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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经济-插图导读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9925661
- 条形码:9787569925661 ; 978-7-5699-2566-1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江村经济-插图导读版 本书特色
1、费孝通先生女婿、生前秘书张荣华先生郑重授权出版。
2、著名社会学家、人大人类研究所所长、费老晚年入室弟子赵旭东教授亲撰导读推荐。
3、辑录费老与开玄弓村、与《江村经济》紧密联系的影像资料作为插图,丰富阅读。
4、封面设计时尚质感不失文化意味,专为年轻读者量身制作。
5、费孝通先生成名作与代表作,是中国甚至世界上经典的人类学著作之一。
6、1981年被英国皇家人类学会授予该学科至高荣誉——赫胥黎奖章。
7、了解农村,了解中国的过去、当下和未来必读之书。
8、入选豆瓣评分TOP500书单,入选北大清华浙大等高校阅读书单,吴晓波频道改革开放“四十年40本书”之一。
9、王小波×吴晓波×梁鸿×邱泽奇×周晓虹×郑杭生×甘阳 等知名学者盛赞推荐。
江村经济-插图导读版 内容简介
《江村经济》是社会学巨擎费孝通先生研究乡土中国的代表作品,被认为是研究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必读之书,是我国社会人类学实地调查研究的一个里程碑。该书原是费孝通在1938年春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是根据对中国东部,太湖东南岸开玄弓村的实地考察写成的。在书中,作者集中描述了江苏吴江开玄弓村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易等体系,试图从农村社会基础上来解剖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基本观念,它不限于一个具体的农村,而是指向农村的基本性质。正如他的导师、人类学功能学派大师马林诺夫斯基在该书序言中写道:“没有其他作品能够如此深入地理解并以*手材料描述了中国乡村社区的全部生活……通过熟悉一个小村落的生活,我们如在显微镜下看到了整个中国的缩影。”
江村经济-插图导读版江村经济-插图导读版 前言
《江村经济》一书是费孝通20世纪30年代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读书求学之时,跟随当时世界*为知名的波兰裔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其指导下所完成的一篇博士论文,并于1939年以英文在伦敦出版,马林诺夫斯基为此写了一篇热情洋溢的序言。如果借用马林诺夫斯基在给这本书的序言中所作的一个评价便是,这是一个中国人对自己人民的研究,这种方法对于西方的人类学而言,实际上是很难能可贵的一种方法。要知道,*初的西方人类学是建立在一种跟殖民主义密切相连的关系之上,是一种对于
(1) 赵旭东,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研究所(100872);Email: zhaoxudong@ruc.edu.cn
西方殖民主义所触碰到的异文化的研究,由此在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之间似乎总是隔着一层芥蒂,研究者总是需要借助一种“田野工作”的做法而去对这样的隔膜性的芥蒂进行一种千方百计的打破,通过一种长时间的接触观察,通过彻底掌握当地人的语言,通过设身处地地去了解当地人的生活、思想和价值观念,由此而形成一种总体性的对于某种异文化的认识。这显然是了解异文化时的不得已的一种做法,也是西方文化里为着某种猎奇或者探险所开展的一种探索性的研究,是对西方人眼中没有一种文字乃至文明的的蛮荒社会的研究。
但对于像中国这样的一个有文字,且有着高度发展的文明社会而言,曾经的那种完全不承认异文化历史和文明存在的做法就必然会遭遇到了一种方法论上的挑战,马林诺夫斯基在他的序言中对此一点写得似乎既委婉又非常精准点到此一学科的痛处。在这个意义上,年轻的费孝通无意之中所书写下来的《江村经济》一书在深谙西方人类学既有传统的马林诺夫斯基眼中就变成是一部带有里程碑式意义的著作,因为在我看来,它实际上真正是突破了西方早期人类学在方法论上的两个难于跨越的自我困境,而这跨越之一首先便是突破了无文字社会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一种蛮荒性,其次便是突破了自己身不在其中或者说成长不在其中的一种异文化性。前者无疑是将文明的观念或者一个文明国度的理念带入到了人类学的研究之中来,而后者则使得人类学家们要去真正面对一种文化上的熟悉性。而要理解这样两点,实际上首先就是要对中国的乡村有所了解,甚至在一定意义上,理解了中国乡村,也便是理解了中国,同时,理解了中国的农民的生活,也便是理解了中国人的生活。
