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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集萃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时间:2020-08-01
开本: 32开 页数: 314
本类榜单:考试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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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集萃 版权信息

民法考点集萃 本书特色

因印刷批次不同,图书封面可能与实际展示有所区别,增值服务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以读者收到实物为准《中公版·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考点集萃》严格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并设置以下版块帮助考生复习备考: **,考试难点。结合大纲要求,帮助考生明确复习方向与线索,做到有的放矢,聚集焦点。 第二,重点法条。列举本章的主要法律依据,便于考生“按图索骥”,同时熟悉法条结构,为主观题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知识讲解。以表格为主,浓缩备考内容,帮助考生掌握核心考点、高频考点,也便于考生后期巩固记忆。 第四,精题强化。收纳重点、难点试题,提高考生实战能力。

民法考点集萃 内容简介

《中公版·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考点集萃》严格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新修正。全书共计三十三章,包含了民法概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各类典型合同及违约责任、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的核心考点,在民法知识精讲教材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化繁为简,以往年真题为导向,兼顾了内容覆盖和考查频次。 本书以考点的方式逐一展开,知识体系完整,脉络清晰,不仅对易错点附有提示,还通过关联记忆加强知识的连贯性,帮助考生更有效地应对法考跨章节、跨学科的出题模式。

民法考点集萃 目录

第1章民法概述
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2民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3民事权利★
第2章自然人
考点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考点2监护★★★
考点3宣告失踪★
考点4宣告死亡★★
第3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考点1法人的分类★★
考点2法人的能力★★★
考点3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4章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考点2意思表示★★★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5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5章代理
考点1无权代理★★★
考点2表见代理★★★
第6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础知识★★★
考点2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
第7章物权概述
考点1物权变动概述★★★
考点2物权变动模式★★★
考点3物权的公示★★★
第8章所有权
考点1善意取得★★★
考点2拾得遗失物★★★
考点3先占、添附★★
考点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9章共有
考点1共有概述★★
考点2按份共有★★★
考点3共同共有★★★
第10章用益物权
考点1地役权★★
考点2土地承包经营权★★★
考点3居住权【新增权利】★★★
第11章担保物权
考点1担保物权概述★★★
考点2抵押权★★★
考点3动产浮动抵押★★
考点4高额抵押★★
考点5质权★★
考点6留置权★★
考点7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12章占有
考点1占有概述★★★
考点2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第13章合同的一般规定
考点1合同的适用范围★
考点2债的概念和要素★
考点3合同的分类★★
考点4债的分类★★
第14章合同的订立
考点1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考点2格式条款★★
考点3悬赏广告★★
考点4缔约过失责任★★★
第15章合同的履行
考点1债的履行规则★
考点2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第16章合同的保全
考点1代位权★★★
考点2撤销权★★★
第17章合同的转让
考点1债权让与★★★
考点2债务承担★★★
考点3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第18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考点1清偿★★
考点2抵销★
考点3提存★
考点4免除和混同★
考点5合同的解除★★★
第19章违约责任
考点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考点2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
考点3“三金”的关系★★★
第20章买卖合同
考点1买卖合同概述★★★
考点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考点3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考点4商品房买卖合同★★★
考点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21章赠与合同
考点1赠与合同的性质★
考点2赠与人的权利★★★
考点3赠与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22章借款合同
考点1借款合同概述★★
考点2民间借贷★★
第23章保证合同
考点1保证概述★★★
考点2保证合同的成立方式★★★
考点3保证方式★★★
考点4保证责任★★★
考点5保证责任的范围和免除★★★
考点6反担保★★
考点7共同担保★★★
第24章租赁合同
考点1租赁合同概述★★
考点2租赁合同的效力★★★
考点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考点4买卖不破租赁★★★
考点5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和扩建★★
第25章融资租赁合同
考点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结构★★★
考点2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考点3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考点4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考点5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归属★
第26章保理合同
考点1保理合同概述★★★
考点2保理合同的效力★★★
考点3保理人的权利★★★
第27章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考点1承揽合同的概念★
考点2承揽合同的特征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考点3承揽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
考点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考点5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考点6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考点7建设工程合同的其他规定★★★
第28章提供劳务合同、技术合同
考点1客运合同★
考点2货运合同★
考点3保管合同★
考点4委托合同★★
考点5行纪合同★★
考点6中介合同★★
考点7技术合同★★
考点8物业服务合同★★★
考点9合伙合同★★★
第29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考点1管理他人事务体系图★★★
考点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考点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考点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考点5不当得利的类型★★★
考点6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第30章人格权
第31章婚姻家庭
考点1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考点2离婚★★★
考点3夫妻关系★★★
考点4父母子女关系★★★
第32章继承
考点1继承概述★
考点2继承权★★
考点3法定继承★★★
考点4代位继承、转继承★★★
考点5遗嘱继承★
考点6遗嘱★★★
考点7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33章侵权责任
考点1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点2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考点3数人侵权行为★★
考点4侵权责任的减责免责事由★★
考点5侵权的损害赔偿★★
考点6特殊侵权责任★★★
考点7产品责任★★★
考点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点9医疗损害责任★★★
考点10环境污染责任★★★
考点11动物侵权★★★
