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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六版)

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六版)

作者:栾庆忠
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614
本类榜单:经济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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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六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219140
  • 条形码:9787509219140 ; 978-7-5092-1914-0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六版) 本书特色

创业中国年度十大杰出会计师栾庆忠根据全新增值税法规、税率全面修订 ★一本书读懂读透=优秀的财税老师手把手教你做账、纳税、开票、节税 ★内容超级全面、系统=实务中遇到的每个环节的具体问题都能从书中找到答案! ■做账开票/纳税节税样样精通 ■重点事项/疑难问题各个击破 ■综合案例/风险防范精透解析

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六版) 内容简介

增值税纳税实务与税收筹划实战通关手册! ■连点成线 织线成面——增值税业务流程全面梳理 ■重点解析 难点突破——50种增值税业务账务处理要点分析 ■税收优惠 全面了解——42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结提炼 ■活用政策 开源节流——17种简单、实用节税小招数详细点拨 ■风险防范 未雨绸缪——23种关键增值税税务风险控制提示 ■亡羊补牢 犹未为晚——29种增值税纳税自查要点与纳税检查方法汇总 ■答疑解惑 简洁明白——199个增值税纳税常见疑难、热点问题精透解析

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六版) 目录

**章 连点成线 织线成面

——从增值税业务流程谈起

**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条件

二、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其他事项

四、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范围

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

三、辅导期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和会计处理

四、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

五、辅导期纳税人转正

第三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中的重点事项和疑难问题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税率和征收率

三、增值税简易征收涉及的疑难问题

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其他物品等疑难问题

五、重点事项:掌握各种销售结算方式的发票开具时间

六、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常见疑难问题

第四节 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和抵扣的重点事项和疑难问题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三、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五、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六、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相关规定

七、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抵扣

八、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常见疑难问题

九、增值税加计抵减

十、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第五节 抄税、报税、税款缴纳的重点事项

一、远程抄报税流程

二、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三、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四、《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五、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列特别注意事项

第六节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操作综合案例

第七节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常见业务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常见业务账务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第八节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操作综合案例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操作综合案例1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操作综合案例2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操作综合案例3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操作综合案例4

五、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案例

第二章 重点解析 难点突破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业务账务处理

**节 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二节 纳税人具体增值税业务的财税处理(适用于所有行业)

一、纳税人购入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接受应税行为的财税处理

二、纳税人接受捐赠转入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财税处理

三、纳税人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财税处理

四、纳税人利润分配转入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财税处理

五、纳税人自行建造、改扩建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六、纳税人发生各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财税处理

七、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回的财税处理

八、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的财税处理

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财税处理

十、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扣缴税款的财税处理

十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的财税处理

十二、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项目的财税处理

十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财税处理

十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情形的财税处理

十五、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收取价外费用的财税处理

十六、纳税人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

十七、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财税处理

十八、混合销售的财税处理

十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财税处理

二十、纳税人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

二十一、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二十二、以旧换新的财税处理

二十三、债务重组涉及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二十四、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二十五、商业企业以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的财税处理

二十六、捆绑销售、买一赠一等促销方式的财税处理

二十七、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缴纳

二十八、还本销售方式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二十九、进出口货物增值税纳(退)税的账务处理

三十、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项税转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三十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三十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财税处理

三十三、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财税处理

三十四、纳税人月末缴纳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三十五、纳税人增值税检查调整的账务处理

三十六、因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被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财税处理

三十七、纳税人共用水电费的财税处理

三十八、纳税人租赁业务的财税处理

三十九、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财税处理

第三节 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具体增值税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纳税人挂靠经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双方的财税处理

二、纳税人跨区经营预缴税款的财税处理

三、总分包业务的财税处理

四、建筑施工企业对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却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的财税处理

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的财税处理

六、建筑企业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财税处理

七、建筑企业财税处理综合案例(暨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差异的财税处理)

八、纳税人销售房地产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处理综合案例

第三章 税收优惠 全面了解

——用足用好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节 所有行业领域均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优惠政策

三、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节 特定行业领域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电力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医疗卫生增值税优惠政策

九、文化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军队军工系统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一、公安、司法部门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二、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三、自来水厂(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四、煤层气抽采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五、修理修配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六、拍卖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七、黄金、钻石、铂金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八、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九、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进口种子种源免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四、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五、成都双流等三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六、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八、租赁企业进口飞机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九、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十、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十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有关增值税政策

