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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争议解决实务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争议解决实务

作者:许永盛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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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争议解决实务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3067973
  • 条形码:9787513067973 ; 978-7-5130-6797-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争议解决实务 内容简介

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全责征收,涉及行政权转移、分配、确立和规范,也涉及各机构的事务性管理分工,以及社会成员观念的更新和转变。在法律、制度和政策衔接过程中,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导致涉社会保险费信访、投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增多。在“社保税征”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形势下,税务部门执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标准,司法部门在裁判尺度和原则的把握上亦容易出现分歧。 为了有助于社会及相关主体探索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行政争议产生、解决的一般规律,作者凭借担任多家税务机关法律顾问,办理大量“社保税征”行政争议案件实践经验,撰写本书。作者以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程序环节为主线,针对职权、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监督、强制、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可能产生的争议、风险进行评述,并辅以案例解析,从理论到实务系统性研究该类法律问题。本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该领域的研究空白,旨在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部门、企业、劳动者、律师,甚至裁判机关提供参考,具有较强的实务价值。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争议解决实务 目录

目录

**章 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

**节 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沿革

第三节 社会保险费征收争议救济

第二章 职权依据争议

**节 职权依据概述

第二节 职权争议评述

第三节 稽查局社会保险费征收职权

第四节 税务分局及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职权

第五节 案例评述

第三章 登记环节争议

**节 社会保险登记概述

第二节 登记资料审查

第三节 职权范围争议

第四节 登记错误处理

第五节 案例评述

第四章 申报环节争议

**节 申报信息

第二节 申报义务

第三节 缴费基数

第四节 双重劳动关系申报

第五节 违法申报查处权

第六节 案例评述

第五章 审核(核定)环节争议

**节 稽核与核定区分

第二节 职权划分

第三节 缴费基数核定

第四节 职工医疗保险延缴核定

第五节 案例评述

第六章 征收环节争议

**节 社会保险费征收程序

第二节 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

第三节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义务

第四节 社会保险费征收告知义务

第五节 责令限缴决定作出主体

第六节 社会保险费退费

第七节 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

第八节 案例评述

第七章 追欠环节争议

**节 欠费界定

第二节 跨不同征收模式欠费处理

第三节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第四节 欠费追缴程序

第五节 社会保险费欠费担保

第六节 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限

第七节 已注销主体补缴责任

第八节 案例评述

第八章 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

**节 查处职权

第二节 投诉、举报

第三节 税务部门对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四节 案例评述

第九章 社会保险费征收行政强制

**节 行政强制一般规定

第二节 社会保险费征收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节 社会保险费征收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节 案例评述

第十章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方式

**节 社会保险争议类型

第二节 社会保险费补缴争议处理

第三节 社会保险违法查处争议

第四节 社会保险行政赔偿争议

第五节 案例评述

第十一章 涉社会保险费政府信息公开

**节 政府信息公开一般规定

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第三节 缴费单位和参保个人信息公开

第四节 依申请公开他人社会保险费信息

第五节 案例评述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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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争议解决实务 节选

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是指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查处、划转等行政职权在相关部门进行分配、限制而形成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形成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征收、税务部门代征、税务部门全责征收以及社保、税务部门划分险种混合征收四种模式。 1986年至1998年,随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另一方面确立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模式。1998年,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具体程序是……(二)税务部门代征。具体程序是……具体征收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该规定提出社会保险费分两种征收模式:一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征缴;二为税务部门代征,具体方式授权给省级人民政府确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可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和步骤。 截至目前,国务院尚未完成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文件制定,也正是基于此,我国目前实际已出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均可征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主要有三大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一是社保经办机构单独征收;二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工作由社保部门完成;三是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按类别、项目分别征收。广东省和厦门市是较早、较完整地实施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模式的省市。北京市和吉林省则仍是较典型的社保部门单独征收模式。重庆市、江苏省则较多地采用社保部门、税务机关混合征收模式。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争议解决实务 作者简介

许永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税法行政法专业组主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担任多家税务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尤其专注于涉税(费)行政争议解决、涉税刑事案件辩护等业务领域,办理了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职务犯罪等各类涉税(费)行政、刑事案件,作为税务机关代理人共同办理了“德发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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