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文创礼盒,买2个减5元 读书月福利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俄-汉语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俄-汉语版)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5-01
开本: 32开 页数: 52
本类榜单:外语销量榜
中 图 价:¥10.8(7.2折) 定价  ¥1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本类五星书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俄-汉语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6688819
  • 条形码:9787506688819 ; 978-7-5066-8881-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俄-汉语版)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俄-汉语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俄-汉语版)》为俄-汉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俄-汉语版) 目录



展开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俄-汉语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俄-汉语版)》: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