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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律评论-第三卷

京师法律评论-第三卷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04-01
所属丛书: 京师法律评论
开本: 16开 页数: 45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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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律评论-第三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3099023
  • 条形码:9787303099023 ; 978-7-303-09902-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京师法律评论-第三卷 本书特色

第3卷《京师法律评论》注重对国内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同时也关注域外法律变动及法学研究的*新进展,积极推动法学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书中收录了《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中的法律关系》、《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交织及其处理》等文章。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京师法律评论-第三卷 内容简介

当2009年北京的春天来临时,《京师法律评论》(第三卷)也与读者见面了。本卷秉承《京师法律评论》的一贯宗旨,注重对国内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同时也关注域外法律变动及法学研究的*新进展,积极推动法学研究与实践的结合。
今天,当谈到知识产权保护时,已经不能再忽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这已成为国内学者时下的共识。因此,本卷的主题研讨也以这两条主线展开,侧重介绍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新发展及*新研究成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读者首先可以读到关于国际广播组织条约谈判新发展的文章。接下来,读者可以看到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或是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研究的文章。特别是在微软黑屏事件出现后,评介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修改及其对开源软件产业影响的文章非常值得一读。然后,读者可以读到专利法和商标法方面的研究文章。就专利法方面看,不仅有偏重于理论研究的文,章,也有关注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及探讨相关实务问题的文章。在商标法方面,两篇文章都对我国现行《商标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了颇有见地的研究,值得深思。在当今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一些国家、地区以及区域国际组织除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也开始重视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不过如何判断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以及如何对其加以规制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其往往与专利标准、专利许可以及相关竞争政策联系在一起。本卷主题研讨的第二条主线就是围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展开的。在此,读者不仅可以读到深入探讨标准与专利关系以及评介*近欧委会竞争机构开放标准政策立场的文章,而且还可以看到研究新近欧共体对技术池规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高科技市场“独占力滥用”管制的文章。

京师法律评论-第三卷 目录

主题研讨: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新发展
 论国际广播组织条约谈判的新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及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中的法律关系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的修改及对开源软件产业的影响
 专利法的利益平衡原理研究
 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若干争论
 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交织及其处理
 驰名商标保护实践若干问题反思
 略论我国《商标法》相对理由审查制度的存废
 论兼容性标准中专利权的扩张王 兵、熊岚曦、
 欧委会竞争机构开放标准政策立场评介
 论欧共体对技术池的规制
 高科技市场独占力滥用之管制——以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对高科技产业之执法经验为例
学科专论
 试论新中国四代政治决策层的死刑思想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有权解释
 未成年犯刑罚适用的两个问题探讨
 前科消灭的法律性质新论
 论财团法人的功能和制度价值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论紧急状态及其权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限度
学术争鸣
 反补贴争端的兴起与我国的对策研究——兼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金融海啸的法律对策
 略论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关于收养的新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管理费用的相关问题
 “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正义”——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机制之反思与重俐
域外法学
环境保全与《日本国宪法》
 环境法的改革
 荷兰刑法的历史演进和特色
判例研究
法律教育:东亚法律教育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选摘
学科回顾
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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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律评论-第三卷 节选

主题研讨: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新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中的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评估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
 法律关系以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关系,对应的相关法律事实是知识产权的评估行为,而知识产权评估行为的发生,又必须以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从道理上看,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将其知识产权交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属于私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自然无从干涉。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知识产权的评估并非如此,因知识产权的评估结果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此时,为防止第三人利益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法律即开始介入,因而规定了一些当事人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情形。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情形,实际上存在着以下两种类型。**,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当然,在此也不排除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的约定,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负担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合同义务,不过,对此情形,虽然一方当事人负担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合同义务,但这还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因而仍然属于**种类型。第二,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在一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情形,首先发生的法律关系存在于一方当事人与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在一方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此时一方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着知识产权评估的委托合同关系;资产评估机构要设立,也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范,其间的法律关系亦相当复杂;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书之后,还存在着资产评估机构同使用或者信赖该评估报告书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在公法的层面上,还并存着国家对知识产权评估的监管法律关系。
  ……

京师法律评论-第三卷 作者简介

赵秉志,男,1956年生,河南南阳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等多种学术职务。1988年至1997年间参加了中国立法机关个性刑法典的工作。著述颇丰,论著多次获得国家级、部委级或院校奖励。科研成绩斐然,1991年被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沈立城学位获得者”称号;1993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四届全国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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