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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88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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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2885
  • 条形码:9787510932885 ; 978-7-5109-3288-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系《人民法院审判程序指引丛书》之一,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编。《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按照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审判及执行程序编写,每一部分基本包含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常见问题,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文书等栏目,是对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相关规范与要求的精细化整理,对于指导地方法院法官从事民事审判执行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目录

**编 **审程序
**章 庭前准备
**节 主管和管辖
第二节 诉和诉求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诉讼费用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举证
第七节 先予执行
第八节 保全
第九节 鉴定与勘验
第十节 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一节 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会议
第十二节 回避
第二章 送达
第三章 调解
第四章 审理与裁判
**节 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
第四节 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
第五节 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
第五章 民商事案件速裁与家事案件审判
**节 民商事案件速裁
第二节 家事案件审判
第六章 非诚信诉讼行为惩戒
第七章 宣判与结案
**节 审理期限
第二节 宣判与结案
第八章 上诉处理、卷宗移送与案卷归档
**节 上诉处理及卷宗移送
第二节 案卷归档
第九章 裁判文书上网

第二编 第二审程序
**章 审理前准备
**节 案件的受理
第二节 诉讼参加人
第三节 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章 审理与裁判
第三章 案件归档与裁判文书上网

第三编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章 特别程序
**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二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五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六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章 督促程序
第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编 审判监督程序
**章 再审审查
**节 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二节 检察机关监督再审
第三节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二章 再审审理与裁判
**节 再审审理
第二节 裁判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送达、期间
第四章 涉外仲裁
第五章 司法协助
第六章 涉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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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节选

  《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程序指引》:  (2)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交叉时如何处理?  2014年颁布实施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  (3)民间借贷当事人涉嫌或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是否影响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别列举了此类案件不同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  (4)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纠纷交叉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的“骗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金融机构就借款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5)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那么如何认定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同一事实”?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不及时立案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同一事实”。鉴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职能与程序,分开审理是基本原则,因此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一是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判断。“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鉴于犯罪行为的主体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属于不同的主体,一般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二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认定。例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实践中,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同一事实”。三是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认定。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例如,当事人因票据贴现发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汇票的出票人因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构成票据诈骗罪,但鉴于背书转让行为并非票据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  [参见*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9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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