不同于世界其他地方的乡村,中国的乡村是有其独特性的特征的。费孝通的《江村经济》对此事亦有所交代。他通过自己早年在燕京大学读书求学之时从美国社会学家芝加哥学派的创始人之一派克(Robert Park)那里所学到的一种社区研究的方法来去研究自己家乡的一种新型手工业的发展,这便是基于传统的采桑养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式机械缫丝业或纺织业。对当地人而言,费孝通显然并不是一个站在大门口外的陌生人,他的姐姐费达生已经先他一步来到太湖边上的开弦弓村以及其他的村镇,去大力推广从日本学成带回来的新的缫丝技术和生产工艺。要知道,农民对于费达生带来的新技术,从怀疑、不信任到信任,乃至*后向往和追求,这是经历了一个实际发生的过程的,这些曾经的陌生感在费孝通再去村里做调查之时已经是不见任何痕迹了,隔膜的芥蒂被消除了,彼此的关系融洽了,异文化的疏离感也就随之不存在了。因此到了1936年费孝通从瑶山回到自己的家乡,并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里对当地农民的生活进行一种详尽的人类学实地调查,很显然,这样一点方便不是任何一个田野研究者都可以随时获得的,在这一方面,费孝通算是一个幸运者,他在自己“无心插柳”的江村研究中无意之中突破了自己的老师马林诺夫斯基所开辟出来的长时间田野研究的那种困扰,在当地人以及异文化之间并没有什么隔膜陌生之感,并且在那里会明显地映射出来作为整体的中国文化的核心要素,诸如家庭观念、农工相补的观念以及与外部世界相互联系的观念,从对开弦弓村这样一个江南小村的研究,一下子具体而微地使我们为一种真实存在的中国文化打开了一扇小窗,借此看到了窗子里面一种鲜活的文明和文化的存在。
当然,学术意义上的争论并不会因为马林诺夫斯基的权威性论断而终结,关于村落能否代表中国,还有,一个村落的研究能否代表千千万万个中国乡村的所谓费孝通和利奇之间的争论,也许在未来还会继续下去,但这其中有一点实际上是不可改变的,那就是中国乡村研究作为一种中国人类学研究的方法论的实践是毋庸置疑的,很多对中国问题怀有浓郁兴趣的研究者都会或多或少地以中国乡村研究为自己学术生涯的开始,费孝通是如此,很多后来的一辈又一辈的研究者也是如此。因此乡村,尤其是中国的乡村,宛若一块强力的磁石,它在日益吸引着一批又一批的研究者走进其中,了解那里人的生活,并理解这种生活背后更为深刻的意义及其转变。而这恐怕就是中国乡村作为一种方法其存在的价值。
可以说,费孝通的《江村经济》是一个人类学、社会学以及一般社会科学的中国研究的典范,它向我们深度展现了江南乡村生活的真实画面,这一画面的描述显然不是一种情绪性表面化的呈现,而是基于一种研究者本人的深入调查研究之后的结构化呈现,从这细密流畅的文字书写之中我们能够看出中国乡村的存在,其在整个的中国社会结构中的重要价值,这里,就是在这里,也就是中国的乡村,它可能是我们一切生活的根本,是所有人未来发展的一个出发点,也是很多人*后生命的可能归宿,它的存在为人们不确定性的生活提供了一种*为基本的保障,人们在种种的风险、不确定以及无以安身之后便可能从乡村之中找寻到自己安定感的认同,而今天的乡村振兴,如果不能从这一点去重新认识中国乡村存在的意义,所有的乡村规划和建设*后也就只能归诸于某一种的形式或形式主义了。
细细地去阅读《江村经济》这本书,并结合一种当下中国的转型发展,它所能真正告诉我们的便是,基于一种乡村经济的乡村振兴,它应该是一种农工相辅、互助互利的完美结合,而不是一种去掉乡村之根的无人可以真正回得去的空洞、真空和荒芜的乡村。显然,农民并不是城里人的对立面,过去不是,现在也不是,农民可谓是我们后来所有变了形的人的*初原型,如果这样去理解费孝通笔下的江村以及那里真实生活的人,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一条跟中国文化密切关联的清晰线索就很容易被我们所找寻到,对此深入挖掘和追溯,经过一种不断的翻来覆去的解释,它可以提供给我们更多的有关中国文化乃至世界文化发展的智慧和洞见。
在此意义上,阅读《江村经济》,实际上也是在阅读中国的乡村,而理解了中国的乡村,也便理解了一大半的中国文化,因为这个文化的根和底色都在那里逐渐地酝酿成型。这一点认识,使得乡村的中国研究一直到了今天仍旧还没有失去其存在的价值,甚至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并且会在未来有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这其中,*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有一种自觉,自觉到在这其中,乡村既是全部问题的起点,也是无法绕开的瓶颈,为此我们需要更为广阔的阅读和专注的思考。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一日写于四书堂
