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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入门手册

中国民法入门手册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3-01
开本: 其他 页数: 50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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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入门手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4755
  • 条形码:9787521624755 ; 978-7-5216-2475-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民法入门手册 本书特色

本书以《民法典》为树根和主干、其他民事单行法为枝叶的逻辑展开介绍我国民法,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系统阐述了我国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制度、基本原则与规则,全面而又不失深度地展现了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

中国民法入门手册 内容简介

本书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从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侵权责任等六个方面,对我国内地民事法律基本制度进行了介绍。相较于常见的教材,本书内容更为浅显、易懂,案例丰富。体例方面,本书以思维导图为起点,系统地展现内地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以业界主流观点为切入点,介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引用核心法律规定,使读者对民法基本制度有更为直观的了解;摘录相关案例,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基本制度的运用。

中国民法入门手册 目录

**编民法概述

**章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二、非制定法

第三章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的时间效力

二、民法的空间效力

三、民法的对人效力

第四章民法的适用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新法优于旧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二编民法总则篇

**章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三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特征及适用范围

二、代理的分类

三、代理权

四、无权代理

五、代理的终止

第四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诉讼时效

二、期间

第三编物权篇

**章物权的基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五、物权的保护

第二章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五、共有

六、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之善意取得

第三章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居住权

六、地役权

第四章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性质、类型及担保范围

二、抵押权

三、质权

四、留置权

第四编合同篇

**章合同与债的关系

第二章通则

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保全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八、违约责任

第三章典型合同

一、买卖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三、赠与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租赁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七、承揽合同

八、建设工程合同

九、运输合同

十、保管合同

十一、仓储合同

十二、委托合同

十三、物业服务合同

十四、行纪合同

十五、中介合同

十六、保证合同

十七、保理合同

十八、技术合同

十九、合伙合同

第五编人格权篇

**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二、人格权的分类

三、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第二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身自由

二、人格尊严

第三章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二、姓名权、名称权

三、肖像权

四、名誉权、荣誉权

五、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六编婚姻家庭篇

**章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结婚

一、结婚的基本原则

二、婚姻登记

三、无效婚姻

四、可撤销婚姻

五、婚姻无效及撤销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离婚

一、协议离婚

二、诉讼离婚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章收养关系

一、收养的基本原则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行为的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七编继承篇

**章继承的一般规定

一、继承的概述

二、继承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三、代位继承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遗嘱继承概述

二、遗嘱

三、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的管理

二、遗产的分割

三、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第八编侵权责任篇

**章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二、侵权责任的含义与竞合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概述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加害行为

二、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及其分类

第四章多数人侵权

一、共同加害行为

二、教唆、帮助行为

三、共同危险行为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免责事由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免责事由

第六章特殊侵权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

二、用人单位责任

三、个人劳务责任

四、网络侵权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六、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七、产品责任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九、医疗损害责任

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十一、高度危险责任

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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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入门手册 节选

**章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基于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和基于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案例1【民法的调整对象】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事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市政府投资建设集中供暖锅炉房,由于该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大,回收期长,回报率低,建成后长期处于低负荷亏损运行状态,政府专门对此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的变更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市政府对优惠政策所涉金额进行重新审计与调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相关款项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优惠政策制定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讼争供热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确定、某公司介入的形式以及讼争工程结算款的确定等诸多方面都是市政府单方决定的。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本案讼争建设项目上不存在领导关系、隶属关系,但市政府在制定和执行优惠政策方面居于支配和主导地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具有是否承担讼争项目建设的决定权,以及对优惠政策如何理解、如何执行的建议权,但从整体上讲,在介入方式、优惠政策制定及如何履行优惠政策等方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第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民事合同关系。本案讼争供热建设项目得以执行所依据的优惠政策是市政府单方制定的,未邀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市政府办公会议并与之平等协商,也未征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市政府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思配合。因此,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 综上,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终因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纪要及其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将此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立法、司法与民事行为均具有指导意义。立法应当根据基本原则体现的精神来制定,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司法应当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同时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以民法基本原则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2.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行为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 法律出现漏洞时,应当以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来弥补法律的缺陷。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王利明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4页。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4条至第9条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范。 1.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本质的特征正是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案例2【平等原则】 郭某诉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事实:郭某得知被告经营的餐饮店专门对具有四川大学的教师及学生身份的消费者有优惠政策,在与被告确认优惠政策只针对四川大学师生后,进店消费,并以被告涉嫌反向歧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经营者实施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法院认为: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原则强调的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具体而言,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活动以一种自愿、等价有偿的方式进行。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同样,经营者也享有在合法基础上自主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营销策略和经营方式。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仅对四川大学师生打折,仍选择到被告处就餐,是自愿行为,被告并未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要求原告进行消费,也并未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原告,原告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和机会并未被剥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是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所以原告的平等权并未受到侵害。平等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自由也是法律价值的重要体现,被告对四川大学师生实行打折优惠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2.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民事主体自主自由地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3【自愿原则】 大洼天某祥化工有限公司与金某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事实:大洼天某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洼天某祥公司)与金某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双方签订油品销售合同,金某公司向大洼天某祥公司购买燃料油。大洼天某祥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金某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大洼天某祥公司向金某公司催款时,被要求须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案外人支付金某公司货款后才支付大洼天某祥公司货款。大洼天某祥公司以还款协议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大洼天某祥公司按约向金某公司交付燃料油后,金某公司应当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大洼天某祥公司货款。双方其后签订的还款协议,排除了金某公司的合同义务,限制了大洼天某祥公司的合同权利,违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大洼天某祥公司主张撤销该协议书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从形式上看,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双方签订协议书时,金某公司利用其支付货款的优势地位,通过签订还款协议,使大洼天某祥公司享有的货款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加大其应收货款的风险,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案涉协议书显失公平,支持大洼天某祥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中国民法入门手册 作者简介

董启真,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法务处处长,济南市政协委员,香港律师,法律专业协进会执行委员;于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9年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2013年取得香港律师资格。 鲁嘉珺,复旦大学法律硕士,通过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李勇,复旦大学法律硕士,通过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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