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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

作者:钱桂枫著
出版社:河海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11-01
开本: 23cm 页数: 148
本类榜单:工业技术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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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 版权信息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 本书特色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可供铁路等交通领域理论工作者、政策研究人员、政府部门和企业人士使用,也可供其他对高速铁路工程供给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广大读者阅读。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包括:绪论;高速铁路工程供给研究基础理论综述;高速铁路工程供给分析;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模式研究等。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 目录

**章 绪论
1.1 概况
1.2 高速铁路工程供给研究对象
1.3 主要概念
1.3.1 高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工程
1.3.2 铁路运输网络与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
1.3.3 基础设施分类提供与高速铁路工程供给
1.3.4 项目投融资
1.3.5 公私合作制
1.4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内容、研究技术路线与意义
1.4.1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内容
1.4.2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技术路线
1.4.3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意义

第二章 高速铁路工程供给研究基础理论综述
2.1 公共物品理论
2.1.1 公共物品的概念
2.1.2 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问题
2.1.3 公共物品的供给
2.2 外部性理论
2.2.1 外部性的定义
2.2.2 外部性的分类
2.2.3 外部性内部化研究
2.3 自然垄断理论
2.3.1 自然垄断理论发展回顾
2.3.2 自然垄断的变迁与治理

第三章 高速铁路工程供给分析
3.1 高速铁路特征和社会经济属性
3.1.1 高速铁路技术经济特征
3.1.2 高速铁路生产特征
3.1.3 高速铁路消费特征
3.1.4 高速铁路社会经济属性
3.2 高速铁路工程经营性评价与供给分析
3.2.1 铁路项目经营性
3.2.2 铁路工程项目的区分和分类供给
3.2.3 高速铁路工程的经营性与供给
3.3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基本框架
3.3.1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主体分析
3.3.2 高速铁路工程供给主体职责界定
3.3.3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机制设计
3.4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模式研究
4.1 境内外高速铁路工程商业模式比较研究
4.1.1 境外高速铁路工程主要商业模式
4.1.2 各种商业模式比较分析
4.1.3 我国合资建设高速铁路的现状分析
4.2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模式构建思路和方法
4.2.1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模式构建思路
4.2.2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模式构建方法
4.3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模式
4.3.1 CR-PPP供给模式
4.3.2 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其他可行模式
4.4 本章小结

第五章 CR-PPP供给项目投资结构研究
5.1 CR-PPP供给项目资金结构的选择
5.1.1 项目债务资金和股本资金比例的理论分析
5.1.2 影响高速铁路工程项目资金结构的因素分析
5.2 CR-PPP供给项目投资分摊研究
5.2.1 CR-PPP供给项目投资分摊原则与基本思路
5.2.2 企业与政府的投资分摊
5.2.3 中央政府与沿线地方政府的投资分摊
5.3 CR-PPP供给项目资金筹措分析
5.3.1 政府财政投资来源
5.3.2 资本市场融资
5.3.3 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
5.3.4 融资方式的创新
5.4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案例分析
6.1 案例分析
6.1.1 项目概况
6.1.2 项目实施公私合作分析
6.1.3 HH高铁工程CR-PPP供给运作分析
6.2 配套机制和政策研究
6.2.1 配套机制
6.2.2 配套政策
6.3 优化公私合作供给机制运行环境
6.3.1 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6.3.2 健全市场机制和完善市场供给环境
6.3.3 鼓励和推进公益机制
6.4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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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工程公私合作供给研究 节选

  在这种模式下,公营部门仍然基本保留包括维护在内的所有基本建设成本风险,并需就使用费等问题做出决策。同时,可以通过竞争途径,实现高速铁路运营的完全商业化,将一部分需求风险和营运成本风险转移给运营商。  4.1.1.3基本私营模式  基本私营模式是指公共部门发挥其职权获取路权,制定系统规范,将独家特许经营授予一家私营联合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30年以上)甚至是无限期,来设计、建造、融资、运营及维护高铁系统。这一模式原则上能将全部成本和营收风险转移给私营企业,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政策,可以对公共部门的投入成本提供资金。截至目前的高铁实践,基本私营模式案例主要有,台北至高雄的高速铁路采用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英法海底铁路隧道采用BOO(建设、经营、拥有)模式。  台北与高雄之间的高速铁路*初的商业模式是按照完全私营模式设计的。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经营权由台湾地区高铁公司享有,该公司是五个股权人建立的联合体,特许经营权为35年。期间,台湾地区高铁公司每年向地方政府支付100的税前利润作为路权租赁费用,用于铁路发展。  然而,高铁系统在运作中并没有按照*初设想的那样运行。由于在建设中车辆的设计问题及日本设计的车辆与欧洲设计的基础设施之间的集成问题,出现了延期和成本超支的现象。同时,实际运输需求比预计低得多。截至2009年9月,台湾地方政府不得不向台湾地区高铁公司多次投入资本,将股份提高至36.2%,而5家原始股东拥有27.9%股份。在债务需要由台湾地区高铁公司全部偿还的特许经营约定下,台湾地方政府将被迫在所有权和财务负担方面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  台湾地区高铁的实例证明,高铁风险分配的*初尝试是不切实际的。一方面,建立私营联合体的目标是由私营方承担规划及监管以外的几乎所有的风险,但由于日本和欧洲设计理念差异产生集成问题造成工期延误,且台湾地方政府对使用日本而不使用欧洲车辆的决策施加影响,从而使台湾地方政府处于工期延误的风险中。另一方面,当初期需求明显不能提供足够运营收入来弥补还本付息时,台湾地方政府不愿强迫台湾地区高铁公司宣布破产,并重新安排其责任,因此风险只能由台湾地方政府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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