|著者前言|
本书是1939年英国Routledge书局出版我所写Peasant Life in China 一书的中译本,原书扉页有《江村经济》中文书名,今译本即沿用此名。这书的翻译工作原应由我自己动笔,但在该书有条件翻译时,我一直忙于其它事务,无暇及此。今由戴可景同志译出,无任感激。应译者要求,我在书前说一说这书写作和翻译的经过。
这本书的写成可说是并非出于著者有意栽培的结果,而是由于一连串的客观的偶然因素促成的。话要从1935年我从清华大学研究院毕业时说起。我毕业后由该校社会学及人类学系推荐,取得该校公费留学资格。按惯例应于该年暑假出国,但出于指导我研究工作的导师史禄国教授的主张,在出国前应到少数民族地区实地调查一年,因偕前妻王同惠赴广西大瑶山。该年冬,在瑶山里迷路失事,妻亡我伤。经医治后,我于翌年暑期返乡休息,准备出国。在此期间,我接受家姊费达生的建议,去吴江县庙港乡开弦弓村参观访问,她在该村帮助农民建立的生丝精制运销合作社。我被这个合作社所吸引,在该村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调查。在出国前夕才离开该村。这次调查并不是有计划的,是出于受到了当时社会新事物的启迪而产生的自发行动。
我去英国,乘坐一艘意大利的邮轮“白公爵”,从上海到威尼斯航程要两个多星期。我在船上无事,趁我记忆犹新,把开弦弓村调查的资料整理成篇,并为该村提了个学名叫“江村”。到了英国,进入伦敦经济学院人类学系。*初见到该系弗思(Raymond Firth)博士,他负责指导我选择论文题目。我原来打算以“花篮瑶社会组织”作底子编写论文。随后我谈到曾在江村进行过调查,他看了我已经整理出来的材料,主张编写“江村经济”这篇论文。不久该系教授马林诺夫斯基(B.Malinowski)从美国讲学返英,我向他汇报了江村调查经过和内容,他决定直接指导我编写这篇论文的工作。该论文中主要的几章都在他主持的有名的“今天的人类学”讨论班上宣读、讨论、修改、重写过的。1938年春季,我申请论文答辩,通过后,由伦敦大学授予我博士学位。博士证明书上所标明的论文题目是:“开弦弓,一个中国农村的经济生活”。
论文通过的那天晚上,由导师马林诺夫斯基把这篇论文介绍给Routledge书局出版。书局编辑阅后建议书名改为《中国农民的生活》。我看过该书清样后,离英返国,已是1938年的初秋。我记得,由于在轮船上得到广州沦陷的信息,所以临时决定在西贡登陆,直奔云南、昆明。到了云南,不久就开始我的内地农村调查。
该书是1939年出版的,其时欧洲已发生战事。全球战乱连年,我已把这书置之脑后。我仿佛记得直到战后我回到清华园,才接到书店寄给我的这本书。当时届解放前夕,时局紧张,我哪里有闲情来想到翻译此书。解放后,我参加民族调查工作,此书的译事提不到日程上来。1956年英伦老同学格迪斯(W. R. Geddes)博士,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教授,参加该国文化代表团访华,得到周恩来总理的同意,访问了江村。他引起了我重访江村的兴趣。翌年成行,在调查工作进行过程中,有事返京,适逢反右斗争。在《新观察》发表的《重访江村》连载报告尚未结束,我已遭殃及,被错划右派。在被批判中,即使这本书并未译成中文发行,它还是作为一项“流毒深远”的“罪证”。
“文化大革命”后期,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有西方学者来华访问,从他们的口上,我才知道,该书已重印了三次。在许多大学的人类学课程中把它列为必读参考书。还有不少现已成名的人类学者告诉我,这本书启发了他们研究人类学和研究中国社会的兴趣。我当时不免担心,深恐其“流毒”太广,增加我的“罪行”。这种历史条件排除了翻译该书的可能性。
这一页历史终于翻过去了。1981年我得到老师弗思的来信,他告诉我:英国皇家人类学会将在1981年授我赫胥黎奖章。这是这门学科中*高的荣誉。他并说《中国农民的生活》又重印发行,建议我在接受奖章时要宣读的论文,*好是叙述江村在四十多年中的变化。我因此又到江村进行了短期的访问,写了《三访江村》这篇文章。
从伦敦回国,我又回江村继续我的农村调查。1982年就从江村作为起点“更上一层楼”开始研究作为农村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小城镇。从吴江县各镇入手,逐步扩大研究范围,包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四个市。1984年又扩大到苏北及南京、镇江两市。小城镇的研究,从我个人来说是江村研究的继续。在这段工作中,我已感到有需要把《江村经济》翻译出来给一起调查的同仁们作参考之用,而且江苏人民出版社已约定出版这个译本。但是我自己这几年恢复了学术活动,任务较重,实在抽不出时间和精力来做这项翻译工作。所以只能委托戴可景同志代劳。她在1984年就已经完成译稿,又请潘乃谷同志校阅过一遍。她把译稿交给了我,搁在我书架上,一搁几乎有一年。我应该对译者表示歉意。
