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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2-01
开本: 32开 页数: 272
读者评分:5分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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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本书特色

法律注解、应用问题阐述+关联法规梳理。内容实用,一本书帮您解决实践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招标投标法分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有哪几类?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邀请招标?

3依照本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如何

处罚?

第四条【禁止规避招标】

4违反本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如何处罚?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5“公开”原则在招标活动中具体有哪些要求?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6对于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等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应如何处罚?

第七条【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7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8依法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增加哪些招标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9公开招标需符合哪些条件?

第十一条【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

10 哪些情形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经过批准后可以进

行邀请招标?

11在哪些情形下,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2在哪些情形下,货物采购在经过批准后可以邀请招

标?

第十二条【代理招标和自行招标】

13违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招标人委托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如何处罚?

14考量自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

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主要包括哪几个方

面?

15政府招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什么

条件?

16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报送哪些书面材料,用以证

明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17招标人自行招标,不按规定的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

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主管部门要

求其补正,但其不及时补正的,如何处理?

18自行招标人在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如何处理?

19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什么时候向国家发展改

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大致应当

包括什么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20新修订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

的资格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21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

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的内容包括哪

些?

22招标代理机构对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

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的基本信息有哪些要求?

23如何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

24如何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

25如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26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哪些措施保护招标投标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7行业协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发

挥哪些作用?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

28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如何处罚?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

29在哪些情形下,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招标公

告?

第十七条【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30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如何处罚?

3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

要有哪些情形?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

32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货物招标投标中,

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

金数额有什么限制?

33政府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对要求投标人提交的

投标保证金数额有何规定?

34投标人如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

保证金,会导致什么后果?

35招标人可否分阶段进行招标?

第 二 十 条【招标文件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踏勘】


36招标人对某个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是现场

踏勘中提出的疑问的解答,是否应当通知所有潜在

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3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

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

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

露标底的,如何处罚?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38如何理解本条中的“书面形式通知”?

第二十四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

39哪些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送达】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40如何正确理解本条“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前”?

第 三 十 条【投标文件对拟分包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联合体投标】

41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如何处罚?

第三十二条【串通投标的禁止】


42投标人实施本条规定禁止的行为的,应如何处

罚?

43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4哪些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5哪些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三十三条【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与骗取中标的

禁止】

4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如何处罚?

47哪些情形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参加人】

第三十六条【开标方式】

第三十七条【评标】

48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包括哪些?

49如何理解“特殊招标项目”?

第三十八条【评标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50投标人应当以何种形式对投标文件予以澄清或者

说明?

第 四 十 条【评标】

51在哪些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

标?

5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

确定中标人的,如何处罚?

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

第四十二条【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5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

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如何处罚?

第四十三条【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5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的,如何处罚?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5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

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如何

处罚?

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的发出】

第四十六条【订立书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

5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合同的,如何处罚?

57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的,如何处罚?

第四十七条【招投标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禁止转包和有条件分包】

58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承担什

么责任?

59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应

承担什么责任?


60中标人违反本条规定转让中标项目的,应如何处

罚?

61中标人违反本条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

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如何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责任】

第 五 十 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秘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的责任】

6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骗取中标的责任】

63哪些行为属于骗取中标的情节严重行为?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任】

第 六 十 条【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

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中标无效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异议或投诉】

64投诉人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交

投诉书,投诉书的内容包括什么?

65投诉是否有时效限制?

66哪些情形下,投诉将不被受理?

67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可以要求撤回投诉

吗?应当如何撤回?

68撤回投诉后,投诉人是否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

出投诉?

69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70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

部门逾期未对投诉进行处理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什

么措施?

71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第六十六条【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72除本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还有

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适用除外】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9年3月2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2月4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18年3月27日)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3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3月11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13年3月11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015年5月30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3月11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

暂行规定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3年3月11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2013年3月11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暂行规定

(2013年3月11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1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月3日)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7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3年3月11日)



展开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节选

招投标活动*大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其实质就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引入该制度以来,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药品采购、办公用品采购等领域广泛推广,招投标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招标投标法施行后,全社会依法招投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投标行为日趋规范,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建设也在逐步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方面和重点环节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制定。进一步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在政府采购领域还适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进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需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问题。住建部发文废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住建部办公厅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对招标代理工作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信用约束、行业自律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应当根据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3月11日修订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外,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是招标投标法禁止各种形式的串通投标和骗取中标。
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具体可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具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行。
同时,为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17年3月1日对其作出**次修订,让招标师的职业资格成为历史。《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二是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三是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四是完善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法作出第二次修订。删去原法第11条第1款,删去第13条第1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3款。同时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法作出第三次修订,删去原法第4条第3款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
此外,针对相关具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各部门、各地区都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但是有的法律文件存在与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抵触的地方。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商品评论(1条)
  • 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筑业者和法律工作者必备书。

    2021/5/14 10:32:07
    读者:ztw***(购买过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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