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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出版社:苏州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8-01
开本: 26cm 页数: 280
本类榜单:教材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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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7214682
  • 条形码:9787567214682 ; 978-7-5672-1468-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税法 内容简介

《税法》是对照我国新旧税收法规编写的,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 税法理论基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法 目录

绪言税收理论基础
**节 税收概要
第二节 税法概述
第三节 税法构成要素
第四节 税收立法
第五节 税法体系
项目测试

项目一 增值税
任务一 增值税基础知识
任务二 增值税基本法律内容
任务三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四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任务五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任务六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项目测试

项目二 消费税
任务一 消费税基础知识
任务二 消费税基本法律内容
任务三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四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项目测试

项目三 营业税
任务一 营业税基础知识
任务二 营业税基本法律内容
任务三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四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项目测试

项目四 关税
任务一 关税基础知识
任务二 关税基本法律内容
任务三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四 关税的征收管理
项目测试

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基本法律内容
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项目测试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
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任务二 个人所得税基本法律内容
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四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项目测试

项目七 其他税法
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任务二 土地增值税法
任务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任务四 房产税法
任务五 车船税法
任务六 印花税法
任务七 契税法
任务八 车辆购置税法
项目测试

项目八 税收征收管理法
任务一 税务管理
任务二 税款征收
任务三 税务检查
任务四 税务法律责任
项目测试

项目九 税务行政管理法
任务一 税收管理体制
任务二 税务行政处罚
任务三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任务四 税务行政赔偿
项目测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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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节选

  《税法》:  1.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同一纳税人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例如,某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报据合同规定,销售计算机的货款及安装调试的劳务款由A单位一并支付。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这种混合销售行为,从理论上讲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这将给征纳双方在管理上带来很多困难。为便于征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以上所说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01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010。  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计税销售额是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合计,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视同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同时,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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