江村经济屈指一算,离我*初在江村调查时,明年是整整半个世纪了。我自幸在今生能看到这项偶然形成的研究成果取得了国际上的承认,又在国内恢复了名誉。另一方面,经过这将近五十年的阅历,自己对这本早年的著作,总觉得有许多不能惬意之处。作为我个人在人生道路上的一个脚印,自当珍惜;作为国家社会历史的一些历史记录,固然也有它存在的价值;但是我既然还活着,而且尚能工作,自觉有责任再把江村在这半个世纪里的变化写下来,作这本书的续编,并当尽力把这段时期自身的长进来补足早年的不足。因而,我决定和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合作进行为期两年的江村再调查,编写一本《江村五十年》。在准备这项研究计划时,我才挤出时间,把译稿重读了一遍,做了些必要的修正后,交付出版。至于它的续编在两年之后是否能出世,目前还是难于预知之事,但是我自己是有决心去完成这个自己给自己规定的任务。
以上是本书中译本诞生的经过,就以此作为前言,写在译本的前面。
费孝通
1985年4月15日
江村经济-插图导读版 目录
著者前言
致谢
序(布·马林诺夫斯基)
**章 前言 ◎ 001
第二章 调查区域 ◎ 007
第三章 家 ◎ 029
第四章 财产与继承 ◎ 057
第五章 亲属关系的扩展 ◎ 081
第六章 户与村 ◎ 093
第七章 生活 ◎ 113
第八章 职业分化 ◎ 133
第九章 劳作日程 ◎ 139
第十章 农业 ◎ 151
第十一章 土地的占有 ◎ 169
第十二章 蚕丝业 ◎ 191
第十三章 养羊与贩卖 ◎ 223
第十四章 贸易 ◎ 227
第十五章 资金 ◎ 247
第十六章 中国的土地问题 ◎ 265
附录 ◎ 271
江村经济-插图导读版 节选
财产与继承
1.所有权
在开始讨论财产和继承问题以前,有必要在本章加述一节所有权的问题。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我将在以后章节中论述。
所有权是一物与个人或一组人之间的一定关系。所有者根据惯例和法律规定,可以使用、享有和处理某物。关于这一问题有下列三方面需要研究:所有者、物、所有者与物之间的关系。我们从村里的人了解到他们对财产的一种分类办法。他们是根据所有者的性质来分类的。
(1)“无专属的财产”。每个人,可以无例外地自由享用此类财产——如空气、道路、航道等。但自由享用必须是在不侵犯别人享用的条件下进行。以航道或水路为例:每个人均能享用村里的河流,但不允许其在使用时做出对当地居民有害的事。夜间停止使用河流,除得到守夜人许可外,任何人不得通过。又如,即使在白天,船只不得堵塞航道,船只停留时,必须靠岸以使他人通过。
(2)村产。凡该村居民,均有同等权利享用此类财产,如:周围湖泊河流的水产品、公共道路和“坟地”上的草。但在某些情况下,此类财产的处理权在村长手中。这将在土地占有这一章(第十一章第1节)中作更详细的描述。
属于其它地域群体的物很少,也许我们可以提到刘皇的偶像,它属于“段”这个群体所有(第六章第3节)。
(3)扩大的亲属群体的财产。村里的氏族没有任何共同的财产。但兄弟之间分家后,仍然可共用一间堂屋(第七章第2节)。祖坟不列入真正的财产,因为它对子孙后代没有任何用处,相反,后代有修缮祖坟的义务。同一祖宗的各家均有这种义务。
(4)家产。此类财产是下一节要讨论的主要题目。
村里的人告诉你的都可包括在这四类财产之中。村里全部东西也可依据这四类来分类。可能有人会惊奇地注意到,没有列出个人的所有权。实际上,个人所有权总是包括在家的所有权名义之下。譬如,你问一个人,他的烟斗是属于他的还是属于他家的,他会回答是属于这两者的。说烟斗是他家的,意思是别家的人不能用这烟斗。说烟斗是他个人的东西,指的是,他家里的其他成员不用这烟斗。这两种所有形式对他来说似乎并不互相排斥。个人拥有的任何东西都被承认是他家的财产的一部分。家的成员对属于这个群体内任一个成员的任何东西都有保护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群体中的不同成员对一件物的权利没有差别。家产的所有权,实际表示的是这个群体以各种不同等级共有的财产和每个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
物还可以按其不同的用途来分类。
(1)用作生产资料的物,如土地养蚕缫丝用的房屋、羊栏、农具、厨房等。
(2)消费品。
(a)用后未破坏或消耗尽的,如房间、衣服、家具、装饰物等。
(b)用后被破坏或消耗的,如食物等。
(3)非物质的东西,如购买力(以钱币形式出现)、信贷、服务,以及相反方面的,如债务。
2.家 产
拥有财产的群体中,家是一个基本群体。它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社会单位,因此它便成为群本所有权的基础。但如前所述,家的集体所有权的部分,对这个群体的各个成员并不完全保持同等权利,所以必须分析不同种类的物,如何为不同的成员所拥有。同时也需要分析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是如何在各成员之间分配的。
