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文创礼盒,买2个减5元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第4辑)

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第4辑)

作者:于泽辉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2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2.2(3.8折) 定价  ¥32.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
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本类五星书更多>

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第4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3689543
  • 条形码:9787503689543 ; 978-7-5036-8954-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第4辑)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实务与知识产权战略息息相关。我认为,知识产权实务包含了知识产权实际操作的方方面面,比如专利方面,专利权的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行使和实施,专利许可和转让、专利复审与专利无效、专利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企业的专利管理、专利审查实务等;比如商标方面,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查、商标异议与商标复审、商标争议、商标行政诉讼、商标侵权诉讼、商标转让与许可、企业商标管理、企业商标策略等;再如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取得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归结起来,知识产权实务的整体内容,包含了三个大的方面,即知识产权的取得、知识产权的实施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知识产权战略,归根到底,还要靠知识产权实务来实现。
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实务当中至关重要。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要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会助长全社会的投机心理。就不会有人愿意认认真真地去搞研究,就不会有人把钱投到研发上。试想,有人把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到研发当中,并且也出了成果,也申请了专利,也取得了专利权,但是,这样的企业*终也得不到保护,*后的结局不是喜剧,很可能是悲剧,把这样的企业*后也推到仿制、侵权的企业行列中去了。不要认为我是在这里大惊小怪,更不要认为我是在哗众取宠,我确确实实是在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担忧。
我们呼吁全社会都来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把保护知识产权放在事关我们国家发展和振兴的重要位置。

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第4辑) 目录

理论探析
 试论实用艺术作品判定标准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冲突
 姓名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初探
 浅析涉外商标申请的商品补正问题
 字母商标近似审查标准的适用
 单一性与特定技术特征
实务指导
 企业怎样在展会中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注意的问题
 权利要求的布局优先制造侵权
 浅议专利说明书的逻辑
 谈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评价标准
 浅谈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
 国内优先权与专利申请时机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权异议如何适用举证期限?
 浅谈撰写过程中对技术交底书的处理
知识产权战略
 外国企业在中国面临的商标问题
 浅谈商标转让的风险问题
 相关联行业商品与服务的拓展保护
 企业品牌的构筑及强化
驰名商标
 星巴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从“长城”争议案件看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从“益佰”异议案件看驰名商标的保护
行业知识产权
 从网站行业商标被侵权状况谈网络驰名商标保护
 体育赛事吉祥物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计算机软件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浅议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从汽修店使用汽车的注册商标谈起
涉外知识产权
 涉外商标查询之我见
 2007新加坡商标法(修正)
 墨西哥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简介
 企业办理涉外商标注册前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活用日本实用新型的延长保护制度
 从“GALANz”商标案看欧盟异议制度
以案说法
 专利侵权中的先用权判定
 从“超女”光盘案看知名商品的证明问题
 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朱某、顾某、海门江滨化工二厂诉金虞山
 染料化工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计算机网络侵权案件之地域管辖
 药品注册与专利保护——从赖脯胰岛素侵犯专利权纠纷案说起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司法救济——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
 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美国爱宝公司与湖南神力公司案看《商标法》第31条的适用条件
 从“雪花”商标案件看扩充商品注册的审查原则
 “永明”商标异议案件评析
办案随笔
 请求复审也要重视程序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
展开全部

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第4辑) 节选

试论实用艺术作品判定标准
原告琼·保罗·戈尔捷(法国公民)于2006年3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1992年同意授权美誉国际公司使用其姓名“Jean Paul Gaultier”作为女用香水产品的商标,并为此女用香水“Le Classique”专门设计“着紧身衣的女性上半身人体形状”的香水包装瓶。之后,又设计了相同商标的“着海魂衫的男性上半身人体形状”男用香水“Le Male”的包装瓶,同时,原告还设计了两种香水瓶的金属质地的圆桶状外包装盒(以下简称圆桶状外包装盒)。原告设计的上述两种香水瓶及其圆桶状外包装盒,由于极富特色和创意而屡屡获奖。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
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种香水产品使用了与原告上述两种香水产品几乎一样的香水瓶和圆桶状外包装盒,被告不仅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其产品,还将此产品销售到荷兰等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将其用于商业目的。被告此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其对涉案两种女性及男性人体形状香水瓶享有著作权的依据不足,不能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公司销售的“雪尔妮兰”牌香水所采用的包装为被告自行创作设计,被告对该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没有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圆桶状外包装盒不能构成品,原告对此主张著作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