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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国两制”演变的法制节奏

香港“一国两制”演变的法制节奏

作者:田飞龙
出版社:时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89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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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国两制”演变的法制节奏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503833
  • 条形码:9787519503833 ; 978-7-5195-0383-3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香港“一国两制”演变的法制节奏 本书特色

本书从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四编和结语。全书紧紧围绕香港“一国两制”的演变主题,侧重以“法治”为主线,考察香港在基本法秩序下的政制发展、法治进步、两制融合及社会变迁。在国家主导的“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新时代,尤其是十九大报告确定的民族复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新时代,“一国两制”的制度创造力及香港对国家的持续贡献力一定能够得到更大的结构性发挥。

香港“一国两制”演变的法制节奏 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从事“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研究的重要成果集锦。作者通过从法学与政治学相结合的“政治法学”路径对纷繁复杂的香港“一国两制”模式进行抽丝剥茧式的解读与分析,希望可以对有关部门、智库、学者及一般公众进行适当的思维启发与制度诠释。

香港“一国两制”演变的法制节奏 目录

录●00/引言“一国两制”进入有序融合新时代一、政制改革与法理论辩0/ 香港普选:民主对法治的僭越0/“小政改”定位与“公民推荐”改进0/“占中”低龄化突破政治道德底线0/ 港台艺人言论折射地方性“尊严焦虑”0/ 功能界别对“港式民主”的意义0/ 白皮书进一步厘清中央与特区关系0/ “622”是不折不扣的假公投0/ 人大常委会如何“一锤定音”?0/ 普选国际标准不适用于香港0/ 人大决定成香港政改新基础0/ 港式民主的“外援模式”0/ 国际法情结与“两制”的内部裂变0/ 高度激进主义有损香港民主前途0/ 反“占中”游行推动民意结构化0/ “占中”运动失败的八大原因0/ 重启政改只能重走第三步0/ 后政改治港的新思路二、国家权力与香港法治0/ 香港“行政主导”的制度现实与问题化解0/ 特首在基本法秩序内之“超然”地位-00--00-/ “恶质拉布”的异化本质与治理思路/ “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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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国两制”演变的法制节奏 节选