土地是由农户全体成年男子或一些成年男子耕种的。男孩有时帮助耕种,女人只帮着灌溉。产品部分被贮存起来供一家人消费之用,部分出售,以纳税、交租和支付工资,并买回其它消费物品。土地使用权和产品享用权有时通过契约扩大到雇工。收税和收租人的权利只限于从土地取得的利益的范围。在村里,除了例外,耕种者一般保留使用和处理土地的权利。如果他不付给任何人地租而向政府纳税,他可被认为是一个完全的所有者。如果他失去了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他必须对持所有权者交地租,持所有权者用所收地租的一部分向政府纳税,在任何情况下,耕种者受法律和惯例的保护,使其不离开土地,不受持所有权者的干扰。换句话说,耕种者拥有土地但有一个附带的条件,即与持所有权者分享部分产品(第十一章第4节)。
处理土地的权利掌握在家长手中。但在日常管理中,例如决定播种的作物、播种日期等,家长,特别若是女人的话,不行使权利,而把决定留给一个技术熟练的人来作。但出售或出租土地的事,除家长外,没有别人能作决定。实际上他的行动可能受其他成员所驱使或者是根据其他成员的建议来作出决定,但责任由他自己来负。在土地所有权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的使用权、处理权和利益的享用权是如何在这一群体的各个成员中分布的。
房屋用于蚕丝工业、打谷、烹饪及其它生产性工作。房屋也用作庇护、睡觉和休息的场所。这些不同的功能来自相当不同类型的所有权。养蚕时期,特别是*后两周需要很大的地方。在这一时期,除去厨房外,所有房间都可能用来养蚕。全家人都挤在一间卧室里。个人就暂时没有各自的房间。打谷时,中间的房屋公用,有时还需与新分家的兄弟合用。厨房主要是妇女用的场所,但做得的食品全体成员共同享用,偶尔有为特殊成员供食的情况。
个人所有权,意即某些人专用某些物的权利,绝大多数是消费物品。虽然,那些用后耗尽的物品必须归个人所有。但那些能够重复使用的物件,可由几个人连续共用。兄弟之间和姊妹之间,双亲和孩子之间在不同时期可共用衣物,但在一定时期内,或多或少是一个人专用的。贵重的首饰等归个别成员所有,多半属于妇女,而且是嫁妆的一部分。嫁妆被认为是妇女的“私房”,但可与丈夫和儿女共享。它也是这个家的家产,遇到必要时,可以抵押出去来接济家里的困难。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征得妇女本人的同意。未经妻子同意便出售她的首饰往往引起家庭纠纷。
分给个人住的房间,或多或少是小家庭专用的。部分家具系由妻子的父母提供。媳妇外出可以把房门锁上,虽然,一般认为这样做对婆婆是不很礼貌的。房内箱子和抽屉的钥匙由媳妇保管,这是家中的成员专有权的象征。
小家庭私用的卧室并不损害家长对房屋的*终处理权。幼辈成员不能出售或与任何人交换住房和土地的情况一样,家长对不动产的处理有*后决定权。对土地和副业的产品也是如此。妇女可以出售生丝,如果她不是家长,她必须把钱交给家长。在这个意义上,家长对财产具有较大的权利,超过这个群体中的任何一员。对非物质的物品的权利,包括作为购买力的钱,更为复杂。种稻、养蚕、养羊的主要收入来源由家长控制。钱主要在他手中。只有家长才能决定购买农具、肥料、添置新的土地或房屋。从理论上说,这个制度的理想做法是:每当其他成员从其它来源得到收入时,必须把钱交给家长,他们需要什么时,要求家长去买。这是一种非常集权的经济。但实际上,挣钱的人通常保留他或她的全部或部分收入。例如在工厂做工的女孩通常不把她的工资交给父亲而是交给她母亲保存,以备她将来之用。儿媳妇认为工资是她自己的钱。如果一个媳妇不直接挣钱,她向家长要的钱往往超过实际的开支,把多余的节省下来。这样,她自己有少量储蓄,称为“私房”,她“私人的钱包”。这是媳妇秘密保存的,但总是受到婆婆严密的监视,*终往往成为冲突的缘由。
家庭的日常费用由公共财源开支。但每个人每月有一些零用钱可以自由处理。主要的项目如税金、工资、食物、衣服和其它开销由家长控制。个人在办理这类事务之前应先得到家长允许。除家长外,个人不准借贷。如果一个儿子秘密欠了某人的债,在邻居们看来就是个坏人,他父亲只要活着就可以拒付这笔债款,儿子只有在得到一份遗产后才能还债。因此,这样的贷款利息通常是很高的。
从经济地位来说,家长在这个群体中确实是有权威的。不是家长的人,对物的享有权既有限也不完整。
3.财产的传递
广义地说,继承是根据亲属关系传递财产的整个过程。但它在法律上的用法限于指取得对已故祖先的财产的权利。在人类学中,通常是指一个已故者的财产处理问题。
但如果把研究限制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势必把其它各种事实遗漏,例如父母活着时的财产传递,后代接受已故祖先的经济义务等。所有权是对物的各种权利的一个混合概念。传递的过程通常是一点一点进行的,甚至在祖先死后,还未必完成。惧怕惹恼祖先鬼魂的心理,或是子孙孝顺的伦理思想,都表明了死者对继承人自由处理遗产的缠绵不息的影响。因此为分析当前的问题,我将从广义方面来使用“继承”这个术语。
