人只对房屋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对土地财产只享有使用权。按照传统的大陆法财产权的性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严格程度更高,房地产消费者更关心的是房屋所有权,即房产的权利,所以,房产作为相对独立的一种财产权利在房地产市场中得以存在至今。基于以上分析,房产主要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与世界上通行的概念不一致。其积极的或合理的意义在于:**,在我国,土地公有制使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往往是不同一的,房产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意义,将私益与公益区分开;第二,现代不动产主要针对土地权益,而房产则更多地保留了传统不动产的意义。市场,土地管好了,房屋管理就有了前提和基础。“地随房走”的主张则认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相分离,而房屋与房屋地基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进入市场流通。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意义退到第二位,房屋所有权或房产则成为房地产的核心。所谓谁随谁走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非两个问题:一是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问题;二是法律可能对不同的所有权实行不同程度的保护。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实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地使用权已经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存在,而不是仅作为传统大陆法中的所有权权能之一的从权利存在。在房地产法律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相互并列的,并无从属关系。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已经摒弃了以往旧体制下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所有权上有高低贵贱之分并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的旧观念。主体的平等性当然意味着法律保护的平等性,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与地产谁随谁走的提法已无实质意义。我国《民法典》第356条和第357条已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房地产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简介

李延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土地法、房地产法及国土资源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学术成果有《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房地产法研究》《土地法教程》等,并在《法学家》《法学杂志》《中国土地科学》等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周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兼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研究基地主任,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民法、房地产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学术成果有《住宅立法研究》《房地产法专论》《物业管理与业主权益》《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等,另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 于鲁平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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