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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意识研究

编辑法律意识研究

作者:孙午生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1-01
开本: 32开 页数: 35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9.8(4.3折) 定价  ¥46.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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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意识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07413
  • 条形码:9787521607413 ; 978-7-5216-0741-3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编辑法律意识研究 内容简介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作为现代出版事业的中心环节,编辑工作很直接地影响着社会舆情。利用思维方法从编辑工作的具体职责出发系统分析编辑法律意识具有的特征,并在具体案件中分析当前靠前外编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在两项分析基础上,探讨如何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于编辑法律意识的新要求。力求提升编辑的法律意识,肩负好引导社会舆情的使命,为推动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做出贡献。

编辑法律意识研究 目录

**章绪论

一、问题的由来

(一)媒体作品真实性的需要

(二)数字出版应对挑战的需要

(三)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研究框架

第二章编辑与编辑工作

一、编辑的含义

二、编辑的历史沿革

三、编辑的素养

(一)思想素养

(二)能力素养

第三章法律意识的内涵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一)意识的概念

(二)法律意识的概念

(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法治意识的概念

比较

(四)法律意识的历史变迁

二、法律意识的特征

三、法律意识的分类

(一)法律意识分类的意义

(二)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三)法律认知、法律评价和法律意志

(四)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

意识

(五)职业法律意识和非职业法律意识

(六)立法意识、执法意识、司法意识、守法

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

四、法律意识的形成条件

(一)法律至上:养成公民对法律的敬畏感

(二)科学立法: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感

(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建立公民对法律

的信任感

(四)法律教育:塑造公民对法律的神圣感

第四章编辑法律意识的价值基础

一、法治信仰

(一)法治信仰阐释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基本内容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功能价值

二、契约精神

(一)契约精神概述

(二)契约精神当代价值内涵分析

(三)契约精神的培养路径

三、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概述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四)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第五章编辑法律意识的内容

一、掌握法律知识

二、培育规则意识

三、培养权利意识

四、养成契约意识

五、增强风险意识

六、树立法治信仰

第六章培养编辑法律意识的经验与存在问题

一、培养编辑法律意识的经验

(一)加强法律通识教育

(二)顺应互联网发展规律

(三)完善编辑部门的管理

(四)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五)加强行业协会治理

二、编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全面

(二)法律情感薄弱

(三)运用法律的能力不足

(四)缺乏规则意识

(五)权利意识异化

(六)法律认知与行为存在偏差

三、编辑法律意识问题的原因检视

(一)编辑自身的主观原因

(二)编辑出版单位的原因

(三)社会大环境的原因

第七章培养编辑法律意识的路径

一、国家层面:加强法治建设

(一)加强相关行业法治建设

(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

二、行业本身:加强规范建设

(一)厘清法律与编辑职业道德的关系

(二)加强规范出版单位的管理

(三)完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加强出版法律法规岗位培训的力度

(五)预防编辑的侵权行为

(六)建立法律法规咨询或顾问制度

三、编辑自身:提高法律修养

(一)培养编辑的基本法律意识

(二)提高编辑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

第八章编辑法律知识

一、知识产权法知识

(一)著作权法

(二)商标法

(三)著作权侵权

二、合同法知识

(一)合同的特征和法律性质

(二)可撤销和无效合同

(三)合同的分类

(四)合同与稿约

三、侵权责任法知识

四、经济法知识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五、刑法知识

(一)侮辱罪

(二)诽谤罪

(三)侵犯著作权罪

(四)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五)侵犯商标罪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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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意识研究 节选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仍旧缺乏有效的依据,现阶段通过对相关的法案的搜集和整理得出他们无外乎具有以下的特征: 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另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应具有被支配权和受公共利益限制权,持有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进行转让、获取利益等权利,但同时又不能够侵犯公众的利益。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以一定客体为基础的,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各种凝结了创造性思维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在于他们依附的客体有所区别,如人格权的客体是存在于权利人身上的一定人格利益,身份权的客体是一定的身份关系的利益,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履行行为,物权的客体是一定的有体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没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等。这一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对象不受时间等消耗因素影响。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在法律保护期满之后,由法律保护的私权范围进入公共所有领域,不再被知识产权制度所限制,但是有形物质财产却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使用中损耗甚至消灭。 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与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导致的,智力成果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它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这项权利,反之必须到知识产权确认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确认,才能够产生知识产权。例如,在专利权的获取场合,人们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想要申请专利保护,就必须按照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专利证书,获得专利权。而有形财产权的取得却是依据有形物所处的法律事实状态来取得,并不需要每次都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授予权利或确认权利。 知识产权之所以需要根据专门法律直接授予或确认,**个原因是不同的人可能先后或者同时创造出相同的智力成果,但是智力成果在知识产权法上又要求知识产品具有独创性,所以就需要有专门的法律确认机关。第二个原因是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性特征。智力成果的内容是无形的,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直接占有和使用或者宣告权利所属。由于知识不是独享的,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想要在实践中推广其创造成果,就需要像社会公开创造成果的内容,而创造成果的公开,就容易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所以就一定要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来约束智力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保护智力成果创造人的合法权益。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可以称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对他申请的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相关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授权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创造的智力成果。不然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就可以以其侵权而提起诉讼或者其他请求结束侵权行为的行为。第二,相同的智力成果,只有一个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绝不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的现象。例如,我国专利法上对专利权授予的规定。 应当指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知识是相对的。其缘由为:**,从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确认或者授予创造者知识产权,只是为了防止其知识产权被侵犯,但是并不反对他人采用授权许可的形式而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现代国家,如我国为了国家科技的进步或文化的发展繁荣,在知识产权法律中还例外规定了非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进行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并且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作适当的约束。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受保护的范围是有限的,这个范围一般是限于承认其权利存在的国家或者地区,而超出这个范围,其他国家不一定会对其进行保护,也没有保护的义务。这也说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他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法律效力在空间上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一定地域范围限制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也是它和其他有形财产权的另外一个重要区别。一般说来,各国法律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是不受地域范围限制的,有形财产权不会随着有形财产的地点转移而发生权利效力的质疑或者消灭。可是知识产权却不一样,依据一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而被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地域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除权利授予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的情况外,知识产权原则上在域外没有法律效力。 5.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护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依法丧失,这是对知识产权时间性的*准确表述。这也说明,虽然知识是永久性的,但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他享有的智力成果的权利不是一种永久性权利,它和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一样,要受到法定期限的限制。 知识产权在时间上具有限制性,这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都默认遵守的规则。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制定时间限制,**,主要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各种发明创造犹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文学艺术创造也不断更新,知识的新陈代谢速度加快。对知识产权保护设定期限,可以防止社会中的知识和创造故步自封,难以前进。第二,为了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的安排,同时也可以有效缓解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两者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既能充分体现知识创造的科学规律,也能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他创造的知识产品获得一定物质利益,同时还可以加速社会新知识的发展,让全社会公众都从中受益。

编辑法律意识研究 作者简介

孙午生,女,法学博士,长期从事法学、法社会学及俄罗斯与东欧中亚问题研究。 主要著作有:《普京的社会发展道路》(研究出版社,2006年8月版)、《当代中国司法公开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等多部专著、编著;发表法学、法社会学及俄罗斯与东欧中亚国家研究论文、译文近40篇,主持课题30余项,如:中央政法委委托项目“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完善社会监督增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基于北京市法院系统的实证调研”,获中央政法委、北京市委政法委嘉奖。北京市维稳办委托项目,分获中央维稳办和北京市维稳办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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