一个婴儿,一无所有,赤身裸体地来到这个世界。由于他的身体还不具备获得物体的能力,因此他全靠他人的供养。家庭的作用就是把一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抚养成为社会中的一名完全的成员。父母对孩子的义务是根据亲属关系确定财产传递的一般原则的基础。
孩子通过父母同各种东西发生接触,从而满足其需要。*初时,未征得父母的同意,他不能使用任何东西。例如,对基本的营养需要依靠母亲的供应。当然,这种供应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人类感情和社会规则的保证的,但即使这一点也不一定总有保障。假如这孩子不受家庭的欢迎,他可能因为不喂奶而饿死。他长大后,归他用的东西增加了。但他不能自由取用那些东西。他的衣服,穿上或脱掉都需随他母亲的意愿。放在他面前的食品,必须经他母亲许可才能吃。亲戚送给他的礼物,由母亲保管。成人控制孩子同物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为了孩子的福利或为了防止孩子由于技术不熟练而用坏物品。所以当孩子懂得照顾自己并学会正确使用物品时,这种控制便减少了。孩子的技术知识增长并参加了生产劳动,就逐步获得了那些属于家的物品的使用权。但真正专门归他用的或可由他自由使用的物品极少。他所消费的物品类型和数量也总是在他长辈的监视之下。
财产传递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发生在结婚的时候。男女双方的父母都要以聘礼和嫁妆的名义供给新婚夫妇一套属于个人的礼物,作为家庭财产的核心。新婚夫妇现在有了一间多少是他们自己的房间。但从新娘的角度来看,她同时失去了使用自己娘家财物的一定权利。她出嫁后回娘家,便成了客人;如果父母去世,更是如此。家屋已归她兄弟所有。她住在丈夫的家中但却不能像在自己娘家那样自由自在。实际上,她对物的使用权非常有限。除去她丈夫的东西外,家中其他成员个人的东西,她无权共有。家的集体经济的分解倾向,往往是从她开始的。
上述集权的家庭经济体系削弱了年轻夫妇的独立性。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婚后继续进行这种控制,就是另一回事了。社会的一个完全的成员,需要一定数量属于他自己支配的财物,同时一个家庭的正常功能需要较丰富的物质基础。但这些均受到家的集权经济体系的阻碍。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便成为家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终导致分家。
分家的过程也就是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的*重要的步骤之一。通过这一过程,年轻一代获得了对原属其父亲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享有了专有权。
父母和已婚儿子分家,通常是在某一次家庭磨擦之后发生的。那时,舅父便出来当调解人,并代表年轻一代提出分家的建议。他将同老一代协商决定分给儿子的那份财产。父母去世后,已婚的兄弟之间则自动分家。
让我们以有一父、一母、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的一个五口之“家”为例。长子成婚后,如果要求分家,便将土地分成不一定等量的四份。**份留给父母。第二份是额外给长子的,剩下的一份由两个儿子平分。
父母的一份将足以供给他俩日常生活及女儿出嫁、小儿子成婚所需的费用。这一份土地的大小根据两老的生活费用及未婚子女的多少而定。
长子接受两份,额外归他的那份一般比较小,其大小将根据他对这个集体单位的经济贡献而定。长子年纪大些,肯定较其弟多做些贡献。从村里邻人的眼光看来,长子对已故双亲也具有较大的礼仪上的义务。
未婚儿子的那一份是名义上的。他与父母一起生活,没有独立地位。但成婚后,他可以要求分得这一份。如父母之一在他成婚前去世,就不再分家。尚未与父母分家的儿子供养在世的父亲或母亲。父亲或母亲甚至不通过分家的方式就将大部分经济权交给已婚的儿子。当父母都死去时,由于小儿子曾供养他们,留给父母的那份土地便留给小儿子。这样,*终他也继承两份土地。但如长子也赡养父母,他亦可对留给父母的那份土地提出要求。长子和幼子*后分得的土地数不一定相等。
房屋有几种分法。父母在世时,长子住在外面其它房屋里。例如,该村副村长周某,他是幼子,同父母一起住在老房屋内。其兄在分家后搬到离老房屋不远的新屋内。如父亲去世后才分家,长子便占住老房子,幼子同母亲一起迁往新居。由于修建或租用新房屋有困难,因此,多数情况下将老房屋分成两部分。长子住用东屋,幼子住西屋(房屋的方向总是朝南),堂屋为公用。
如仅有一子,只有在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下他才会要求和父母分家。在此种情况下,分家仅意味着是一种经济独立的要求。儿子分得多少,无关重要,因为这只是一种暂时的分配。*终全部财产仍将传交给儿子。父母年老不能工作时,他们又将再合并到儿子的家中去。这种再合并的过程不损害儿子已获得的权利,反而是将其余的财产权传给儿子。
