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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新企业所得税法简明对照读本

T-新企业所得税法简明对照读本

作者:刘明
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6
本类榜单:经济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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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新企业所得税法简明对照读本 版权信息

  • ISBN:780197941
  • 条形码:9787801979414 ; 978-7-80197-941-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T-新企业所得税法简明对照读本 内容简介

对于新法的学习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即可以对新法分条缕析式地详细解读,又可以突出重点进行解读,还可以通过新旧税法对比进行解读。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经过10多年的运行,已为广大纳税人所熟悉,对于新法的学习在原法基础上对比进行可能会更有效。新法与原法相比有许多变化,如果能揭示出这些变化,并对其加以适当解释说明,将使读者快速掌握新法的核心内容,从而快速有效地学习新法。本着这样的思路,编者在掌握大量研究资料的基础上编著本书。本书采用新旧税法对比的方式,这种编写形式的特点是:
1.简明扼要。新旧税法在内容、形式、表述等多方面都有变化。本书侧重于揭示对纳税人具有显著和重要影响的实质性变化的规定,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节省读者的时间,使其用*少的时间获得*重要和*有价值的内容。
  2.新旧对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在原内外资税法基础上进行保留、删除、增加、修改等变化而形成,因此,对照学习将有利于快速掌握其变化。为此,本书对新旧税法以列表的形式按内容进行对照。同时为了方便阅读,本书中还将与法条相对的的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直接放在法条后面形成一个完整的解释。
3.附相关法规。所有的解读和对照都是建立在法规的基础上,对于希望查看原文,并习惯根据原文进行学习的读者,本书后面还附有完整的法规原文,以备读者杏找和学习。

T-新企业所得税法简明对照读本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收入
 第三节 扣除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四章 源泉扣缴
第五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重要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1]45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
 七、《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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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新企业所得税法简明对照读本 节选

nbsp; 言
  2006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适用
不同企业所得税法的局面,宣告两法“统一”的实现。2007年12
月6日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此外
还将有与税法及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包括过渡优惠政策、汇总纳税
等具体办法在内的相关税收政策出台,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新企业
所得税法体系。
    对于新法的学习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即可以对新法分条缕析式地
详细解读,又可以突出重点进行解读,还可以通过新旧税法对比进
行解读。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经过10多年的运行,已为广大纳税
人所熟悉,对于新法的学习在原法基础上对比进行可能会更有效。
新法与原法相比有许多变化,如果能揭示出这些变化,并对其加以
适当解释说明,将使读者快速掌握新法的核心内容,从而快速有效
地学习新法。本着这样的思路,编者在掌握大量研究资料的基础上
编著本书。本书采用新旧税法对比的方式,这种编写形式的特点是:
    1.简明扼要。新旧税法在内容、形式、表述等多方面都有变
化。本书侧重于揭示对纳税人具有显著和重要影响的实质性变化的
规定,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节省读者的时间,使其用*少的时间获
得*重要和*有价值的内容。
    2.新旧对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在原内外资税法基础上进行保
 留、删除、增加、修改等变化而形成,因此,对照学习将有利于快
    速掌握其变化。为此,本书对新旧税法以列表的形式按内容进行对
    照。同时为了方便阅读,本书中还将与法条相对的的实施条例中的
    规定直接放在法条后面形成一个完整的解释。
    3.附相关法规。所有的解读和对照都是建立在法规的基础上,
    对于希望查看原文,并习惯根据原文进行学习的读者,本书后面还
    附有完整的法规原文,以备读者查找和学习。
    本书在编著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相关书籍和资料,在此向为本书
    付出辛苦的同志表示感谢。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者水平有限,如
    有不足和错误之处,由编者承担,并期望您能不吝赐教,我们将不
    胜感谢!

第五章特别纳税调整
  一、重要变化简析
  (一)首次为反避税立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度的不断提高,跨国经济往来愈来
愈频繁,同时国内企业利用税收漏洞避税的技艺日益熟练,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需要不断加强反避税的立法
和税收管理。新税法中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内容,对各种
避税行为提出了反避税措施,扩展了《税收征管法》的反
避税规定,是我国反避税的首次全面立法。主要原则:凡
是因不合理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行为,
都属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二)新增四项反避税措施
    1.转让定价及调整:税法第四十一条和实施条例**
百一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理方法包括:可比非
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2.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FC规则):税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
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款规定税率水平的
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节选内容>=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
业的部分,应当计人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条例**百
一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
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
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
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条
例**百一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
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款规定税率水平,
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款规定税率的50%。原
以作出此项规定,是因为如果企业把利润留在避税地,不
汇回境内,将侵蚀税基,新法对此加强控管。目前,新浪、
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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