-“小政改”定位与“公民推荐”改进-特首普选成为近年来香港政治生活的中心事件,成为官民之间、政党之间、中央与特区之间频繁互动与博弈的中心议题。2013年12月,特区政府正式启动“政改咨询”,为期5个月,如今已近尾声,共识仍未达成。泛民派超越基本法的“公民提名”诉求依然强劲,而中央定调的“机构提名”亦无松动迹象,双方之立场僵持及其“占领中环”的行动想象,已然导致香港政治社会的结构性分裂,2017年普选可能生变。民主需要底线共识才可健康发展,在此分裂趋势下香港各界有识之士忧心忡忡,中间性的妥协方案渐露端倪。近期,张达明等18名学者提出具有妥协与中间化性质的“学者方案”,将政改讨论收缩到基本法框架内,充分动用制度内资源和政改创制空间来弥合双方立场分歧,推动政改共识形成。学者方案的*大亮点是“公民推荐”,以弱形式的“推荐”置换强形式的“提名”。学者方案的出现是香港社会政改辩论回归理性的体现,但由于其方案设计的缺陷,尚不能充分弥合双方差距,也存在对基本法的某种误读。一、被人为放大的政改此轮政改在一开始就被赋予了过度沉重的“民主负担”,被泛民派视为香港民主化的要害,被定位为“大政改”。然而,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基本法,会发现此轮政改实际上只是“小政改”,即根据第45条第2款之普选目标而对附件一进行再修改,涉及的只是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改变,而不涉及基本法确定的政治体制的结构性改变。许多人并没有搞清楚此轮政改真正的法律属性。对这一法律属性的认知必须回归基本法的体系解释。基本法建立了两轨制的修改程序:一是针对“正文”的修改,按照第59条进行;二是针对三个附件的修改,按照附件各自给定的程序进行,“五步曲”来源于此。此轮关于特首普选的政改在法律上属于附件一的修改,其与正文的关系是通过修改附件落实基本法第45条确定的普选目标。在法律功能上,“正文”确定的是政治体制及其原则,“附件”确定的是对原则的补充与细化方案,二者之间存在主次关系。这一主次关系的法理基础在于“绝对宪法”和“相对宪法”的区分(施米特),前者涉及香港根本政治体制,后者涉及程序和技术安排。这样我们便可理解政改咨询文件直接从“提名委员会”切入,而排除“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的法律基础了。进一步,由于基本法在第45条已经确定了普选的原则框架:“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这就决定了此轮政改的“小政改”定位,即只解决两个主要问题:**,提名委员会如何“参照选举委员会”而具有适合普选提名的“广泛代表性”以及“民主程序”;第二,350万名合格选民如何“一人一票”选举出特首。其中,提委会提名只是特首普选的功能性、辅助性程序,选民“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才是普选的重心与关键。然而,经过泛民派的充分发酵,此轮政改被以偏离基本法的形式进行了双重放大:**,将作为普选辅助环节的“提名”放大为普选的重心,提出了基本法之外的“公民提名”,导致政改咨询与讨论严重“失重”;第二,将有无“公民提名”和泛民派代表是否“入闸”作为普选“真假”的唯一标准。这种放大的法理基础不在于基本法,而在于所谓的“国际标准”,比如人权公约的宽泛界定以及国际专家的权威意见,然而这些均不足为凭,因为根据基本法第39条,人权公约必须通过特区法律予以实施,而国际专家意见只能作为不具任何法律权威性的参考。这种人为的放大尽管可以理解为政治派别的博弈策略,但也必须见好就收,寻求妥协与共识,将讨论框架从国际移回国内,将讨论重点从“提名”移向“选举”,将“大政改”想象回拨到“小政改”定位。二、机构提名的开放性若以上述“小政改”定位评估中央立场和学者方案,我们可得出两点结论:**,中央立场是严格的基本法解释性立场,以提名委员会为中心展开普选设计,“广泛代表性”是机构的代表性,“民主程序”是机构的民主程序,这在法律和法理上均站得住脚;第二,学者方案尽管回避了“公民提名”,但由于将“公民推荐”与“机构提名”分离且对“机构提名”做出了非机构化的安排,细节设计不够,在立场上依然偏向“泛民”,并预伏下推荐人选不被“提名”的危机对抗。目前的“公民推荐”方案还不能称为真正中间性的方案,需要按照“小政改”定位重新调整:取消“公民推荐”与“机构提名”的分离安排,将前者作为后者的一个程序环节。这就涉及对“公民推荐”法律属性的认知。“公民提名”直接与机构提名权相冲突,但“公民推荐”并不与之冲突,而是可以吸纳整合入机构提名之中。如何在法律上纳入呢?第45条要求提委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何谓“民主程序”?目前的理解集中于一种“选举式提名”,即提委会委员“一人一票”选出候选人才是“民主”,这可简称为“1/2入闸”模式,确实体现了提委会的机构法人意志,但却是必要而不充分的。这里的“民主程序”显然应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和进阶性,在制度逻辑上应包含“公民推荐”和“比例预提名”(如1/8)。因为提委会无论如何具有“广泛代表性”,选民或委任团体在其组成过程中只是发出了抽象的“提名”赋权,并未发出具体的“人选”赋权,因此在提名何人为正式候选人问题上仍然需要“问政于民”,需要委员们的“比例预提名”。如果直接由1200名委员投票选人,在程序上甚至无法操作,因为在逻辑上必然需要由其他“主体”提出非正式名单。