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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

作者:孙葆森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3-15
开本: 32 页数: 215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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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 版权信息

  • ISBN:7303048359
  • 条形码:9787303048359 ; 978-7-303-04835-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 本书特色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教材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 目录

导言一、依法治教的历史必然性二、学习幼儿教育法规基本知识的意义三、学习本课程的方法**章 教育法概述**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什么是教育法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三、教育法的特点第二节 教育法的体系一、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二、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三、教育法的体系四、我国教育法体系中的幼儿教育法规概况第三节 教育法律规范一、什么是教育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四、有关幼儿教育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第四节 教育法律责任一、什么是法律责任二、教育法法律责任的种类三、教育法法律责任的认定第二章 幼儿教育行政**节 幼儿教育的地位和任务一、幼儿教育的地位二、幼儿教育的任务第二节 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一、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的确立及内容二、“九五”期间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第三节 幼儿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二、教育部门主管三、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第三章 幼儿园的法律地位**节 幼儿园法律地位概述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含义二、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三、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第二节 幼儿园的设置一、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二、幼儿园设置的程序三、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第三节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一、幼儿园的基本权利二、幼儿园的基本义务第四节 幼儿园管理体制一、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的法律依据二、幼儿园园长的地位和职责三、幼儿园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四、幼儿园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五、幼儿园内部规章制度第四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节 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意义二、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措施第二节 幼儿园的保育工作一、保育工作的意义二、保育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节 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一、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特点二、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三、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节 幼儿园的教师一、幼儿园教师的法律地位二、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三、幼儿园与教师的法律关系第二节 国家教师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二、教师职务制度三、教师聘任制度四、教师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第三节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工作人员概述二、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三、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第六章 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节 幼儿园的经费渠道一、幼儿园经费的法定来源二、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优惠规定第二节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一、财务管理的原则二、幼儿园的收入管理三、幼儿园的支出管理四、幼儿园经费结余及专用资金管理第三节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一、幼儿园资产的构成二、幼儿园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三、幼儿园国有资产的范围和管理四、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财产财务管理第七章 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节 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一、违反《教育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二、违反《教师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三、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一、幼儿园事故的类型二、幼儿园事故原因分析三、幼儿园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第三节 维护幼儿园及教师合法权益的制度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二、教师申诉制度三、有关教育的行政复议四、行政诉讼在教育上的应用《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教学大纲一、本课程的地位和作用二、教学目的三、教学要求四、教学时效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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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 节选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是“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教材”之一,该书是依据《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设立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必修课程。全书共分7章,具体内容包括教育法概述、幼儿教育行政、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等。另外,书后还附有《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以供读者阅读使用。该书可供各大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作为参考书使用。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 相关资料

插图: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实际作法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消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从国内外的教育法律实践看,赔偿是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补救措施,关于教育行政侵权赔偿,我们在本书最后一章中将有所涉及。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尚无制裁性法律责任形式。目前个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作法有:通报、改组、撤消和经济制裁等。对于强制性法律责任形式,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补救性法律责任形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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