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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

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

作者:黄辉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32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38.7(4.9折) 定价  ¥79.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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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238935
  • 条形码:9787302238935 ; 978-7-302-23893-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 内容简介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公司法作为与经济联系密切和重要的法律,也在悄然经历着一场全球化的进程。公司法已经不限于本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是着眼于全球范围的竞争。在此背景下,公司法研究要放在国际比较的视野中进行考量。  《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以英美法系为中心,以澳大利亚公司法为切入点,对于现代公司法进行比较分析,检讨各国公司法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的异同,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运行环境进行整体研究,指出不同法系的传统特色和新发展;在适当之处,针对中国公司法的有关问题,就如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了建言。  《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分为四大部分,即公司与公司法、公司存续与法人格、公司治理、公司集团,不仅讨论了公司法的具体制度,而且阐述了公司法的经典理论和发展前沿,以让读者对于比较公司法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 目录

**编 公司与公司法
**章 导论
**节 概述
一、公司文化与资本主义:“四大时代”
二、公司的英文用语之辨:“Company”or“Corporation”
第二节 公司演变:过去与现在
一、早期商业形式
二、特许公司(chartered company)
三、1720年:南海泡沫(the South Sea bubble)
四、法定公司和授产契约公司
五、1844年:登记公司(registered company)
六、现代英美公司法
第三节 公司理论:公司的本质与目标
一、特许权理论(concession theory)
二、自然实体理论(natural entity theory)
三、公司契约论(法经济学理论)(contractarian theory)
四、公司宪政论(corporate constitutionalism)
五、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六、小结:比较与评判
第四节 未来之路:发展方向及研究前沿
一、公司法发展方向:全球融合抑或路径依赖?
二、公司法研究前沿:热点与趋势
第二章 公司立法与监管
**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体系:美国与澳大利亚立法模式之比较
一、概述
二、1900年之前:澳大利亚早期的公司及立法
三、1975年之前:州法形式的公司法及其问题
四、1975年至2001年:寻求联邦立法的替代方案
五、2001年之后:联邦立法
六、体系之争:联邦统一立法抑或各州分别立法?
第三节 公司与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启示
二、证券监管机关:以澳大利亚为例
三、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冲突与协调:一个全球性课题
第四节 澳大利亚富有特色的监管技术
一、概述
二、可执行承诺
三、民事惩罚机制
四、违法通知
……

第二编 公司存续与法人格
第三编 公司治理
第四编 公司集团

参考文献
判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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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 节选

  《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六)小结:对于我国的启示  从上述讨论中可见,公司资本制度的总体发展趋势是越来越自由,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适应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比如出资形式的自由化,对于非货币出资形式的限制日益放松;第二,一些传统的资本制度,比如*低注册资本制度和股票面值制度等,逐渐丧失了其原有功能,同时很多旨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机制不断出现,促使这些资本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后,随着公司治理模式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授权资本制也显得过时,加之其本身具有的天然缺陷,导致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废除了该制度。  值得指出,与美国和澳大利亚相比,英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处于一个明显保守和滞后的状态。比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在20世纪就废除了授权资本制,而英国直到2006年公司法修订才正式废除;在*低资本要求和股票面值制度上,英国法的保守性更是暴露无遗,时至今日还保留了上述制度;*后,在非货币出资问题上,英国法明显更为严格,仍有不少禁止性规定。当然,这里有一个欧盟法的影响问题,由于欧盟公司法指令的硬性要求,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英国不得不保留一些已经过时、意义不大的公司资本规则。不过,欧盟法的规定只适用于公众公司,因此英国对于私人公司没有设定*低资本。另外,由于种种原因,英国公司法仍然保留了股票面值制度。  因此,虽然英国起初是英美法系公司法的源头,但在随后的发展中,由于保守的传统习惯,再加上欧盟法的掣肘,英国的公司法至少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已经逐渐落后于其他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无可奈何地变成了夹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一个混合物。相比之下,其他的英美法系国家,比如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历史包袱,又无超主权法律的限制,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从而能够引领时代潮流。由于欧盟公司法指令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大陆法系公司法,因此英国公司法的困境也反映了英美法系公司法与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分化。  客观地讲,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还比较保守,但其发展方向还是顺应国际潮流、令人鼓舞的。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对于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力改革,降低了*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资本缴纳的时间要求,在非货币出资方面也更为自由。当然,改革后仍有诸多限制,但有些限制,比如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等,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长远而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空间还很大。我国目前采用法定资本制,对于公司资本的数额和缴付问题进行了硬性规定,公司以后增资需要公司股东的决议。然而,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在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股份的发行数额和时间。声明资本制则进一步自由化,让董事会拥有发行股份的更大决定权,章程中不再规定授权资本的数额上限,换言之,董事会几乎拥有一张公司资本的空白支票,可以根据公司的现实需要,自由决定何时发行股份、发行何种股份、发行多少股份以及股份的支付比例。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定资本制体现了公司治理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声明资本制体现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而授权资本制则是二者的一个折中。  因此,我国在改革公司资本制度时需要回答的一个前提问题是,我国公司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过渡。具体而言,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和股东救济等制度是否能够保证董事会为了公司的*佳利益勤勉尽责地行使股份发行权。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实事求是,结合自身国情,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采用授权资本制,后采用声明资本制。不过,鉴于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的状况并不乐观,董事义务和股东救济等核心制度仍欠完善,公司治理模式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过渡任重道远,因此,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采取授权资本制恐怕还需时日。  另外,我国的*低注册资本制度导致了不少现实问题。诚然,在现阶段的我国,该制度仍然具有一定作用,可以有效防止公司的过多过滥问题,比如“皮包公司”和“三无公司”(即无资本、无场所和无组织)等。但其负面效果也相当明显:一方面,增加了公司设立的成本,不利于商业发展和创新;另一方面,*低注册资本制度给人们一种公司资本决定一切的错觉,以为公司资本越多越好,即追求公司的规模而不是质量。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公司过分强调注册资本,从而引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通过注册资本的虚假陈述诈骗交易方等严重问题。实践中,我国存在很多公开和半公开的公司设立中介机构,专门为公司设立提供短期融资,公司设立后就马上收回资金,这本质上就是协助公司设立人进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不当行为,但作为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局很难(有时也不愿)去发现和处理。  ……

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黄辉,清华大学工学学士,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博士。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双聘副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理事.香港证券专业学会顾问等社会职务:主要研究领域:公司法、证券法和金融法等,在国外出版两本学术专著,其中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nsider Trading Law in China (Lond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一书在国际上被认为是研究中国内幕交易问题的代表著作,在2007年美国华盛顿举行的内幕交易法律研讨会上被专门讨论,两位著名教授分别撰写了书评,在核心的英文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十多篇文章,包括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Berkeley Business Law Journal, Columbia Journal of Asia Law, International Lawyer,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Studies和Company and Securities Law Journal等,在《清华法学》、《商事法论集》、《民商法论丛》和《环球法律评论》等中文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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