由此,机构提名的民主性便体现为其充分的程序开放性,可以容纳“公民推荐”和“比例预提名”,这样就将形成一个“三阶段”的机构提名模式:**,由“公民推荐”程序产生较为宽泛的“民意参选人”,可以设定2%—3%的选民推荐门槛,产生一个30人名单作为提委会“预提名”的参考,但不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第二,提委会委员“比例预提名”程序,可维持选委会1/8的预提名门槛,合比例委员参考但不限于公民推荐结果进行预提名,产生一个6—8人的“预备候选人”,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第三,提委会全体委员“选举式提名”程序,每名委员限选3人,以过半数为标准,体现机构整体法人意志,*终产生一个不超过3人的“正式候选人”。至此,提名程序终结,普选启动。总之,在基本法的“小政改”定位下,通过扩展机构提名“民主程序”的开放性,可以有效吸纳“公民推荐”的合理因素,且通过“三阶段”层层设限,民意、委员、机构之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合作与制衡,体现了共和主义的审慎美德。循此,则被人为放大的“提名”之争或可化解,香港民主化可期进入法治理性轨道。(本文原载于香港《大公报》2014年4月24日)-“占中”低龄化突破政治道德底线-政改咨询结束后,建制派和泛民激进派围绕“占中”展开了激烈的动员与反动员博弈。针对泛民激进派“学民思潮”对全港中学生的普泛动员,建制派团体“帮港出声”近期发信各中学,指明“占中”违法,可能损及学生安全和前途利益,希望校方与教师恪尽监护之职。马恩国律师更指出,如学校与教师监护不力,家长可依法追偿。泛民激进派则号称中学生参与“占中”是“民主学习”,是为香港“争未来”。一方申明法治言之凿凿,另一方标榜“民主”义正辞严,“占中”议题竟然凝聚起了香港社会关于道德与法律、民主与法治的大辩论。事实上,以“公民抗命”自诩的“占中”运动在香港这样一个民主化的法治社会一直受到各种非议,但批评者所依据的形式主义法治观却不足以击中“公民抗命”的真正要害。“公民抗命”素以道德正当性回击违法性指责,申明其所追求者为一种高于实证法律的共同体正义观及其制度愿景。但正因为“公民抗命”的全部合法性在于其标榜的共同体道德,因此“占中”动员中的“低龄化”恰恰突破了这一属于根本目标的道德底线,突破了民主游戏的成人边界,撕裂了共同体的价值基础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承诺,值得泛民激进派严肃检讨。一、违法性指责未击中“占中”要害“占中”运动源于香港的普选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普选投票,而在于提名机制。设若基本法未规定“提名委员会”,则争议将失去法律焦点。作为“公民抗命”,在逻辑上一定要存在一个命令,也就是一个被运动领导者认为不符合共同体正义观的“恶法”。在泛民派的政治意识中,这个“恶法”就是基本法中的提委会条款,具体而言是中央和特区政府咨询文件中对提委会实质性、唯一性、权威性的官方解释。吊诡的是,这一“恶法”尚未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证法,基本法中的这一条款只是一个关于特首普选安排的目标。因此,如果一定需要法律焦点的话,由于提委会要“参照选委会”组成,按照纯粹民主原理,他们一定认为之前的“推委会”“选委会”同样是“恶法”。正因为所“参照”的对象在本质上反民主,他们才提出了超越基本法、超越“参照”要求的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诉求。在泛民派的激进理解中,如果2017年普选不能容纳严格的“公民提名”,就是“假普选”,就是政治筛选,“爱国爱港”标准的提出更加深了这一忧虑。为此,泛民激进派不惜对在“公民提名”上出现妥协趋势的泛民温和派进行攻击和要挟,并激进地深入中学生群体进行非常规动员。普选被简单化为公民提名,而手段就是“占中”。面对汹涌而至的“占中”动员,中央、特区政府以及建制派异口同声进行违法性指责,并诉诸法律追惩。“公民抗命”作为一种古老传统,可远溯至苏格拉底。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律判处死刑,这是西方政治文化的重大象征性事件。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美国学者比多(Bedau)编选了一本“公民抗命”文选,指出这一传统*有影响力的三个源头是苏格拉底、梭罗和马丁·路德·金。整体来看,“公民抗命”具有守法和违法的双重性:违法者,公民指称违反共同体正义观的是具体的法律或政策,主要是其中引导性和限制性的“行为条款”,公民因不认同和追求改变而违法;守法者,公民服从有关法律规范中的“责任条款”,承认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苏格拉底就是“公民抗命”的典型,他在良心和行为上违反雅典法律关于信神和教育的规定,但又服从雅典法律的责任条款和司法判决。“公民抗命”在法律形式上接近“违法”,在道义高度上接近“革命”,既被严肃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视为社会与秩序进步的良性机制,又常常由于无法严守道德边界和有限动员原则而遭到政治压制和民意抛弃。被民意抛弃的“公民抗命”,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占中”作为一种“公民抗命”,本身无法摆脱这一传统内含的困境,严格而言是在政治冒险和民意赌博。当然,作为政治行为,这在逻辑上可以理解。不过,无论是“占中”领导者的个人前途,还是“占中”本身对香港社会长远利益的道德维护,都需要“占中”动员保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行为尺度,滥用“占中”的道德正当性资源,比如将未成年中学生动员进来,只能适得其反。如果警务部门、教务部门和家长群体多数反对,“占中”很可能在超限动员中自我折损。二、低龄化参与有悖民主社会政治道德建制派此次正是抓住了泛民激进派超限动员的道德弱点,在中学生参与议题上予以集中反击,有利于获得执法部门与社会公众的理解、同情与支持。