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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

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

作者:孙国东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1-01
开本: 22cm 页数: 3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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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9147780
  • 条形码:9787309147780 ; 978-7-309-14778-0
  • 装帧:精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 本书特色

孙国东博士此书从法律与道德关系(特别是“后习俗的道德意识”)入手,以我所倡导的“个殊化路径”对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的问题意识、内在理路、知识增量和理论限度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堪称国内使哈贝马斯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摆脱印象化的大而化之解读的可贵尝试。 --邓正来 (著名学者,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原院长) 孙国东曾经以讨论哈贝马斯一个关键术语的汉译而引起我的关注。今后,凭借他对哈贝马斯整个法哲学之理路和理据的多层次梳理、多角度推敲,他的研究将受到更多学者的重视。 --童世骏 (著名学者,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采用“重构性路径”与“外部视角”相结合的研究路径, 从哈贝马斯对当下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的时代诊断和社会理论建构出发, 立基于他对后传统社会的道德哲学建构, 分别以康德式理性自然法和韦伯式实证论合法化理论为外部参照框架, 着重分析了哈氏商谈合法化理论的内在理路及其相对于前述两者的知识增量。

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 目录

导论 一、作为政治哲学家与法哲学家的哈贝马斯 二、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演变的两条线 (一)“韦伯式的马克思主义”:从对“合法化危机”的病理诊断到对合法化机理的理论探究 (二)“填补法学空区”:从政治秩序的合法化到法律的合法化 三、法律与道德: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 (一)“三大法学派”与三种有效性:法哲学中的合法化问题 (二)法律与道德: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 四、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麦卡锡式的“重构性路径”与吴冠军式的“外部视角” (一)国内外哈贝马斯法哲学研究概览 (二)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 五、本书的研究路径:“重构性路径”与“外部视角”相结合 六、本书的论题限定与结构安排 (一)本书论题的若干限定与相关说明 (二)本书的结构安排 **章 “后习俗”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商谈合法化理论的社会理论基础 一、“后习俗”与“后传统 二、科尔伯格:社会进化与“后习俗层次”的道德意识 (一)科尔伯格的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理论 (二)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社会进化论“转译” (三)现代社会道德意识结构的主要特征 三、韦伯:法律的合理化与“后传统”的现代意识结构 (一)韦伯眼中的“传统”与“传统主义 (二)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理论的“阐发”:从文化层面的“现代意识结构”到社会层面的“法律合理化” (三)哈贝马斯论“后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特征 四、“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与规范结构的社会进化: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命题的沟通行动论“重建 五、本章小结 (一)后习俗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的理论逻辑 (二)后习俗的证成层次与法律合法化 第二章 后传统社会的道德理论:商谈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 一、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沟通行动论“改造 二、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商谈伦理学“改造 三、康德主义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及商谈伦理学的发展 四、商谈伦理学:商谈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 (一)商谈伦理学的两个原则及其关系 (二)规范有效性与法律合法化:从商谈原则到民主原则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从康德到哈贝马斯 一、从“公意”到“实践理性”:卢梭与康德契约论“同意”模式之别 二、“道德优先于法律”与“正当优先于善”: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康德的法律合法化论说 三、“实践理性的多态论”:哈贝马斯对康德式合法化论说的批判与重建 (一)哈贝马斯对康德基于实践理性之合法化论说的批判 (二)“实践理性的多态论”:哈贝马斯对康德基于实践理性之合法化论说的重建 四、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一、“叙古拉的诱惑”:价值无涉与价值关涉及学术与政治 (一)韦伯的民族主义情结 (二)“价值无涉”与“价值关涉”:韦伯论“学术与政治” 二、作为学者的韦伯:韦伯论现代社会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 (一)“法律理性的出现”:从形式不合理到形式合理 (二)韦伯论现代社会“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 三、作为“群众性政治家”的韦伯:“领袖民主”合法化模式 四、“法律与道德互补论”:哈贝马斯对韦伯式合法化理论的批判和重建 (一)哈贝马斯对韦伯式实证论合法化理论的批判 (二)“法律与道德互补论”:哈贝马斯对韦伯式“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模式的重建 五、本章小结 第五章 结语 商谈民主与法律合法化:商谈合法化理论的民主向度 一、法律:作为“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一种媒介 (一)哈贝马斯“系统—生活世界的二元论 (二)法律:作为“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一种媒介 二、从“系统生活世界的二元论”到“围攻论”的“双轨模式” 三、商谈民主与法律合法化 四、本书结论 第六章 余论商谈合法化理论的限度:诸批判立场概览 一、詹姆斯·L·马什:“左派”的批判 二、尼克拉斯·卢曼:“右派”的批判 三、威廉·雷格和詹姆斯·博曼:“家族内部”的批判 四、几点评论 附录一 “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Kommunik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译 附录二 《哈贝马斯与现代性》导言 附录三 哈贝马斯法与民主的商谈理论对其论辩的一个概述 附录四 商谈与民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合法性的正式与非正式基础 参考文献 初版后记 增订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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