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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专题选辑法人与团体人格的发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法学研究专题选辑法人与团体人格的发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作者:冯珏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5-01
开本: 16开 页数: 33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89.6(7.0折) 定价  ¥12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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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专题选辑法人与团体人格的发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168090
  • 条形码:9787520168090 ; 978-7-5201-6809-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学研究专题选辑法人与团体人格的发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内容简介

为庆祝《法学研究》创刊40周年,《法学研究》编辑部特组织编辑出版丛书“《法学研究》专题选辑”,以专题形式汇编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在理论上学术水平较高、在实践上对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有一定影响的文章,再由主编撰写两万字左右的“导论”放置文章之前,系统梳理本专题多年来的研究状况和发展脉络。本丛书拟出版15本。 本书为该丛书之一本。有什么样的“人”,就决定了有什么样的“民法”。近代以来,各国民法都展现了一条从不承认团体人格到团体人格不断扩展的道路。法人理论的种种争论、民事主体和权利能力概念的变迁、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兴起,都是这一历史发展在理论上的投射。本书收录了《法学研究》自创刊至今所刊发的关于这一主题的精典论述,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理对于这一主题的发掘、探索、研讨、争鸣的一个缩影。本书“导读”在这些精典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关于这一主题的学术专著和其他学术论文,对于我国法人和团体人格的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便于读者对此主题的宏观把握。

法学研究专题选辑法人与团体人格的发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目录

导论 冯珏

**编法人制度与国企改革
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应是所有者和占有者的关系 江平 康德琯 田建华
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 梁慧星
论国营企业经营权 佟柔 周威
公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 孙宪忠
国有企业走向公司的难点及其法理思考 王保树

第二编法人的人格
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南振兴 郭登科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朱慈蕴
论法人人格权 尹田
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李永军

第三编法人的意思与机关
试论法人的机关、意思和过错 马俊驹
法人目的事业范围限制与“表见代表”规则 温世扬 何平
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 徐银波
单位(法人)犯罪的概念及其理论根据
——兼评刑事连带责任论 何秉松

第四编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
关于合伙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 魏振瀛
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 王利明
部分权利能力制度的构建 刘召成
主体制度民商合一的中国路径 汪青松
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 罗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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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专题选辑法人与团体人格的发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节选

  《法人与团体人格的发展》:  **种观点,认为国家通过两种途径仍然有效地行使着所有权:在微观层次上,国家通过创设企业并依法赋予其独立的经营权的方式行使所有权;在宏观层次上,国家以对企业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的方式行使所有权。①但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因为,所谓微观层次上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是说明“两权分离”之前国家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即利用现有财产投资的权利,而没有说明“两权分离”之后国家如何对企业占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方式。而所谓宏观层次上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其实是国家依照其主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方式,换句话说,国家即使没有所有权也能行使管理、调节、控制企业的权利。当代西方国家就是如此。我国国家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的管理、调节、控制也是不依其所有权而是依其主权所为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是支配权,所有权的诸种权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从而对所有权作出限制,但不会导致支配权同所有权的分离,因而也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国家就是因保留支配权而保留所有权的。②这种观点看起来好像解决了“两权分离”后保留国家所有权的方式问题,但其实该问题仍未解决。因为,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物权都是支配权,支配权是对一系列物权的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对此,中外法学家的论述都是一致的。支配在物权定义中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一些具体的支配行为的总称;而支配也必须依靠一些具体行为的实施来表现。中外法学家经过长期的摸索,把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支配行为归纳为四种,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正是因为包括了这全部四项权能,所以才被称为完全物权或充分物权。我国民法通则对所有权也是这样规定的。因此,我们要解答“两权分离”后国家仍然享有的所有权是以什么方式来展现的问题,就是要回答国家还依照什么具体的行为来行使其所有权的支配权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方式,抽象的支配权是无法实现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国家所有权具有五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委托经营。国家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后以经营权的方式交给企业,国家保留委托经营的权能来展现其所有权。①以发掘所有权的权能来发展所有权理论应该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依委托的一般原则,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而且代理的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这一点与企业所享有的经营权完全不同,因企业是以自己的独立名义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而且企业是以自己占有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若依委托经营说的观点,国家就必然要对企业的行为负无限责任,这一结果又导致了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和两权的不能分离。除以上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外,不论是立法还是学者们的著述都未对如下问题作出解答:依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需要,企业必须享有对自己占有财产的处分权,而且经营权中也包括处分权,但企业如行使了处分权,国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又会怎样?如果承认国家对该产品的所有权因客体丧失而消灭(这是基本的法学原理),那么企业处分该财产的行为是否违背了“两权分离”所必须遵守的不消灭国家所有权的原则?按“两权分离”的原则,国家不但应在企业占有的财产上保留具体的支配的手段,而且还应享有能够保持自己的所有权,不让企业消灭自己的所有权的权利。但不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还是在事实上,企业所享有的经营权都是包括处分国家财产的权利,而企业行使这一权利的结果必然会导致特定财产之上的国家所有权的消灭。这种情况说明,“两权分离”理论确实是有缺陷的。  ……

法学研究专题选辑法人与团体人格的发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作者简介

冯珏,女,1978年5月生,江苏昆山人。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的科研和学术期刊编辑工作,现为《法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副编审。代表作:《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民事责任体系与无过错补偿计划的互动——以疫苗损害救济为中心》(《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汉德公式的解读与反思》(《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或有期间概念之质疑》(《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等。近年来专注于民法中人法理论与制度的研究,已发表相关研究成果《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作为组织的法人》(《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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