三十二、直接免税的营改增政策

三十三、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营改增政策

三十四、扣减增值税的营改增政策

三十五、金融企业表外利息的营改增政策

三十六、个人出售二手房的营改增政策

三十七、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营改增政策

三十八、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营改增政策

三十九、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四章 活用政策 开源节流

——简单、实用的节税小招数

**节 通过正确理解政策节税

一、超过标准必登记,不够标准择优选

二、分立经营试试看,有时还真节省税

三、兼营业务分开算,明明白白缴两税

四、会开发票也节税,不开错开多缴税

五、支付代垫运输费,专票开具有学问

六、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怎样来核算

七、个人车辆耗油费,取得“油票”怎抵扣

八、一般购销转代购,节省税费利润多

九、总分机构转货物,网络结算缓缴税

十、优惠政策要熟悉,恰当运用才节税

十一、扣税凭证细审核,应抵尽抵降税负

第二节 通过比较分析选择节税

一、销售方式几多种,节税比较来选择

二、ZUI佳选择供应商,关键是看净利润

三、平销返利要节税,把握方式和时点

四、委托代销有两种,选择哪种需比较

五、经营模式巧转换,收入相同税不同

六、多种方案哪个好,临界点法做比较

第五章 风险防范 未雨绸缪

——增值税税务风险控制

**节 销项税额处理方面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有误

二、视同销售货物及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处理不当

三、跨县(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不动产处理不当

四、销售额确定有误

五、价外费用处理不当

六、兼营未分开核算

七、混合销售处理不当

八、未确保销售收入完整性

第二节 进项税额处理方面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

二、不应抵扣而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而未做

四、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

第三节 发票使用管理方面的税务风险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

二、不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三、虚开发票

第四节 税控设备管理方面的税务风险

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被盗、丢失的税务风险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风险

第五节 逾期申报、逾期缴税的税务风险

一、逾期申报

二、逾期缴税

第六节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登记的税务风险

第七节 账务处理方面的税务风险

第八节 纳税人签订合同方面的税务风险

第九节 节税筹划方面的操作风险

第六章 亡羊补牢 犹未为晚

——增值税纳税自查要点与纳税检查方法

**节 销项税额方面的自查要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自查

二、销售收入完整性的自查

三、视同销售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的自查

四、价外费用的自查

五、适用税率的自查

第二节 进项税额方面的自查要点

一、申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自查

二、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自查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的自查

四、成品油进项税额的自查

五、通行费进项税额的自查

六、进项税额转出的自查

第三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方面的自查要点

一、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专用发票不按要求开具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开具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其他重点自查事项

第四节 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的自查要点

第五节 增值税纳税自查的方法

一、检查账户之间的异常对应关系

二、检查账户之间的特殊对应关系

三、检查账户之间的发生额对应关系

四、纳税自查需要关注的其他账户

五、分析财务数据是否异常

六、分析财务指标是否异常

七、盘点存货,检查仓库实物库存与财务账面是否相符

八、检查记账凭证和附件是否相符

九、检查账务处理的关联性

十、检查账务处理的反常行为

十一、检查账务处理与实际经营情况的一致性

第七章 答疑解惑 简洁明白

——增值税纳税常见疑难、热点问题解析

**节 进项税额常见疑难、热点问题解析

第二节 销项税额常见疑难、热点问题解析

第三节 发票常见疑难、热点问题解析

第四节 其他常见疑难、热点问题解析

附 表

附表1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主要纳税事项一览表

附表2 增值税销售额一般规定及特殊规定一览表

附表3 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政策一览表

附表4 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特殊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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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六版) 节选

九、增值税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规定: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条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例1-13】 某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从6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7、8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分别为0、80万元、90万元,6、7、8月计提加计抵减额分别为0、80万元、90万元,则加计抵减情况,见表1-6。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解读,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6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做账务处理。 7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80万元,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20万元,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80万元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 贷:其他收益(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80 8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90万元,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0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 贷:银行存款 40 其他收益(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50 注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2)在计算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 (3)在计算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十、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一)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4)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该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该条第(1)项第①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例1-14】 某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情况如表1-7所示。 结论:4—9月不符合,6-11月符合,12月申请退税,当期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20年2月—2020年7月再次符合条件,2020年8月可再次申请退税。 2019年12月,该纳税人申请退税,2019年6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2019年11月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为90%。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99×90%×60%=53.46(万元) 2019年12月,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020年1月,填写2019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2行“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53.4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3.46

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六版) 作者简介

栾庆忠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实战派财税专家、财税畅销书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继续教育特聘老师,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特聘老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人才战略研究所专家委员会委员,解税宝首席税务专家,中税网特聘讲师,瞄财网、中国财税精英家园协会财税专家委员会顾问,东奥会计在线签约税务实务讲师,武汉大学实战型CFO(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讲师,山东大学齐鲁税务讲坛主讲嘉宾,清大厚德教育研究院兼职讲师。受聘担任十多家知名机构的特聘讲师或专家,受聘为全国各地大型企业内训,服务过的客户有: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电四川公司、简伯特(大连)公司、铁狮门房地产公司、广西建工集团、京煤集团、港华集团、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等大型企业。 撰有财税图书十余本,本本经典,无须名家推荐,无须广告宣传,即深受读者喜爱。其中,《企业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真账实操》(已更新至第六版)自初版问世以来,销售历久不衰,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好评和厚爱;《增值税发票税务风险解析与应对》(第2版)已成为众多税务稽查人员、税务律师及企业财税人员的重要参考书。 《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自初版问世以来一直位居电商增值税类书籍畅销榜前列,被众多读者誉为“增值税实战宝典”,被众多图书经销商称为“畅销好书”“超级畅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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