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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实务 (第3版)

法律基础与实务 (第3版)

作者:王玲 主编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09
本类榜单:教材销量榜
中 图 价:¥31.5(7.0折) 定价  ¥4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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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实务 (第3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437437
  • 条形码:9787302437437 ; 978-7-302-43743-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基础与实务 (第3版) 内容简介

  《法律基础与实务(第3版)》在第2版的基础上对教材体系及内容进行了修订,在介绍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常用的主要法律知识。具体包括:宪法、民法、婚姻法与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内容。  《法律基础与实务(第3版)》内容新颖,体例科学,适合于高职高专各专业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作为法律爱好者的参考用书。

法律基础与实务 (第3版) 目录

第1章 法学基础理论
1.1 法的概念
1.1.1 法的本质与特征
1.1.2 法的作用
1.2 法的渊源和效力
1.2.1 法的渊源
1.2.2 法的效力
1.3 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3.1 法律规范
1.3.2 法律部门
1.3.3 法律体系
1.4 法律关系
1.4.1 法律关系的概念
1.4.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4.3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5 法律责任
1.5.1 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1.5.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第2章 宪法
2.1 宪法概述
2.1.1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2.1.2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2.2 我国的国家制度
2.2.1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2.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2.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2.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2.5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2.6 基本经济制度
2.3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1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3.2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2.4 我国的国家机构
2.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4.3 国务院
2.4.4 中央军事委员会
2.4.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4.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4.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5 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

第3章 民法
第4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
第5章 经济法
第6章 劳动法
第7章 行政法
第8章 刑法
第9章 诉讼法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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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实务 (第3版) 节选

  《法律基础与实务(第3版)》:  3.7.5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履行部分没有溯及力,已履行完毕的部分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2.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也称为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③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即采用通知主义。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2)合同义务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与债权转让采取通知主义不同,债务的转让采用同意主义,即债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还可以将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而产生。因法律规定方式概括转让的,*常见的当属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也称为清偿,是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  (2)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通过协议或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主要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①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讨论3-19]  某羊毛衫厂(以下简称A厂)与某畜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出售给A厂特级羊毛300千克,总价款为25万元。交货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15年10月20日之前)。合同还规定:A厂向B公司先支付总价款20%的定金。任何一方若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A厂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汇去了全额定金。10月初,A厂致函B公司询问提货情况。B公司回答,公司因没有现货,组织人员到牧区收购,但因现在不属于剪毛季节,无法收到,要求延迟到明年春季履行。A厂因生产急需,所以又组织货源,幸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执,A厂提起诉讼。A厂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B公司辩称,无法收到羊毛是季节原因,属不可抗力,应予免责,况且并未造成A厂的经济损失,因此A厂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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