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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2021年修正版专业实务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2021年修正版专业实务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6-01
开本: 32开 页数: 24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5.4(5.5折) 定价  ¥2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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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2021年修正版专业实务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9652
  • 条形码:9787521619652 ; 978-7-5216-1965-2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2021年修正版专业实务版) 本书特色

新旧对照——本书将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条文内容与原法条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 关联对照——本书将根据安全生产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附到《安全生产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配套规定、典型案例——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还收录了与《安全生产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2021年修正版专业实务版) 内容简介

本书将2014年《安全生产法》与2021年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条文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法条与新法条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还将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主法条一一对应,作为关联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本书附录部分收录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的配套规定,以及很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与安全生产责任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方便专业人士查找使用。本书实用性强,是安全生产工作者的手边书,可以帮助实务工作者时间了解新法新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2021年修正版专业实务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支持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设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履职义务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与管

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专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与范围】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三十二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

全生产责任和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五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六条【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和受损害人员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七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六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七条【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九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七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

第七十二条【安全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三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举报权】

第七十五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六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八十条【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八十二条【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物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

第八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上报义务】

第八十五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行政部门对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安全检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不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处罚】

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进行考核、

教育、培训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高危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安全设施、设备、防护用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条【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零一条【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零二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

**百零三条【违法发包、出租,未进行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百零四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百零六条【免责协议无效的法律责任】

**百零七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百零八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百零九条【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隐瞒不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一条【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隐瞒不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二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三条【关闭、吊销证照处罚的情形】

**百一十四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处罚】

**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

**百一十六条【赔偿责任及执行】

第七章附则

**百一十七条【用语解释】

**百一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百一十九条【生效日期】

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节录)

(2021年3月12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5年5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2月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年7月11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4月2日)

典型案例

1印华四、印华二、陆铭、张小学、孔维能、封正华重大责任事故案

2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采矿、单位行贿案

3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重大责任事故案

4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邓开兴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安全事故,行贿案

5岳超胜、谢荣仁重大责任事故案

6梁宗刚、邵迎、杨军重大责任事故案

7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

8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9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10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

11程国义、王金元、谷晋生、王恒茂玩忽职守案

安全生产法条文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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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2021年修正版专业实务版) 节选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方便读者检索法条,下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矿山安全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煤炭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建筑法》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煤炭法》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矿山安全法》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矿山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法》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煤炭法》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2021年修正版专业实务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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