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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风险防控法律实务

国际投资争端风险防控法律实务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1-01
开本: 24cm 页数: 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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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风险防控法律实务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1587133
  • 条形码:9787561587133 ; 978-7-5615-8713-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际投资争端风险防控法律实务 内容简介

本书梳理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常见机制,尤其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动作模式,从风险角度切入,对不同风险的识别、预防和争端解决作出研判,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加强对知识点和安全更加深入的理解。

国际投资争端风险防控法律实务 目录

**章 国际投资争端概述
**节 国际投资行为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投资争端概述
第三节 国际投资风险类型

第二章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节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概述
第二节 管辖权
第三节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和执行
第五节 撤销程序
第六节 ICSID附加便利规则

第三章 征收风险
**节 征收风险的定义
第二节 征收的类型
第三节 征收的条件
第四节 征收的补偿
第五节 征收风险的防控

第四章 政府违约风险
**节 政府违约风险定义和特征
第二节 条约义务的违反
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违反
第四节 政府违约风险的防控

第五章 其他风险
**节 环境风险
第二节 外汇风险
第三节 劳务风险
第四节 非传统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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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风险防控法律实务 节选

  (一)公平价值的估算方法  要理解“公平价值”首先需要明白一个概念的含义,即“价值”。国际投资中的“价值”,意指在公开市场以及公平交易的情况下,买家愿意向卖家支付的价格,而征收补偿的规定在国际投资条约中也日趋集中化。国际条约中的大多数均规定,补偿应该等同于“公平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或者“真正价值”;也有部分条约主张补偿标准应低于全额补偿,条款中通常运用“适当的补偿”等字眼;还有部分条约只规定了需要补偿,但对补偿的标准及数额的计算方法没有花费任何篇幅。以中国为例,中国与各国签订了大量的BIT,其中补偿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这种局面导致的问题就是,若投资者将*惠国待遇应用到征收补偿中,则该投资者也许会从其他BIT中以更高计算标准获得补偿。有仲裁庭将“公平市场价值”表述为,“买卖双方均能自由、平等、充分地获取信息,并都追求利益*大化的情况下,买方自愿向卖方支付的价格”①。但实践中,通常缺乏相关公开市场或者缺乏类似的具有可比性的财产。公平市场价值并非在所有情况都是一个比较容易计算的概念,如果征收涉及的买卖双方数量众多且交易市场密集,那么市场价值的确定就相对容易。但事实上,政府总是在垄断性的市场中实施征收,该类型市场中的交易数量往往较少,通常仅存在一个垄断经营者,无法找到替代商,也几乎不存在自愿交易。此时,由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亦无“公平市场价值”可言。综上,“公平市场价值”并非真正客观的标准,必须借助于其他的估值方法。  后来常用的估值方法发展为“账面价值法、重置价值法、清算价值法、实际投资法、比较价值法、可选择价值法”六种,其中的“重置价值法、比较价值法、可选择价值法”前文已经作出了解释,另外三种方法涉及会计方法。账面价值法是将资产负债表上投资财产的价值作为参考标准的方法,其计算公式是资产扣除负债后的资产净值;清算价值法以无法继续盈利的被征收企业的资产或其具体资产拍卖所得,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应还债务等之后的余额作为参考标准;实际投资法以投入资产的原始价值,减去已获得的投资回报后的资本净额作为参考标准。①上述方法均强调会计学上的一个概念即“持续经营价值”,这个概念在征收补偿中会起到一个关键作用,下文将会对这一概念作一个介绍。如果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构成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那么在计算征收补偿数额时需要全面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誉)以及预期收益等;一个失去了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即失去了持续盈利的能力,因此,剩余财产的简单相加就是该企业的征收补偿数额。世界银行制定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指出,要构成持续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两项要素:**项要素是企业中必须存在能够产生收益的资产,同时运营时间够长,足以产生计算利润的稳定数据;第二项要素是构成持续经营企业的前提是征收发生以前能够持续经营,一般而言,采取征收措施后,该被征收的企业会继续产生正当的收入。尚未完工、尚待开业或者刚刚开始运营的企业不会计入持续经营企业的计算中,因为计算这类企业取得利益的数据尚无法稳定产生。进一步说,若一个企业在运营期间内并未产生稳定的收入,不存在计算未来收益的依据,则亦不构成持续经营企业。那么如何确定该财产时刻盈利呢?其有两种常用方法即账面价值法(简称“NBV方法”)和现金流量折算法(简称“DCF方法”)。NBV方法常被称作“向后看”方法,即用财产的历史价值扣除负债和折旧得出数额。与NBV相反,DCF方法则是“向前看”,作出不会被征收的假设,进而预估未来收益以折算现有价值。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更愿意采用DCF方法,这种方法得出的价值更高,反之,东道国更青睐NBV方法。两种方法也并非完全对立的,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可适用的方法不同。NBV方法适用于由于时间因素尚未取得商誉并获取盈利的近期投资的估算,DCF方法适用于已经拥有盈利历史并且获得了持续  ……

国际投资争端风险防控法律实务 作者简介

  张晓君,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区域国别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东盟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及重庆市首批新型智库负责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司法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专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家库和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中国-东盟法律评论》主编。    敬云川,文学学士、中美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高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通信学会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瑞中世界丝路促进会执行会长,国家律师学院客座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外商投资法律实务手册》《“一带一路”案例实践与风险防范(法律篇)》《国际招投标及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指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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