但建制派在理由上仍然主要援引民事监护条款、安全、前途利益等常规论据,未充分揭示“占中”动员低龄化对政治道德底线的突破。对手段正当性的评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马基雅维里式的“目的论”,即为了某个正当目的,可不择手段追求;另一种是现代法治的“比例论”,即手段选择必须与目标相称。社会运动中的动员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其正当性评价在原理上依赖于比例分析。马基雅维里的“目的论”支持一种超限动员,但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证立,比如革命动员或者战争动员。民主法治社会的常规动员应严守民主法治的道德边界,比例分析同样依赖于对这一道德边界的确认。这一道德边界,简单说来就是“民主是成年人的有限的政治游戏”。“占中”发生的环境是一个典范的法治社会和一个民主化社会,普选是在既有民主基础上的优化,而不是民主与专制的生死战。“占中”动员既不是革命动员,也不是战争动员,没有正当的超限动员理由。“占中”派所称的“民主学习论”也不成立。胡适也说过通过民主学习民主,但限于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中学生)在法律上属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和监护对象,在知识心智和政治心智上均不够成熟,需要共同体予以特别保护,这一保护显然包括不卷入争议极大的政治运动。香港具有完备的现代教育体系和渐然巩固的民主法治体系,中学生有充分的资讯自由和学习机会对民主原理加以了解,也有充分的机会在成年后投身政治。但如果早早将其抛入“民主”街头,其后果很可能是:**,只看到街头民主,未看到议会民主,养成一种将民主例外当作常规的畸形民主观;第二,过早浸染“公民抗命”的违法性教育,但又无法透彻理解形式违法所根植的共同体道德以及理性节制伦理,可能严重削弱青年一代的守法意识和法治信仰根基;第三,过早地在中学生与监护人(家长、学校、教师、社会)之间制造价值纷争与政治分歧,撕裂监护关系的信任根基,更可能危及后续教育的有效实施,甚至诱导中学生模仿街头运动恶化中学校园治理环境。总之,政府和建制派的违法性指责并未击中“占中”要害,“公民抗命”的道德教义早已为公民违法进行了“道德祝祷”,而法治在严格的现代宪法理论上也并非*高价值,需要与民主、自由、共同体道德等进行沟通调适,法律变迁正是这一调适过程的产物。但变法需建立在正当程序和理性商谈基础上,“公民抗命”如运用得当,可以改进这一商谈环境,提升共同体道德认知与法律评价的水准,但如毫无共识和节制,超限动员,一味对抗,就与“公民抗命”的道德前提及理性目标背道而驰了。(本文原载于香港《大公报》2014年5月21日)-港台艺人言论折射地方性“尊严焦虑”-2014年5月初,台湾地区歌手陈升抛出反服贸、反陆客言论,为当时港台共同的“反中”氛围再添砝码。与之呼应的前期事件是香港演员杜汶泽对内地网民的侮辱言论,以及香港街头内地童便风波。杜汶泽亦有支持台湾反服贸言论。这些艺人的此番言行在平时只是一个孤立的娱乐事件,至多通过常规娱乐公关手段即可平息,然而此次两人同时发声,其背景却颇为敏感:一为台湾反服贸的“占领立法院”运动,一为香港激进“民主派”关于特首普选的“占领中环”动员。艺人“反中”已不是孤立和个性化的娱乐事件,也难以确定他们是在借机“炒作”。我们应当认真对待港台艺人群体的这种声音,即为何不问政治的他们会加入“议员、教授、学运领袖、社运领袖、普通市民”等组成的反对阵营呢?对内地(大陆)频频展现的“经济关怀”和“家国宏大叙事”为何越发不敏感?笔者从中看到了港台部分精英群体的“尊严焦虑”,在此焦虑之下,他们不惜“小事化大”,偏离常识,罔顾文化情感,为政治抗议简单站队。富裕并活跃起来的内地民众对此符号化与集体化“侮辱”言论自然也绝不退让,言语攻伐日近底线。这里的背景与原因极其复杂,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如果不对这一情绪进行有效化解与管控,则两岸互动、央港互动数十年积累之默契、谅解、机制与成果恐不断耗竭,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一、“反中”的本质是地方性“尊严焦虑”歌手陈升明确表示对两岸交流“经济优先”的反感,并对比了两种台湾边缘化后果:**,顺签服贸协议,经济或有提升,政治与生活方式恐遭边缘化;第二,坚决反对服贸,则经济或许边缘化,政治与生活方式则得以保留。情急之下,陈升表示谈统一的前提是“大陆人先学会上厕所关门”。从其言语逻辑来看,并无明显“台独”倾向。再看杜汶泽的具体言论,主要涉及对内地网民言论的某种反感,其中提及了“非法下载”等侵权现象,激烈言辞大多是艺人个性使然,但无明显“港独”倾向。因此,尽管有“反中”嫌疑,但达不到“对抗”内地程度。艺人生活无忧,自然是有资格思考“尊严”问题的,……

香港“一国两制”演变的法制节奏 作者简介

田飞龙,江苏涟水人,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政治理论、行政程序法、港澳基本法、全球治理与宪制。兼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台港澳交流促进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驻站研究员、香港一国两制青年论坛副秘书长、澳门濠江法律学社副理事长。译有《联邦制导论》《美国革命的宪法观》等10部;著有《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香港政改观察》《政治宪法的中国之道》等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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