考点12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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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集萃 节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考点集萃第1章民法概述第1章民法概述 [考试重点] (1)好意施惠。 (2)民事权利的类型、典型、期限等。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积极范围 民法调整的积极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消极范围 民法调整的消极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1)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例如,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2)人们自己的活动。 例如,起床、睡觉、散步、读书、做饭等。 (3)平等主体之间的,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例如,恋爱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 (4)平等主体之间的,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其也称为“好意施惠、情谊行为、君子协议”。 例如,邀请朋友同看演出、比赛或旅游;请客吃饭;火车到站叫醒;顺路投递邮件;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搭便车;等等。 【注意】 好意施惠原则上不受民法调整,但是若施惠人在施惠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则构成侵权。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等,具体内容见表1-1。 表1-1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平等原则《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和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属于民法基础知识,其中“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相对重要。 一、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相对权,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绝对权和相对权 项目具体内容绝对权典型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典型债权 合同是典型的债权,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即指合同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其具体指:其一,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其二,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相对性的基础在契约自由,行为人只能为自己设定义务,而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基石二、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民事权利按作用来划分,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此类民事权利的分类尤为重要,属于民法基础知识,也是非常重要的考查内容。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的具体内容,见表1-3。 表1-3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项目具体内容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典型期限种类发生种类期限功能分类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除斥期间①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②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③抵销权;等等 【注意】债的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基础权利受侵害或基础权利未受侵害均可能发生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暂时性 (延期性)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担保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永久性诉讼时效抗辩 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CD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2章自然人第2章自然人 [考试重点]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分类、各类自然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法定监护人的顺位、遗嘱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资格的撤销和恢复。 (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宣告死亡和撤销宣告死亡的效力。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原则上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胎儿在接受继承、遗赠等方面也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见表2-1。 表2-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具体内容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起止时间出生、死亡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其他证据胎儿应留份(胎儿利益的保护)活体应留份归该婴儿,由其母监护保管(此时母亲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死体应留份按原被继承人(其父)的遗产处理出生活体 旋即死去应留份按该婴儿的遗产处理,由其母继承(此时母亲为婴儿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采用“三分法”,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注意的是,各类自然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属于重要考查内容,具体内容见表2-2。 表2-2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民事 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无效《民法典》**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有效(1)纯获利益的行为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单方和双方法律行为)无效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订立合伙协议等)效力 待定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小张从小天赋异禀,聪明伶俐。爷爷老张对孙子甚是喜爱。在小张6岁时,爷爷将家中祖传的一幅价值200万元的名画赠与小张。母亲刘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反对。在小张8岁那年,爷爷又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赠与小张。母亲刘某亦明确表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B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C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D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监护★★★ 一、监护的种类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分为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和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各位监护人的顺位需要记清楚,这是考查的重点。除此之外,法定监护的派生种类诸如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等也是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定监护的具体内容见表2-3。 表2-3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具体内容概念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情形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⑤民政部门、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⑤民政部门、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定监护的派生种类包括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等,具体内容见表2-4。 表2-4法定监护的派生种类 法定监护的 派生种类具体内容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注意】只有在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指定监护条件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能指定监护范围(1)对未成年人而言,是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争抢或推诿 (2)对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争抢或推诿指定主体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法院临时监护 人制度《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本条**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二)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包括一般的意定监护和特殊的意定监护,具体内容见表2-5。 表2-5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具体内容一般规定(1)意定监护即在法定监护人之外通过当事人协议设立的监护,也称委托监护 (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3)监护人仍具有监护资格,受托人为委托监护人 (4)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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