不论是土地或房屋均为单系继承。女儿无继承权。女儿出嫁时,父母给她一份嫁妆,包括家具、首饰、衣服,有时有一笔现钱;但从不分土地或房屋,甚至*穷的父母也得为女儿备一份被褥。
分家以后,儿子获得单独的住房或分得一部分老房屋,其中单有一间厨房,其妻便在这厨房内为这个家煮饭。他有单独另一块土地,所得产品归他个人支配。但实际上,他对这些分配所得的权利仍是不完全的,只要他父亲在世,便可以对他使用土地和房屋施加影响。儿子不得违背父亲的意愿去出售土地。父母需要食物时,他必须送往。父母双方年老或有一方在世时,他必须负责赡养。所以分家并非就此完全结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关系。
此时所分的仅限于生产用的和一部分消费用的财产。属于父母个人的财产仍然被保留着。儿子通常分得一笔钱以开始经营他那新的经济单位。至于债务,除去儿子私下欠的债以外,仍将留到父亲去世时才解决。
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保留的不动产部分将传给儿子。*后的传递在父母去世时进行,特别是在父亲去世时。部分个人用品将与死者一起埋葬,另一部分火化,被认为是给死者的灵魂使用的。其余部分,不仅为儿子而且将为服侍过死者的其他亲戚所分用。女儿可分得相当一部分母亲的遗物,包括衣物和首饰。在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母系继承,但由于儿媳也往往分得一份,这个惯例便不是绝对的了。对此类财产的分配或多或少是按照死者或其丈夫(或妻子)的意愿,他们有权决定对遗物的处理。
4.继承对婚姻和继嗣的影响
就土地和房屋而言,继承是按继嗣系统进行的。但如果一个人没有儿子,财产传给谁呢?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一个人可能没有孩子或有女儿而没有儿子。让我们先研究一下**种情况。
因生理原因而无子女的情况极少。如果一个妇女不能生育,就会受到遗弃,丈夫将重新结婚。多数是因为孩子死亡而无子女的。一个男人上了年纪而没有活着的孩子时,可以领养一个男孩。他可以自由选择一个养子。在领养时,他必须邀请他同族的人,在他们面前,与孩子的父母或孩子的其他负责人签订契约。契约分两个部分:一方面,养父正式允诺,保证养子具有正式的地位,特别是继承权;另一方面孩子的父母或负责人保证断绝他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同时以孩子的名义担保在养父或养母年老时赡养他们。
同族人在契约上签字甚为重要,因为这一行动是违背他们的利益的。如果一个人死后无子女,他的近亲层中*近的亲属便自然地成了他的嗣子,并根据惯例,继承他的财产。但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不会同他自己的父母断绝社会关系。他将与自己的父母同住,不替被继承人做事。事实上,这种继承人主要只是承担礼仪上的义务。
从经济观点考虑,人们认为领养一个能为养父母干活的孩子,在他们生前侍候他们,比在亲属中指定一个继承人好得多。但领养一个外人意味着在*近的亲属方面失去了对财产的潜在的继承权。因此潜在的继承人的父母往往想尽一切办法来制止这一行动。通常的结果是妥协。或者*近的亲属答应赡养领养父母,或者年老的父母领养一个外人,但是允诺把一份财产传给潜在的继承人。这份财产并非土地或房屋,而是一笔金钱。
假如儿子成婚后死去,未留下孩子,其父母将为死去的儿子找一个替代人作为儿媳妇的后夫。此替代人被称为“黄泥膀”。(1)他将改姓其妻子前夫的姓并住在前夫的房屋内。他的孩子将被视作死者的嗣子。这个替代人的社会地位很低,富裕的人是不会接受这种位置的。村里有两个“黄泥膀”。
假如死者有二个未定婚的弟弟,叔嫂婚也就在同样的情况下产生。村里有两起这样的婚姻。当“小媳妇”的未婚夫在结婚前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叔嫂婚比较普遍。
现在,我们必须转入第二种情况:即一个男人仅有女无子。如果女儿在弟弟死前出嫁,她对她父系的继嗣不能作出任何贡献。但如果她尚未出嫁,父母也明白不可能再有儿子,他们便可要求女儿的未婚夫的父母允许他们的女儿为他们传嗣。换句话说,他们有权利将其女儿的一个男孩作为他们自己的孙子。这类婚姻称作“两头挂花幡”,意思是在两个家的祖宗牌位上插两面花旗。在结婚仪式上,花幡是传嗣的象征。这个村子有一起这样的婚姻。
江村经济-插图导读版 相关资料
诚实不是学术界的长处,因为太诚实了,就显得不学术;像费先生在《江衬经济》里表现出的那种诚实,的确是凤毛麟角。
—— 作家 王小波《一只特立独行的猪》
在人类学的历史上,《江村经济》被誉为人类学中国学派的代表作,它把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从“异域”转向了“本土”,从“原始文化”转向了“经济生活”,为人类学的发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广阔的领域。
