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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研究

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研究

作者:郭勇辉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24-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7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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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8186
  • 条形码:9787510228186 ; 978-7-5102-2818-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传统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据和标准主要基于经济学上的产业组织理论和价格理论,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企业具有双边市场、网络效应、免费策略、平台模式、动态竞争等市场特性,大数据具有多宿主性、非排他性、人身性(隐私)、国家主权性等多重特征,特别是大数据的特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和规制条件并不完全契合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本书在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企业和大数据的特征,重构了一整套系统的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研究 目录

**章 绪论 **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三、主要创新之处 四、本书研究存在的难题第二章 大数据领城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况 **节 互联网企业及其特征 一、互联网企业的概念 二、竞争视角下互联网企业的市场特征 第二节 大数据基本情况 一、大数据的诞生 二、大数据的分类 三、竞争视角下大数据的特征 四、竞争视角下大数据的市场价值以及大数据滥用行为带来的竞争损害 第三节 大数据滥用产生的认定难题和社会总体因应 一、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模式的变化以及产生的滥用行为认定问题 二、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对滥用行为认定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探索第三章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目标的回归与校正 **节 前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目标历史考察 一、历史上的主要思想学派及其反垄断目标 二、消费者福利目标下反垄断体系的特点和作用 三、消费者福利目标下反垄断体系传播与发展 第二节 消费者福利目标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不适应性 一、消费者福利目标自身问题检讨 二、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发展对消费者福利目标的进一步挑战 第三节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目标的消解与坚持 一、反垄断目标本质上是多元的 二、消费者福利目标在数字经济时代仍有重要价值 三、反垄断分析框架对反垄断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四、不同国家不同的利益目标决定了反垄断目标的差异 第四节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目标应有内涵及对现有滥用行为认定框架的修正 一、消费者福利目标的回归与再定义 二、消费者福利目标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和方法的调整第四章 互联网企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及完善 **节 大数据权属的确定 一、传统法律语境下大数据权属的四种观点 二、传统法律语境下四种大数据权属观点的检讨 三、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权属的制度建构 第二节 大数据的界定市场选择 一、互联网经济时代对界定市场选择的探索 二、大数据特性对界定市场选择的影响和冲撞 三、数字经济时代界定市场选择的具体思路 第三节 相关产品市场测试方法的完善 一、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相关产品市场测试方法面临的挑战 二、数字经济时代相关产品市场测试方法的改良第五章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重塑 **节 传统经济下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主要标准 第二节 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对传统市场力量认定标准的挑战 一、大数据赋予互联网企业市场竞争优势 二、传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面临大数据产生的新问题 第三节 对大数据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三种探索 一、维持传统经济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但适当改良 二、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构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三、以大数据特征为基础构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四、对三种不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评议 第四节 数字经济时代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重塑 一、市场支配地位本质在不同经济形态下的表现形式 二、数字经济时代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需考虑的因素 三、数字经济时代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力量程度标准第六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认定规则的重构 **节 传统经济时代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一、传统经济时代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立法认定类型 二、传统经济时代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方法(分析模式) 第二节 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领域滥用典型行为梳理及认定难题 一、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的典型性滥用行为 二、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领域滥用行为的认定难题 第三节 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领域滥用行为的拓展与认定 一、大数据领域滥用行为立法类型的拓展 二、大数据领域滥用行为分析模式的选择 三、对结构型效果主义分析模式的具体适用路径第七章 对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监管的展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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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郭勇辉,男,1982年4月出生,先后求学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全国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国民事检察人才,现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参与承担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在《学习与探索》《南海法学》《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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