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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作者:裴娜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8-01
开本: 32开 页数: 272
本类榜单:建筑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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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09758
  • 条形码:9787510209758 ; 978-7-5102-0975-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本书特色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研究》由裴娜所著,本书是作者的博士论文,其独到之处在于,从行政法视野考察城乡规划领域之公众参与机制,包括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价值、规则、有效性等问题,希望摆脱传统规划学界单纯从技术角度讨论的缺陷。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理论探讨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其本质是要通过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主动参与,更好地保证规划行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性,使规划能切实体现广大公众的利益要求,并确保规划工作的成功实施。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开始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历时十余年的发展,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我国现状的公众参与程度仍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远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内容简介

  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的中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增强了公众的自主意识,激发了公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在行政领域这一现象体现的尤为明显。在行政活动过程中,通过允许、鼓励私权利一方参与行政运行,提升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促使政府与社会大众的意愿协调和良性互动,这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和正当性标准之一。  尤其是在城乡规划,这样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未来导向性与政治政策性并重的行政领域,公众参与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或期盼,更应该是一种体系构建和制度创新。城乡规划的长期性、专家模式、未来预设功能,更加呼唤高程度的公众参与,它对社会、城市发展之影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绝不限于个体、个案。  因此,《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研究》从行政法视野考察城乡规划领域之公众参与机制,包括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价值、规则、有效性等问题,希望摆脱传统规划学界单纯从技术角度讨论的窠臼。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研究》**章探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之必要性,指出传统“传送带”行政模式已不能适用立法概括授权、司法审查不能的行政现状。公众参与程序规则适应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是解决固有顽疾的一剂良方,尤其是在城乡规划等新兴行政领域具有独特的价值。城乡规划的技术性、未来导向性、广泛裁量性以及政治政策性,都更加需要公众参与进行一般意义上的规制。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目录

序一
序二
绪论
一、选题意义及研究价值
二、相关概念的说明和界定
三、研究的学科现状
四、本书写作的思路和框架
五、创新点与不足

**章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价值分析
**节 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必要性
一、“传送带”模式的局限性
二、“传送带”模式的解决路径
第二节 公众参与程序基本制度及价值分析
一、程序理论分析
二、一般性程序规则
三、公众参与行政的程序价值
第三节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价值体现
一、城乡规划行政活动的特殊属性
二、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的独特价值
第四节 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负面评价之回应
一、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的负面效应分析
二、公众参与负面效应的回应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立法分析
**节 我国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法律体系分析
一、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二、法定规划种类
第二节 城乡规划领域各阶段公众参与条款梳理
一、规划编制阶段
二、规划确定阶段
三、规划实施阶段
四、规划修改阶段
第三节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法律内容评析
一、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法律规定的总体评价
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律条文分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比较分析
**节 美国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制度考察
一、历史发展
二、背景分析
三、基本模式
第二节 德国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制度考察
一、制度背景
二、公众参与规则
第三节 美、德两国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比较
一、制度共性
……

第四章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的运行状态
第五章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有效性探究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全部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节选

  (一)在行政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制度在中国是具有宪法渊源的。①从国外的发展情况看,西方参与民主理论从20世纪60年代起,影响力日益扩大。“参与式民主”*初是运用于微观治理层面的概念,如社区治理、学校治理等。进入70年代,公众参与已从微观逐渐向宏观过渡,新型的“参与民主理论”诞生;1984年美国学者巴伯出版《强民主:新时代参与政治》一书,将强调扩大公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的民主形式称为“强民主”,以区别于单纯强调保障个体自由,不关心“善治”的自由主义“弱民主”形式。②  针对上文提出的新时期行政活动政治化的特点,本文认为,在行政过程中运用公众参与可以较好地应对“立法授权模糊”等上述三个理论困境。这是因为:  1.立法机关对于专业性的行政事项已大量采用授权立法的方式进行,换言之,行政具有了某种意义上的“立法性”(表现为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统一规则),而立法活动本质上是各种利害关系利益的博弈过程。因此,具有立法属性的行政规则制定应该也必须产生“类立法”模式,参照立法活动中尽可能吸纳民意的方式。更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本身就是民意选择的代议机构,而行政机关是任命产生的(尽管理论上认为行政机关由立法机关产生也体现了民意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因此相比较立法活动,本身在产生过程中没有民众意志纳入的行政活动应更加重视对公众参与的运用和采纳。  2.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运用给行政活动带来了高效的同时也潜伏着滥用的风险,而自由裁量权又被事实证明是不可避免的。“在行政决定制作的过程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活动本身就包含着自由裁量的因素。”①那么,运用公众参与至少可以增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控。这是因为,公众参与增强了行政权运作的透明性,公众对权力行使的过程更多的介入和了解,意味着权力更少的滥用可能性;同时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吸纳公众参与,也进一步体现出现代合意行政的特点。公众参与将更有助于自由裁量的理性化,有助于“以权利制约权力”②。  3.司法审查不能的困惑。总体来说,司法审查普遍性的丧失是由于法院对行政专家理性的尊重考虑,而如果能够在专家理性和公众参与之间寻求到一种平衡,则不但增强了普通民众的专业学习能力,也使行政决定的社会适用力大大提高。而且公众参与后使行政决定的公众可接受度提升,客观上也会减少诉讼的数量,使司法审查的频率降低。  ……

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

  裴娜,女,1978年8月生于陕西西安。1996年考入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三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考入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宪法学、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并获得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7月至今,任教于北京建筑大学法律系,主要进行城乡规划法学、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目前,独立承担省部级课题1项、其他课题6项,先后在《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检察》、《思想理论导刊》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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