——北京大学教授 邱泽奇《费孝通与江村》
《江村经济》对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在面对“世界化”时乡村的嬗变进行了考察。不只集中于经济层面,对当时的乡村生活、精神和文化也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和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梁鸿《一份书单,在真实和虚构之间》
1936年费孝通在吴江开弦弓村进行的江村调查及在此基础上写成的《江村经济》一书,不仅实现了现代人类学对“文野之别”的历史跨越,也切实推进了社会学、人类学及整个社会科学的中国化进程。
——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院长 周晓虹《江村调查:文化自觉与社会科学的中国化》
我敢于预言费孝通博士的PeasantLife in China(又名《江村经济》)一书将被认为是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本书让我们注意的并不是一个小小的微不足道的部落,而是世界上一个伟大的国家。
—— 人类学功能学派大师 马林诺夫斯基
作为社会人类学的著作,对该学科传统的突破主要在于,(一)它没有拘泥于异民族,而是用社会人类学来研究自己熟悉的本民族,并把功能方法从原始社会推广到文明社会,如果说马林诺夫斯基提出了人类学必须“离开对所谓未开化状态的研究,而应该进入对世界上为数众多的、在经济和政治上占重要地位的民族的较先进文化的研究”,那么《江村经济》则是非常出色地实践了这一要求。 (二)它改变了社会人类学者以往那种好古、猎奇和不切实际的单纯研究者的学究面貌,而树立了一种力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社会改革的爱国主义变革者的新形象。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杭生《费孝通对中国社会学的巨大贡献》
《江村经济》一书以小见大,以中国江南一个村庄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换”等实际生产和生活过程来探讨中国基层社区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过程,并试图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把握中国社会在当代条件下的宏观社会变迁过程以及可能的应付之道。
——中山大学教授 甘阳《〈江村经济〉再认识》
【媒体推荐】
《江村经济》展现传统农村社会的深层结构和功能,是中国社会学研究的巅feng之作。
—— 自媒体 吴晓波频道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今日中国社会学影响*的学者当首推费孝通先生。也可以说,费老是今日中国社会学的总设计师。
——《南方都市报》
其实,作为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费老自20世纪30年代起就致力于中国社会调查。他提出的建立长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等十多项建议,被党和国家有关部门采纳。70多年来,他把了解和认识中国社会作为自己的使命,把实现“志在富民”的愿望作为一生的追求,把建设社会学科和培养人才作为一生的主要天职。
——《北京青年报》
是谁重新点燃了中国社会学的星星之火?他,就是费孝通。
——光明网
江村经济-插图导读版 作者简介
费孝通(1910-2005)
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曾任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学学会会长、中国民主同盟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1980 年获国际应用人类学会该年度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荣誉奖,并成为该会会员。1981 年接受英国皇家人类学会颁发的该年度的赫胥黎(Huxley)奖章。1988 年在美国纽约获不列颠百科全书奖。1993 年在日本福冈获该年度亚洲文化大奖。
主要作品有《江村经济》《乡土中国》《禄村农田》民族与社会》《从事社会学五十年》《边区开发与社会调査》《行行重行行》等, 著作等身,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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