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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

作者:吴浩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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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4157487
  • 条形码:9787564157487 ; 978-7-5641-5748-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汽车保险与理赔 内容简介

  《汽车保险与理赔》从保险基础知识出发,系统地阐述了汽车保险基础理论知识,对保险原则、保险合同进行了介绍,同时结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现行的主要汽车保险种类、汽车保险条款进行了详述,对汽车投保、承保、理赔等有关保险实务给予了介绍。  《汽车保险与理赔》还介绍了目前国内通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有关知识和规定。  结合上述保险知识,《汽车保险与理赔》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案例分析,使读者在掌握汽车保险与理赔的理论与方法的同时,能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汽车保险与理赔》突出保险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可供各类院校汽车、交通、保险类专业的学生使用,还可供从事汽车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汽车4S店、汽车维修企业等从业人员参考使用,亦可作为汽车保险领域的研究及管理人员的参考书。

汽车保险与理赔 目录

项目1 保险的基础知识
任务1 风险、风险管理和可保风险
任务2 保险概述
任务3 汽车保险的含义、特征和作用
任务4 我国汽车保险业务概述

项目2 保险基本原则
任务1 保险利益原则
任务2 *大诚信原则
任务3 近因原则
任务4 损失补偿原则
任务5 代位原则

项目3 汽车保险合同
任务1 汽车保险合同概述
任务2 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任务3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及终止
任务4 汽车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项目4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
任务1 汽车投保实务
任务2 汽车核保实务
任务3 缮制与签发单证
任务4 续保与批改

项目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任务1 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任务2 我国汽车责任强制保险
任务3 我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细则
任务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

项目6 机动车商业保险
任务1 车辆损失险
任务2 我国的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任务3 第三者责任险
任务4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项目7 汽车保险理赔实务
任务1 汽车保险理赔概述
任务2 汽车保险理赔的处理程序
任务3 现场查勘的程序与方法

项目8 汽车保险的欺诈与预防
任务1 汽车保险欺诈及其成因
任务2 汽车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任务3 汽车保险欺诈常用手段分析
任务4 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

项目9 汽车消费贷款及其保险
任务1 汽车消费贷款
任务2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项目10 汽车保险理赔的典型案例分析
任务1 与保险单证相关的理赔案例
任务2 车辆损失险理赔案例
任务3 汽车责任险理赔案例
任务4 驾驶员资格问题导致的理赔案例
任务5 全车盗抢险的理赔案例
任务6 其他理赔案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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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 节选

  《汽车保险与理赔》:  任务2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1)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  所谓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社会中介组织三方面内容。与汽车保险合同订立直接发生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与汽车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的是合同的关系人,它仅指被保险人。由于在保险业务中涉及的面较广,通常存在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  (1)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所谓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机动车辆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作为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代位追偿、处理赔偿后损余物资。同时,也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对机动车辆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说,车辆的损毁或失窃,都将影响投保人的利益。换句话讲,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同时,投保人要向保险入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投保汽车保险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投保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反之,不能作为投保人;②投保人对车辆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③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的关系人仅仅指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除了被保险人外,还有受益人。通常被保险人是一个,而受益人可以为多个。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应当具有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因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①被保险人的特征  a.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在汽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即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  b.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因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所以享有赔偿请求的权利,投保人不享有赔偿请求的权利。  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a.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相等关系。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车辆投保,投保人同时也就是被保险人。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不相等关系。投保人以他人的车辆投保,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者。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具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关系。(3)中介组织由于汽车保险在承保与理赔中涉及的面广,中间环节较多,因而在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及其理赔过程中存在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  2)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财产本身或与财产相关的利益与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的利益。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是保障机动车辆发生损失后的补偿。因此保险人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  汽车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机动车辆所产生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丧失将使之蒙受损失。  (1)汽车保险利益的特点:①这种利益是投保人对机动车辆具有经济上的价值;②这种利益得到法律上的允许或承认;③这种利益是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或约定的。  (2)汽车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汽车保险利益具体表现在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和费用利益四个方面。①财产利益包括车辆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担保利益及债权利益;②收益利益包括对车辆的期待利益、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③责任利益包括车辆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④费用利益是指施救费用及救助费用利益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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