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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0082774
- 条形码:9787500082774 ; 978-7-5000-8277-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 本书特色
《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知识产权法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丛书。
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 内容简介
本书是“知识产权法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丛书”之一。
本书作为“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卷(第1分册),是关于不正当竞争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学术专论,亦有判例详解,是学理与实践相结合探讨不正当竞争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一次有益尝试。
本书专论部分设有“不正当竞争侵权理论”、“商业秘密保护”等栏目,论述的问题大部分是紧密结合现实中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各类不正当竞争侵权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分析、研究与探讨。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部分则设有“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侵权认定”、“虚假宣传与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其他与不正当竞争和其他知识产权有关的专题”等栏目,甄选现实中国内外发生的典型、疑难或具有重要影响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例进行重点研讨,同时秉承丛书研究特色和定位,辐射了众多类似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例。读者通过阅读本书,不仅可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实务方面的很多经验和信息,而且可以在理论上有所增益。
本书作者部分是来自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也有部分来自于高校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具体而言,来自于人民法院的作者单位包括(排名不分先后,下同):*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等;来自于高校的作者单位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等。上述范围广泛的作者队伍保障了本书理论、实务研究的高度结合与研究水准的较高品味。
本书是学习和研究不正当竞争侵权理论与实务的良师益友,尤其适合于法官、律师、政法院系师生、与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有关的当事人,以及对不正当竞争侵权理论或实务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 目录
不正当竞争行为理论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理分析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探析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客户名单及其司法保护疑难问题研究
利益平衡视角下的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美国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论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
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
商业秘密侵权判定
使用秘密信息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
——成都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某电子研究所、成都某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胡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方法与裁判思维
——某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某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商业秘密构成的判断及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与抗辩
——某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某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企业商业秘密及侵权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某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某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技术秘密的,构成侵权
——湖南省株洲某药剂厂诉广东省罗定市某化工)、刘某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披露和使用工作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李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案
有关技术的论文和专著的公开发表和自己能够独立研发不能否认他人商业秘密的认定
——上海某化工研究院诉昆山某化工有限公司、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 节选
《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由冯晓青教授担任主编,各分册分别由陈锦川、林广海、孙海龙、马翔、张广良等业界资深专家担任副主编。《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特色:案例类型化研究,便于读者在同类案例分析基础上予以理论系统化;内容丰富,涵盖了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的主要领域;案例典型,具有代表性和启发性,涉及数以千计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例,包括*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0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的约90个和部分国外案例;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提出了新见解、新观点和新思路;案例评析与学理研究同步,具有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特点;作者队伍广泛,包括*高人民法院、10个高级人民法院、20余个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和其他部门的专家学者。
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 相关资料
(二)仿制他人同类作品的标志.致使与原作品或者原作者相混淆的行为作品的标志,主要是指作品的标题、标志、装饰等同类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戏剧、音乐、科学等各类作品中的文学类作品、艺术类作品、戏剧类作品、音乐类作品和科学类作品。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02条明确规定:“复制或仿制他人的同类作品或者作品的标题、标志、装饰、印刷符号或字体的编排,或者作品外表的其他特殊形式或色彩,致使与原作品或原作者相混淆,这种复制或仿制行为应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关于作品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美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而法院判决均认为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它可依契约或者反不正当竞争等规定而获得保护。日本《著作权法》也未加以规定。德国、英国著作权法也与美国、日本之规定相同。但因为作品的标志常常表现出作品的特征而且有个性特征,对于消费者有吸引力,因此,法国将具有特征的标志当作作品加以保护,而由于保护期限届满后,对有混淆之虞的同种类作品,仍禁止使用该标志。在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标志没有规定。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新闻出版署于1987年2月16日发布的《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中规定,报纸杂志名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出版单位使用的特有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对其他的作品标志,则没有规定。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可以将作品的名称、标志、装饰等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标志和装潢”予以保护。当他人擅自使用作品的名称、标志、装饰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故意使用与其他作者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该他作者的作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仿冒。”因此,作者依此规定享有的姓名权,是一项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联系在一起。当作者的姓名被他人盗用或假冒时,仿冒者或者假冒者不仅侵犯了该作者的姓名权,而且当其仿冒行为使人误认为仿冒者的作品是原作者的作品,或者是与原作者有关的作品时,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特点是仿冒者或假冒者
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 作者简介
冯晓青,男,湖南长沙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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